公民甲、乙、丙订立协议约定:三人各出资1万元共同购买汽车从事货物运输,共同管理,按出资比例分利和承担亏损。三人依约出资买下一台卡车,由甲驾驶,乙、丙负责装卸货物,长期为××公司运输货物。
某日,甲、乙、丙三人饮酒吃饭后继续运送货物。途中因甲操作失当发生车祸,致使卡车毁坏,所运价值6万元的货物全部损坏。
××公司向三人索赔时,乙、丙称此车祸是甲不慎驾驶所致,发生的损失应由甲全部承担责任;甲辩称该车是三人共同购置,车祸引起损失应由三人共同承担,故不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丙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此案例中,甲、乙、丙三人系何种法律关系?理由是什么?××公司遭受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根据何在?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订立协议约定各出资1万元共同购买汽车从事货物运输,共同管理,按出资比例分利和承担亏损,属于个人合伙法律关系,订立的协议属于合伙合同。《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本案中,甲、乙、丙三人执行合伙事务时均存在过错,所产生的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同时,甲、乙、丙三人作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亏损,即6万元的货物损失由甲、乙、丙三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实践中如果成立合伙关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因此提醒创业者,如果要成立合伙企业,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好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和方式。但是注意,《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另外,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