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和Sybesma(1998,1999)提出的汉语名词可数性的语义观认为,可数名词的指称“以离散的可数单位自然地呈现自己”,而不可数名词的指称则不会以离散的个体呈现(英语原文是“Count nouns refer to entities which present themselves naturally in discrete,countable units,while mass nouns refer to substances which do not present themsevles in such units”,Cheng & Sybesma,1998:385)。根据这种观点,“人”“笔”“书”这样的名词被归类为可数名词,因为这些名词的指称以自然的离散单位出现。相对地,“酒”“纸”“汤”这类名词则被看作不可数名词,因为它们的指称是不具有自然边界的离散物体。
Cheng、Doetjes和Sybesma(2008)对汉语中可数名词和不可数名词的使用进行了阐释。
(1)我们昨天吃了很多苹果。
(2)我们昨天吃了很多冰激凌。
他们指出,在例句(1)中,“苹果”作为可数名词,指代可数的个体。当它与数量词“很多”搭配使用时,表示复数的概念,相当于英语中的“many apples”。相对地,在例句(2)中,“冰激凌”被看作一个不可数名词。因此,当它与数量词“很多”搭配时,就被认为表达了英语中的“much ice cream”的意思。
Cheng、Doetjes和Sybesma强调,虽然两个句子都使用了“很多”,但“苹果”和“冰激凌”在句中的语法属性和语义解读是不同的,前者是可数名词,后者是不可数名词,不能将“很多苹果”解读为英语中的“much apple”。
Cheng和Sybesma(1998,1999)进一步指出,汉语中可数名词和不可数名词之间的语义区别在量词层面被语法化。根据他们的论述,可数量词(count classifier)(就是文献中所说的个体量词)对具有“内置语义划分”(built-in semantic partitioning)的名词的计量单位进行 命名 ,选择可数名词进行搭配,因为这类名词本身已经内含了其计量单位。例如,“八头牛”中的可数量词“头”命名了“牛”这个物种固有的度量单位。
与此相对,不可数量词(mass classifier)则用于那些不一定具有内置语义划分的名词,为它们 创造 出一种计量单位。这些名词的指称可以是离散的自然单位,也可以不是。例如,在“两箱书”或“三磅肉”中,量词“箱”和“磅”并不依赖于名词本身的可数性质,而是提供了一种计量方式,无论这些名词所指的对象是否自然地以离散单元出现。
Cheng和Sybesma提供了两项语言证据,说明可数量词和不可数量词属于不同的语法类别。首先,他们指出,在可数量词与其所修饰的名词之间,修饰标记“的”是不允许出现的。例如,在例句3(a)中,“八头牛”不能在“头”和“牛”之间插入“的”。同样,在例句3(b)中,“十张桌子”也不能在“张”和“桌子”之间使用“的”。然而,对于不可数量词,情况则有所不同。在不可数量词结构中,插入“的”是可接受的。如例句4(a)所示,“三磅肉”中的“磅”之后可以插入“的”,形成“三磅的肉”,而在例句4(b)中,“两箱书”也可以说成“两箱的书”。
(3)a. 八头(*的)牛。
b. 十张(*的)桌子。
(4)a. 三磅(的)肉。
b. 两箱(的)书。
其次,Cheng和Sybesma指出,形容词不能插入数词和可数量词之间[见例句5(a)和5(b)],但在数词和不可数量词之间则可以使用形容词[见例句5(c)和5(d)]。
(5)a. 一(*大)只狗。
b. 一(*大)位老师。
c. 一大张纸。
d. 一小箱书。
最后,Cheng和Sybesma(1998,1999)将可数与不可数名词的区别与个体量词与其他类型量词之间的区别联系起来。他们认为,上述观察到的量词间的句法差异,实际上与可数和不可数名词在句法范畴上的差异有关。
然而,多位学者指出,Cheng和Sybesma提出的区分可数量词与不可数量词的句法证据并不充分。我们首先探讨“的”的使用论点。在“数词-量词-名词”的结构中,量词和名词之间是否能够插入“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数词-量词”组合是否可以作为修饰性谓语修饰和限定中心名词。研究显示,在特定的语篇语境下,无论是可数量词还是不可数量词,都可以采用这种修饰性谓语用法(Kuo,2003;Tang,2005;Li,2013)。以下示例引自Tang(2005)。
(6)a. 苹果,他买了五个的,一共是二十个。
b. 他买了一盒十粒的苹果。
(7)a. 肉,他买了两包五磅的,不是两包四磅的。
b. 他买了(两包)五磅的肉。
在例句(6)和(7)中,位于“的”之前的“数词-量词”结构都经历了从名词性谓语向修饰性谓语的转变,实现了对中心名词的修饰和限定。因此,我们发现在插入“的”这一点上,可数量词与不可数量词之间并没有绝对对立,这与Cheng和Sybesma(1998,1999)的观点相悖。
Cheng和Sybesma关于形容词修饰的论点也是站不住脚的。事实上,即使是典型的可数量词,如“本”和“条”,也可以与形容词结合使用进行修饰,例如“一大本书”和“一大条鱼”。这明显与他们所声称的只有不可数量词才能被形容词修饰的观点相矛盾。实际上,陆俭明(1987)列举了许多与可数量词搭配的形容词实例,这进一步证实了可数量词同样能够接受形容词的修饰。以下是陆俭明(1987)文章中的一些例子。
(8)a. 吃了一大个馒头。
b. 租了一小间屋子。
c. 肩上扛了一大件行李。
d. 你别小看这几小粒黄豆。
e. 盖了一小座楼房。
f. 头上插着一小枝花儿。
Tang(2005)用反例质疑可数量词和不可数量词之间分布差异。在例句(9)中,“一小颗痣”使用了可数量词“颗”,与形容词“小”相结合。这个例子清楚地表明,即使是可数量词,也能够与形容词搭配使用,对名词进行修饰。
(9)光靠点掉一小颗痣就能躲过什么灾难。
此外,不是所有不可数量词都能直接用形容词来修饰。正如Kuo(2003:37-39)所观察到的,在通常情况下,用于表示度量单位的不可数量词并不与形容词结合。例如,表达“一长公尺”是不符合汉语语法习惯的,因为“长”作为形容词,在这里并不适用于修饰不可数量词“公尺”。
总的来说,Cheng和Sybesma(1999)提出的关于可数量词与不可数量词之间分布差异的观点面临众多反例,这使得它们的区分不足以作为汉语中可数与不可数句法特征的有效证据。尽管Cheng和Sybesma对这些分布差异进行了深入的语法分析,但他们的理论并没有明确解释这些句法差异同可数与不可数性的语法范畴之间的确切联系。例如,在汉语中,当我们说“一个苹果”时,可数量词“个”明确指代了一个单独的个体,即单独的一个苹果。相对地,在“一桶苹果”这样的表述中,不可数量词“桶”所指代的则不一定是一个个体,它可能包含多个苹果或者苹果的一部分,如切块的苹果等。这种用法展示了Cheng和Sybesma的理论未能充分解释的个体化与量化之间的细微差别。此外,Cheng和Sybesma的理论也没有清晰地阐述量词与名词之间插入“的”以及形容词修饰量词的用法是如何与个体化和量化概念相联系的。这一点在他们的汉语可数与不可数的理论分析中显得尤为不足。
依据名词所指对象的本体物理特征来定义名词的方法是不可靠的。首先,说话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将任何物体视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如一张椅子),或者视为某种物质的一部分(如一些木材)。同样地,对于非固体物质,说话者也可以将其视为该物质的一部分(如一些泥土),或者作为一个个体表征(如水坑)。正如哲学家和语义学家所指出的,任何可数名词所指的个体,我们都可以通过“万能研磨机”(the universal grinder)的思想实验转向关注构成它的物质(Pelletier,1975;Bunt,1985)。我们将在第6章和第7章中深入讨论这个思想实验。同样,对于不可数名词,人们可以使用“万能分类器”(the universal sorter)的思想实验来将任何无定形物质概念化成离散的个体。例如,尽管“酒”本身是一种无定形物质,但在许多文化中,“红酒”和“啤酒”通常以瓶为单位出现,我们习惯于说“来一瓶红酒/啤酒”。因此,名词实体是否被视为离散的、可数的单位,取决于文化定义的界限和自然界限。人们总能够在想象中调整这些文化定义的界限,从而改变名词的可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