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以上规定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性质,即个体工商户是以自然人身份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形式,其本质是自然人而不是企业组织。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图2-1所示的内容。
图2-1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中对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责任有如表2-1所示的规定。
表2-1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