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1970年后美国大学专利申请的激增与大学和产业界之间的研究合作增长相吻合(Henderson,Jaffe and Trajtenberg,1998a),大学参与专利申请的第一波浪潮也始于一战之后。我们在第二章中讨论的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大学与产业研究之间不断扩大的联系,引发了美国研究型大学管理人员对专利政策的争论(McKusick,1948;Palmer,1934)。 1
1933年,美国科学促进会(AAAS)专利、版权和商标委员会调查了大学科学家在当时所称“专利问题”上的不同立场。该委员会报告(AAAS,1934)提出了以下问题:“(科学家)是否应该继续申请专利?这样做有什么益处?又有什么弊端?”(p.7)。 2
该委员会考虑的一个问题是“技术转移”是否需要申请专利。虽然对学术专利的常见批评观点认为,“发表或公开便足以让公众了解科学家的工作成果”(AAAS,1934,p.9),但报告认为这种立场非常幼稚,原因有以下几点。该报告预见到了20世纪70年代支持《拜杜法案》的论点,认为“除非是对产业有重大意义,否则仅仅发表并因此向所有人平等公开的发现或发明很少被采用”(p.9),同时,“现如今,制造商或资本家通常不愿意拿自己的钱去冒险,在新产品或新工艺的商业化开发上花费时间和精力,而且不确定自己的发明投入是否能够得到某种程度的保护。”(p.10)。 3
委员会认为,科学家无法指望发表自身发明的技术细节能够产生社会效益,因为存在着“专利海盗”,他们会“不正当地占用科学家的成果”,并“通过收取垄断价格或阻挠发明的使用,【36】拒绝向公众提供科学家认为自己已经公开的成果”(AAAS,1934,p.10)。如果是发明人或其所属大学,而不是“专利海盗”获得了发明的专利,则这种风险就会降低。 4
有关论点还指出,出于“质量控制”的原因,大学对发明进行专利申请是必要的。大学研究成果的专利申请可以防止不合法的个人或公司使用专利,避免转化失败或产生不良后果。根据这一论点,大学对这种成果申请专利,可以防止对学术研究的不充分利用,避免损害大学研究成果的可信度。 5
因此,大学专利申请的支持者得出结论,大学专利申请可以提高公共利益。大学专利可引导私人机构对大学研究成果进行开发和商业化、防止“专利海盗”申请研究专利和收取垄断价格、允许大学院校仅许可信誉良好的机构对研究成果进行开发利用,从而保护发明和大学的声誉,推动了社会福利的提升。
正如我们在第五章中所提到,以上三个论点中的第一个论点(“专利引导开发”)是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关于大学专利政策的主要争论焦点之一(Eisenberg,1996)。该论点通常认为,大学发明的商业化可能需要对专利研究成果进行独占或半独占许可。然而,防止“专利海盗”和维护大学的声誉,只需要机构获得一项专利并将其广泛许可,且收费低廉或无偿。
该委员会报告还提及,在研究需要逐渐累积的领域,专利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也就是说,“专利会给后来在同一领域开展重要基础研究的其他人造成束缚”(AAAS,1934,p.12)。尽管承认这些危险,但报告认为,大学可以“通过允许以不受约束的方式使用专利……(这对于广泛或基本发明尤其必要)”来避免上述危险(p.12)。
该委员会报告中的第三类问题涉及大学专利申请与“开放科学”规范以及学术机构之间的紧张关系(Merton,1973)。基于此而反对大学专利申请的观点包括“科学家或教授对其工作成果申请专利是不道德的行为”(AAAS,1934,p.8;报告指出,“这可能是最模糊、最常见的反对意见”)。【37】尽管委员会认为,大学科学家申请专利存在阻碍社群主义以及使学术研究偏离基础研究的风险,而这也是20世纪90年代大学专利申请争论所关注的问题(Dasgupta and David,1994),但报告却没有提到这些担忧。 6
20世纪30年代关于大学专利政策的争论将医学专利视为一个特例。反对医学专利的呼声非常普遍,理由是专利限制了新发现的使用,因此受到医学界的一致反对(Weiner,1986)。 7 医学专利的反对者还认为大学是在利用公共开支,在公共卫生领域牟取暴利,并对此表示担忧(McKusick,1948)。美国科学促进会承认公共卫生领域专利的特殊性质(未作详细说明),但同时认为,此类专利申请存在益处,尤其是使用专利作为“质量控制”手段所带来的益处,提供了对此类发现申请专利的足够理由。
尽管美国科学促进会的报告支持大学为教师发明申请专利,但该委员会不赞成大学直接参与专利管理,而是认为“最好由独立组织的基金会、控股公司或经验丰富的其他适当组织进行管理”(AAAS,1934,p.14)。这一立场反映了1925—1970年间许多美国大学不愿意直接管理专利和许可的事实,而这种消极态度在20世纪70年代有所缓解。
本部分回顾了关于大学专利的早期争论,强调了早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之前,美国大学科学家和管理人员就对专利申请有了广泛的认识和兴趣。专利申请的主要动机是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学术机构的声誉。20世纪30年代及之后,受到可观的许可收入吸引,一些大学开始参与专利申请和许可;但在1925—1980年的大部分时间里,许多学术科学家和管理人员都倾向于避免直接参与这些专利的管理。这种矛盾关系反映在1940年前主要机构专利权人和许可人所采取的专利政策中。
由于美国产学研合作的增长是引发大学专利申请争论的因素之一,因此,第一批参与专利申请的大学是赠地大学这一点并不奇怪,正如我们在第二章中提到的,这些机构进行了大量有关工业和农业的应用研究。【38】很多对教师发明申请专利的公立大学期望州纳税人和地方经济能从他们的研究中受益,但赠地大学通常避免在专利和许可管理中扮演角色(Committee on Uniform Patent Policies in Land Grant and Engineering Experiment Stations,1922)。一些赠地大学和其他大学将专利管理“外包”给了法律上独立的附属基金会或第三方技术转移代理,即研究公司(有关研究公司的更多介绍请参见第四章)。
美国的第一家大学附属研究基金会是威斯康星校友研究基金会(WARF)。1924年,威斯康星大学的哈里·斯廷博克博士发明了一种通过辐照过程来增加食物和药物中维生素D含量的方法。尽管受到许多医学界人士和大学同事的批评,斯廷博克还是决定为他的研究成果申请专利,部分原因是他希望保护公众免受不道德或不合格公司的侵害,同时避免私人专利权所有人对行业的垄断(Apple,1996)。 8 斯廷博克提出将他的专利转让给威斯康星大学,但该大学认为,投资创建一个专门处理专利事务的办公室是不值得的(Apple,1996)。因此,斯廷博克转而说服了几位校友,一起创建了威斯康星校友研究基金会。这是威斯康星大学的一家附属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该基金会承接大学教师的专利转让,授予专利许可,并且将部分专利收益返还给发明人和大学。Apple(1996,p.42)认为,“通过这种结构,商业事务不会干扰大学履行其教育使命;而学术研究人员又可以从适当管理的专利中获得回报,这些专利使用费可以用来支付其他科研工作的费用。”
威斯康星校友研究基金会将斯廷博克的专利独占许可给了桂格公司,用于生产富含维生素的谷物产品,这说明了大学专利许可政策中,经济和其他动机(如斯廷博克所阐述的动机)之间存在矛盾关系。该基金会还与制药公司就其他使用领域的有限数量许可进行了谈判,涵盖维生素D补充剂的开发。这些许可协议受到一些观察人士的批评,他们认为,这些协议提高了有益公众健康的强化营养食品的成本。尤其斯廷博克的专利为威斯康星大学带来了可观的收入,这进一步加剧了这种批评(Weiner,1986)。 9
20世纪30年代,威斯康星校友研究基金会的成功和大笔许【39】可收入影响了美国其他大学专利政策的发展,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之下,许多院校都修订并正式确立了自己的专利政策。首先,“大萧条”对大学财力的破坏性影响迫使许多院校寻求新的收入来源,而威斯康星校友研究基金会广受认可的盈利能力为其他院校提供了一种可供效仿且具有吸引力的收入模式。其次,一战后由产业资助的大学研究的增长使得一些大学澄清或指定了关于教师发明所有权的政策。赠地大学在这一方面最为活跃,普渡大学、明尼苏达大学和康奈尔大学在20世纪20年代末和30年代初建立了与威斯康星校友研究基金会类似、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附属研究基金会。有时,这些研究基金会还试图增加大学从产业界获得的研究资金。McKusick(1948,p.2)指出,“专利管理只是(他们)主要目的的附带事项。”虽然这类院校通常不主张拥有所有大学发明的权利,但拥有可申请专利发明的教师经常要求所在大学的研究基金会持有和管理他们的发明。还有一些大学将他们的教师推介给第三方专利管理机构,包括研究公司。在20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包括麻省理工学院、普林斯顿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在内的一些大学与研究公司签署了正式的发明管理协议(IAA)。
表3.1汇总了Geiger(1986)排定的二战前美国的16所领先研究型大学(后文简称“Geiger 16”)在1940年的专利政策情况,这些大学包括:伊利诺伊大学、密歇根大学、明尼苏达大学、威斯康星大学、加州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哈佛大学、宾夕法尼亚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康奈尔大学、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普林斯顿大学、耶鲁大学、斯坦福大学、芝加哥大学和加州理工学院。截至1934年,在这些院校中,只有2家制订了正式的专利政策。然而,到了20世纪30年代末,这一数量便增加了12家。这种情况表明院校对专利管理的兴趣大大增加。 10
这些政策有值得提出的一些特点。首先,尽管美国的顶尖研究型大学和其他一些院校对申请专利的兴趣日益浓厚,但在二战前,大多数美国大学仍然没有专利政策(Palmer,1957)。即便是一些制订了专利政策的大学(包括哈佛大学、宾夕法尼亚大学、芝加哥大学和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也不鼓励甚至禁止大学教师申请专利,特别是在医学领域。然而,除了芝加哥大学,这些“反专利”院校都承认,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前文讨论的“质量控制”目的,申请专利可能是必要的,甚至在医学领域也同样如此。多家允许教师申请专利的院校通过研究基金会或研究公司进行专利管理(见表3.1),【40】这反映了这些院校对内部专利管理的反感。二战的爆发和后果改变了这一格局,我们将在下一节对此进行讨论。
表3.1 1940年的大学专利政策和程序
资料来源:Spencer(1939);Potter(1940)。
我们在第二章中提到过,二战和随后的冷战改变了美国国家创新体系的结构。这种转变在美国大学中最为显著。此前主要由州政府、美国农业部和产业提供资金支持的学术研究,获得的联邦政府科研经费出现了大幅增长。正如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产学研究合作数量的增长一样,联邦政府对大学研究经费支持的增加强化了大学参与专利申请的两个动机:首先,学术研究事业规模的扩大提高了大学产生可申请专利发明的概率;其次,【41】许多联邦研究赞助人要求制订正式的专利政策。
到20世纪40年代末,几乎所有美国主要大学都制订了专利政策,数量与30年代末相比有了大幅增长(McKusick,1948)。Palmer(1962)总结了自己在20世纪50年代末对美国大学的调查,发现有85所大学在1940—1955年间制订或修改了专利政策,其中一半以上发生在1946—1955年间。 11 一般情况下,政府资助研究所产生的专利受资助机构政策的管理(见下文);私有企业赞助的研究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管理,但研究赞助人经常获得优先待遇。尽管如此,美国大学对教师发明主张权利和寻求专利许可的意愿仍然存在显著差异。
与二战前一样,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许多大学都将专利管理进行外包(McKusick,1948)。研究公司的发明管理协议数据全面体现了这一趋势:截至1940年,全美89所“研究型大学”(根据卡内基高等教育委员会1973年的分类标准,详见下文)中,只有3所与研究公司签订了发明管理协议。到1950年,该数字增长到了20所(见表3.2),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近三分之二的“卡内基研究型大学”成为研究公司的客户。
表3.2 与研究公司签署发明管理协议的卡内基研究型大学的数量及占比
注:RU1和RU2是卡内基研究型大学的子分类,其分类规则见第49和50页。——译者
一直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大学的专利政策和程序都反映出20世纪30年代争论对专利的矛盾态度。许多院校依然避免直接参与专利管理,还有一些院校则对专利保持完全不干涉的态度。哥伦比亚大学的政策是,发明人持有专利权,研究公司则拥有专利管理权,同时声明,持有专利权“不属于大学的学术目标”,哈佛大学、芝加哥大学、【42】耶鲁大学和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也采取了类似的政策。所有这些大学,以及俄亥俄州立大学和宾夕法尼亚大学,都不鼓励甚至禁止申请医学专利。其他大学则仅在专利申请明显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允许申请生物医学发明专利。 12 尽管哥伦比亚大学、哈佛大学、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和芝加哥大学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取消申请医学专利的禁令,但各个院校对专利申请的矛盾心理在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出现了变化。20世纪70年代,随着联邦政府在研发资金和专利政策方面给予积极举措,这种变化的速度也加快了。
尽管在二战后的第一个十年里,联邦政府对学术研究的资助有所增长,但增长提速始于20世纪50年代末,而且联邦资助的重点转向了基础研究。美国大学(不包括大学运营的联邦资助研究和发展中心)在美国全部基础研究中所占的份额从1953年的27%增加到1968年的50%,几乎翻了一番,而美国大学获得的联邦政府基础研究经费在1958—1968年间增加了5倍多(National Science Board,2002)。在20世纪50年代末和60年代,生物医学领域的经费增幅最大,主要由卫生、教育和福利部(HEW)下属的国家卫生研究院(NIH)提供。到1971年,国家卫生研究院资助了近37%的学术研发,到1981年,这一比例提高到了46%以上(见表2.2)。联邦研究经费的增加,特别是在生物医学研究方面,改变了学术研究的内容,并凸显了许多大学的专利管理问题。
联邦研究经费的增加也使美国研究型大学的数量增加,且特色也更加鲜明。在20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初,联邦政府对各所大学的研究支持存在高度的集中性,但这种集中性在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有所下降。前十大学术机构获得的联邦研发经费占比从1952年的43%缩减到了1958年的37%,并于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进一步下降(见表3.3)。在生命科学领域,与联邦学术研究资金拨付总额相比,学术机构获得资金的集中性相对较低(Geiger,1993),【43】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资金的分散性也有所增加。联邦政府对学术研究支持的集中性降低,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国会的再分配本能,以及研究机构管理人员为适应而采取的行动(Graham and Diamond,1997)。
表3.3 承担联邦研发责任的大学经费集中性
资料来源:Smith and Karlevsky(1975)。
美国大学的专利政策和惯例在20世纪70年代发生了重大变化。首先,到1970年管理着200多家院校发明的研究公司开始鼓励并协助其客户大学发展有关能力,以管理技术转移过程的早期阶段,特别是发明筛选和评估能力。 13 其次,联邦政府增加生物医学研究资助所带来的第二个发展是20世纪70年代分子生物领域的出现。该领域在基础科学方面取得了许多进展,有望在商业应用方面引起产业界的极大兴趣。在联邦研究经费增长放缓、研究成本加速增长的时代,生物医学研究的增长提高了大学对通过生物医学专利许可获得收入的兴趣。越来越多的美国大学开始为教师发明申请专利,并一反先前的矛盾心理,开始管理自己的专利和许可活动(Weiner,1986)。【44】
在这一时期,联邦专利政策也发生了变化。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联邦机构在处理大学对联邦资助研究所取得发明提出的所有权申请时,除了个案谈判,没有任何政策。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国防部(DOD)开始利用“经批准的”专利政策向大学授予国防部资助研究所取得发明的所有权,该政策要求教师报告资助研究所取得的发明,并允许大学取得这些发明的专利。正如我们将在第五章讨论的,另外两个联邦学术研究经费来源,即卫生、教育和福利部以及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分别于1968年和1973年开始与大学谈判院校专利协议(IPAs)。IPAs机构专利协议消除了对联邦资助研究所取得具体学术发明的处置情况进行逐一审查的要求需要,方便对这些发明授予独占或非独占许可。
大学更多参与专利申请和许可的第四个动力来自斯坦福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OTL)的早期成功。斯坦福大学项目资助办公室副主任和技术许可办公室首任主任尼尔斯·赖默斯在1968年受聘后不久指出,“我查了一下我们从1954年到1967年从研究公司获得的收入,大约是4500美元。我认为我们可以在许可方面做得更好,所以我提出一项技术许可计划”(Reimers,1998)。
赖默斯的技术许可计划于1968年作为一项实验开始实施,该计划更加注重营销,而不太注重专利管理的行政和法律细节。在20世纪60年代,大多数美国大学许可计划配备的主要人员是律师,而赖默斯为自己的许可计划配备的却是擅长技术评估和营销的人员。该试点计划第一年就将大学的许可收入提高到5.5万美元(比过去13年与研究公司签订合同所获得的收入高了12倍)。该实验被认为取得成功,斯坦福大学随后在1970年建立了技术许可办公室。
所有这些发展激发了美国大学对扩大或建立大学技术转移(许可)办公室的极大兴趣。根据大学技术管理协会的数据,图3.1显示了每一年大学“加入”技术转移活动的情况,从图中可以明显看出,20世纪70年代,大学在专利管理和技术转移方面的参与度不断提高(AUTM,1998)。 14 图3.1显示,【45】早在《拜杜法案》出台之前的20世纪60年代末,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和/或雇佣技术转移专员的大学数量就已经开始增长。虽然该法案出台后,美国大学掀起了专利申请和许可管理的浪潮,但这些活动的增长趋势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就已经确立了。
图3.1 1965—1995年拥有半名以上全职技术转移人员的卡内基RU1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