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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序

改革开放40余年以来,我国科学技术发展取得了历史性的跨越,科学研究范式发生根本性改变,组织管理体系逐渐完善,技术创新已从“跟跑”向“并跑”甚至“领跑”迈进,产业创新与科学创新、技术创新深度融合。在我国超大规模市场引领之下,以科技成果有效转化支撑产业创新的态势基本形成。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下文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颁布,激发了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有序开展产学研用活动。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订,将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2015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国家设立的研发机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并大幅提高对科研人员的奖励激励力度。此后,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从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到社会投资、税收优惠、人才评价等环境进一步优化,大幅提升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成效。

近10年以来,我国在科技创新、产业进步、技术转移等学术理论研究领域,以及实践界对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观察,涌现了大量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政策促进作用及其与产业创新之间关系的研究成果。但截至目前,针对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政策和实践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尚未形成共识性认识。

我们在研究技术转移的过程中,偶然查阅到《〈拜杜法案〉前后的大学技术转移》( Ivory Tower and Industrial Innovation: University-Industry Technology Transfer Before and After the Bayh-Dole Act )一书。该书著于《拜杜法案》颁布24年后的2004年。在国内技术转移行业内的研究成果或介绍性文献中,大多是基于《拜杜法案》对美国经济发展做出直接贡献的描述或分析,鲜见有理性分析或批判性的内容。但该书作者在对美国大学与产业进步历史回顾基础上,通过对美国大学1925年至1980年《拜杜法案》颁布后专利申请和许可的数据及案例研究,认为“美国研究型大学的经济作用和美国大学对20世纪90年代经济繁荣贡献的讨论,大多夸大了《拜杜法案》的作用”,为我们客观、全面认识《拜杜法案》的作用提供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书里有几个“有趣”的观点值得思考:

一是,大学对工业创新的贡献主要是科学研究和教育发展。 大学对工业创新的贡献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专利申请和许可之外的其他渠道,如先进的科学研究和教育输出,在学生培养、与工业界合作交流及在追求基础研究同时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因此,许多其他国家目前模仿《拜杜法案》的努力中,忽视了这一因素。

二是,《拜杜法案》通过前后大学申请和许可专利数量没有明显变化。 20世纪50年代,越来越多的美国大学为教师的发明申请并许可他人实施专利。20世纪60年代中期美国联邦机构允许教师报告研究成果并允许大学取得这些发明专利。在《拜杜法案》通过前的20世纪70年代,专利申请和许可数量与20世纪80年代几乎一样。1980年前后,美国大学专利申请和许可活动高度集中在相对狭窄的研究领域,主要是生物医学科学领域。

三是,《拜杜法案》通过之后越来越多的大学学习专利和许可知识。 成功的大学技术转移人员需要拥有一系列知识和才能,他们必须对特定技术领域有深入了解,并且熟悉工业应用,与发明人保持密切工作联系,与工业界人员谈判复杂的合同。但在许多情况下,技术转移成功与否并不取决于大学是否拥有知识产权。

四是,专利申请的“私有化”活动阻碍了“科学公地”的知识传播。 主要由政府资助的公共研究机构有责任鼓励尽可能广泛地使用他们的研究成果,但学术专利申请的增长也可能会助长教师推迟发表、限制研究资料共享、通过会议报告或非正式交流与科学界分享其研究成果的动机。

五是,大学要合理平衡科学研究与技术转移活动之间的关系。 对大多数美国大学来说,技术许可的盈利能力有限,表明只强调专利使用费而牺牲大学的其他目标是不明智的。大学管理者要认识到,技术转移只是其教育和研究核心任务的组成部分或附属部分。学术研究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流向产业应用,包括教师、学生和研究人员在学术界和产业界之间的流动;研究论文的发表;教师和大学研究人员出席会议;教师咨询服务等。

我们认为,本书可以为研究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尤其是2015年修订)对高校、科研院所等学术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一些新的视角,对思考我国法律政策完善方向大有裨益。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9年多以来,国家和地方政府通过一系列的政策、行动和促进措施使我国技术转移的政策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专利数量的持续增长转向“高价值专利”培育及转移转化,概念验证、中间试验平台建设广泛推进,社会资本投资于早期科技成果的态势正在形成,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正在逐步提高,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日益显现。可见,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实施,呈现出与美国《拜杜法案》迥然相异的特征。

然而,正如本书中所述,高校、科研院所的本职任务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其对于产业创新的贡献更多体现在科学研究、技术研发、人才输出等方面,科技成果转化仅仅其是附属职能。正是这一原因,高校和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性虽有一定认识,但管理层或多或少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推进存在疑虑。

尽管如此,在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布局之下,技术转移或科技成果转化仍然是高校和科研院所的重要任务之一。从本书的一些细节性描述中,我们还可以得到如下启示:在正确认识技术转移对产业创新重要性基础上,采取技术研发、技术转让、创业促进等活动,对单位的综合发展具有推进作用;高校和科研院所基于技术转移的需要,强化科研人员对工业化、工程化、产业化的综合知识是重要环节;高校和科研院所根据技术创新规模,组建或聘用专业化的技术转移团队至关重要;将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活动“外包”给专业化机构,同样是一种合理选项。这对我国高校和科研院所正在推进的科技成果转化实践活动有一定启示。

无论如何,本书只是观察美国技术转移实践的一个“窗口”而已。我们相信,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过程中,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技术转移是促进产业创新的重要环节。随着企业在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主体作用的进一步强化,产学研合作及科技成果转化力度的加大,我国科技创新必将迈上新的台阶!

本书翻译组
2025年1月 6s/WuQjRanfiQyt6y7ppgJ03y/vi91rHORGOXmt3F+haiDLtOMoslwkdZ9Hj3v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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