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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语义观

语义观主张可数性的表达主要依赖于名词的内在语义属性。根据这种观点,名词的可数性是由其指代的对象是否具有可数的自然属性决定的。例如,一些名词自然地指代可数的实体,如“苹果”,而另一些名词则指代不可数的集合或物质,如“水”。语义观强调,尽管汉语中名词本身不通过形态变化来表达可数性,但名词的语义特征本身就决定了其可数或不可数的性质。

因此,支持语义观的学者认为,汉语名词的可数性是在词汇层面上决定的。他们依据汉语名词的分布情况以及名词所指代的实体的本体特征来判定名词是否具有可数性。这些学者将汉语名词分为可数和不可数两大类(Chao,1968;Doetjes,1997;Cheng & Sybesma,1998,1999,2005;Cheng,Doetjes & Sybesma,2008;司马翎,2007;Cheng,2012;Liu,2014)。

Chao(1968)对汉语中的可数名词和不可数名词进行了详细描述。他基于名词的分布特点来区分可数与不可数名词。具体而言,Chao定义了不可数名词,这类名词不与个体量词搭配,但可以与标准量词(如“一尺布”)、容器量词(如“一杯茶”)以及部分量词(如“一点儿水”)共用。

Chao并没有直接定义可数名词,而是通过名词的分布特点来确定三类名词:个体名词、集合名词和抽象名词。个体名词是可以与个体量词或者通用量词“个”搭配使用的名词。例如,“一个孩子”中的“个”就是个体量词,表明名词“孩子”是可数的。集合名词,如“父母”,是指那些前面不能直接使用基数词的名词。这类名词通常指代由多个个体组成的集合或整体,不强调个体的数量。抽象名词,如“病”或“恩”,是指那些只能与特定的集体量词(如“种”“类”)、动量词(如“顿”“番”)或部分量词(如“些”“点儿”)搭配的名词,而不能与个体量词或标准量词搭配。

正如Chao自己所承认的,由于汉语中名词的子类划分是基于其形式特征,而非其本体或语义特征,因此同一个词在不同的语境中可能会表现为不同的名词子类。例如,在“一个面包”中,“面包”作为个体名词出现,表示一个单独的面包;而在“一块面包”或“一片面包”中,“面包”则表现为不可数名词,指的是面包的一部分。同样,“一个石子儿”中的“石子儿”作为个体名词,表示一个单独的小石头;但在“一吨石子儿”中,“石子儿”则作为不可数名词,指的是大量石子的集合。

这种语境依赖的名词分类现象,挑战了名词的可数性解读是由词汇层面固有属性决定的观点。它表明,汉语中名词的可数性可能更多地受到语境和量词搭配的影响,而不是单纯由名词本身的内在属性所决定。这种灵活性是汉语的一个特点,它要求我们在分析和理解汉语名词的可数性时,必须考虑到语境和量词的使用,而不能仅仅依赖于名词的字面意义。

此外,Cheng和Sybesma(1998,1999)以及Doetjes(1997)也基于名词所指代的事物的本体特征,对可数名词与不可数名词进行了语义上的界定。在本节中,我们将回顾并分析Doetjes(1997)的观点,而下一节将专注于讨论Cheng和Sybesma(1998,1999)的研究。Doetjes(1997)从句法分布的角度出发,认为所有汉语名词在本质上都是不可数的,因为它们通常不直接与基数词结合(例如,在现代汉语中我们通常不直接说“三书”)。然而,她同时指出了可数名词和不可数名词在语义上的差异:可数名词总是为我们提供一个计数的标准,而不可数名词则不提供这样的标准(Count terms always provide us with a criterion for counting,while mass nouns do not)(Doetjes,1997:18)。

Doetjes提出了三个论点来支持汉语中可数名词与不可数名词在词汇上的区别。首先,她引用了Rygaloff(1973)的观察:通用量词“个”通常只与可数名词搭配,而不与不可数名词搭配,除非后者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被视为可数。由于“个”这个量词本身并不提供任何关于其搭配名词所指对象的计数单位信息,计数单位的信息被认为内含于名词本身。

Doetjes的第二个论点基于以下现象:集体量词如“打”和“群”,它们选择与表示群体或个体集合的名词搭配,例如“一打白马”或“一群马”。与通用量词“个”类似,集体量词本身也不包含关于它们量化的名词所指的计数单位信息,因此,计量单位的信息被认为必然是内嵌在名词之中的。

Doetjes的前两个论点均基于这样一个推断:如果量词(包括通用量词“个”和集体量词)本身不提供关于名词所指对象的计数单位信息,那么计数单位信息必须内含于名词本身。然而,正如Doetjes(1997:32-34)自己所指出的,从逻辑上我们也可以认为个体化信息并非内含于名词之中,而是由量词所引入。如果接受这一观点,我们便无须假设名词在词汇层面上存在可数与不可数的区分。

Doetjes(1997)的第三个论点是基于Rygaloff(1973)对带有“-子”和“-头”后缀的名词的观察。Rygaloff提出,可数名词可以用“-子”作为后缀,而不可数名词则可以用“-头”作为后缀。例如,在“房子”和“院子”这两个名词中,词干表示的是可数名词;而在“木头”中,词干则表示不可数名词。然而,支持这一观点的实证证据相对有限。Doetjes本人也指出了这一点,举出了“沙子”和“沫子”作为明显的反例。其他反例还包括“金子”“银子”“电子”“谷子”“麦子”“面子”“毛子(贬义)”“烟子”“油子”“砂子”等,这些例子均引自《倒序现代汉语词典》(1987年版)。此外,该词典还列举了众多反例,对只有不可数名词才能使用“-头”后缀的观点进行了反驳。在以下例子中,尽管都使用了“-头”后缀,但所有名词都符合Doetjes对可数名词的定义,如“灯头”“额头”“被头”“骨头”“罐头”“喉头”“眉头”“墙头”“山头”等。

接下来我们集中回顾由Cheng和Sybesma(1998,1999)提出来的影响更为深远的语义观。 gGX8s8G/u9Wkv8k1QB8wCfn/sYSkGefKcTH61ZnvY09Pr9O+PQxvjVcGYoaUfl+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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