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在20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许多美国大学都在鼓励教师的发明专利申请和许可,但学术专利申请和许可并不是技术转移以及产学知识交流的主要渠道。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对产业研发管理人员的调查一致表明,在包括生物医学在内的所有领域,专利和许可都不如其他知识流动和大学研究人员互动渠道(如教师出版物或会议报告)那样重要。
1980年《拜杜法案》的通过,恰逢美国大学专利授权和许可增长的一些其他重要发展时期。同年,美国最高法院承认了生命形态专利的有效性。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生物医学研究(大部分由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资助)取得了重大科学进展。经证明,这些进展具有极大的产业应用潜力。事实上,两所长期以来在专利授权和许可方面活跃的大型研究型大学(斯坦福大学和加州大学体系),在《拜杜法案》通过之前就已将其专利和许可组合转向生物医学发明。此外,哥伦比亚大学作为1980年后在专利申请方面领先的“新加入者”,也在该法案通过之前提交了其认为最赚钱的单一许可发明的申请,同样也是在生物医学领域。
《拜杜法案》通过后,我们数据资料中两所“经验丰富”的机构专利申请者(即斯坦福大学和加州大学体系)的专利申请有所增加,但这些专利找到被许可方的比例却有所下降,这与该法案通过后立即转向申请较少重要发明的趋势一致。但总体而言,在这三所领先的研究型大学中,没有证据表明1980年后这些大学的专利被其他专利的引用的频率(广泛解释为衡量专利经济或技术“重要性”的一个指标)与非学术专利相比有显著下降。无论是在《拜杜法案》通过前还是通过后,这些大学的专利平均引用频率都高于非学术专利。【5】
在《拜杜法案》前后,经验丰富的学术专利权人的许可收入主要来自极少数“本垒打”发明 [1] ,其中大多数是生物医学发明。这也正是哥伦比亚大学1985—1995年间许可收入的特点,该大学在专利申请和许可方面的经验要少得多。“本垒打”发明不可预见且极为少见,这意味着,许多积极为教师发明申请专利和许可的美国大学已经发现这些活动无利可图。尽管收入只是此类技术转移的若干动机之一,但在1980年后却是许多大学开展专利申请和许可的重要原因。此外,机构在管理专利申请和许可方面的经验增长可能不会增加大学教师或其他研究人员获得并向其许可办公室披露此类“本垒打”专利的概率。
因此,对于经验丰富的学术专利权人而言,《拜杜法案》对专利申请活动的影响比许多评估结论要小。尽管如此,《拜杜法案》促进了一些缺乏管理专利申请和许可经验的机构开展专利申请活动。这些新手专利权人的专利最初被引用的次数的确较少,但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这些专利的引用次数并不亚于被授予“经验丰富”学术专利权人的专利,同时,与被授予“经验丰富”大学的专利一样,此类专利的引用次数也多于同类非学术性专利。
正如我们在前文中所提到的,第八章中的案例分析试图研究推动《拜杜法案》起草和通过的一个重要假设,即认为专利申请是促进大学发明向产业转移并实现商业开发的充分必要条件。这些案例分析表明,知识交流和技术转移的过程非常复杂,同时,对于不同的技术领域,实现该过程的最有效渠道也存在天壤之别。此外,顺利推进此类活动还需要建立良好的“关系”,正如我们在第四章和第八章所提到的,大学专利许可业务的集中管理历来都很困难,因为专利许可专业人员和教师发明人之间需要频繁的互动。
《拜杜法案》设计背后的另一套假设涉及大学寻求专利保护的知识产权特性。该法案将专利知识产权视为技术开发的一个关键促成因素,即认为,如果知识财产的产权不明确,【6】商业开发者便不会做出将这些发明推向市场的必要投资。但是,在1980年以后大学专利申请的增长中,一部分专利范围扩大似乎是因为科学研究的扩大,而非申请人用于商业开发目的的技术产品。《拜杜法案》的支持者很少考虑大学专利申请和许可对“开放科学”的负面影响,其中部分原因在于,20世纪80年代初,相较于技术专利申请,科学专利申请的增长并不明显。
然而,这些以及其他发展强调了《拜杜法案》的必要性。大学专利申请的增长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知识产权的范围扩展涵盖了全新类型的成果(如研究工具)。同时,美国专利商标局愿意授予宽泛的权利要求。此类权利要求可能对特定技术的开发“前景”产生更为广泛的影响。《拜杜法案》本身并不是造成这种扩展的原因,但如果不更广泛地考虑这些发展变化,便无法理解该法案的影响。
在评估《拜杜法案》的影响时,将这一更大背景放在最重要位置的另一个原因是,其他工业经济体政府近期热衷于采取与《拜杜法案》非常相似的大学技术转移政策。这些政府效仿《拜杜法案》的原因在于,希望增加和加强本国大学系统与产业之间的研究合作和技术转移。但这些“改革”忽视了美国在《拜杜法案》出台前的悠久产学合作与技术转移历史。尤其在不对大学系统进行更广泛结构改革的情况下,这些国家效仿《拜杜法案》的做法可能收效甚微,甚至适得其反。
因此,我们对《拜杜法案》的总体评价好坏参半。我们认为,得益于联邦政策和学术研究的广泛发展,即使没有出台该法案,也很可能出现1980年后的大学专利申请和许可热潮。然而,这种专利申请和许可的增长集中在少数几个学术研究领域,因此,与这种专利申请和许可增长相关的任何“文化影响”也相对局限于美国的研究型大学。同时,关于对学术研究标准或方向、成果披露、利益冲突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证据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显现,且只有在损害发生后才会变得明显。该法案强调专利申请和许可是学术发明向产业转移【7】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工具,但这种说法在该法案通过时缺乏有力的证据基础,且证明专利申请和许可在技术转移中所发挥作用的证据也不明确。美国大学长期以来都在与产业开展应用研究和基础研究合作,而专利申请以外的渠道对这种合作至关重要。尽管如此,在评估该法案对公共福利的影响时,专利申请本身并不像大学采取的专利许可政策类型那么重要。最后,相对于技术专利,《拜杜法案》是否促进了科学专利的申请仍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正如我们在第九章中提到的,在1940年后的大部分时间里,美国大学得到了极大的政治关注,在国防、公共卫生等重大公共任务领域,联邦政府对学术研究的财政支持激增。随着联邦政府对美国学术研究加大支持力度,美国研究型大学也上升到了目前的国际领先地位。二战后,美国研究型大学在与世界其他大学不分伯仲的一些研究领域,甚至在曾经落后于其他大学的许多研究领域中,一跃成为全球领导者。这种令人瞩目的进步,反映了联邦政府对大学研究的支持依赖于机构间竞争和自主原则。面对新世纪的挑战和机遇,美国研究型大学要保持领先地位,必须维持其对知识自由流动和为全球公共利益服务的历史承诺。【8】
注:侧边栏数字为原著页码。人名、机构名等专有名词和缩略语的英文全称见索引。——编者
[1] 商业化成功的发明。——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