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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书的组织结构

虽然《拜杜法案》及其影响是后面几章的核心内容,但我们研究该法案的来源及其后果,需要更广泛地考虑美国产学关系和技术转移的历史演变,对此,我们在第二至四章进行了阐述。一个多世纪以来,美国大学对产业技术创新做出了重大贡献。1862年的《莫里尔法案》象征着美国承诺大学应该为民主和公民服务。大学农业实验站的研究为美国20世纪30年代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下文简称二战)后的杂交玉米革命提供了科学基础,并在开发适合各州特定条件的杂交种子品种方面发挥了核心作用。但美国大学对美国经济发展的贡献远不止于农业。哥伦比亚大学埃德温·阿姆斯特朗的研究为真空管电子信号放大奠定了基础,对现代无线电技术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计算机、激光以及互联网的早期开发工作很多都是在大学里进行的。同时,美国大学在许多重要药物的研发中发挥了主导作用。

美国大学对产业创新的这些历史性贡献是通过多种互动渠道实现的,【3】如今,这些渠道在产学知识交流和技术转移中仍然占据着重要地位。尽管在1980年之前,美国一些大学的确有申请专利(见第三章和第四章),但许多大学对技术进步的贡献并不依赖于大学科研成果的专利申请。在整个20世纪,支持美国大学与产业界之间研究联系和知识技术双向流动的一个特别重要的因素是美国大学体系的结构,这一体系与其他工业经济体的系统有着重要的区别。我们将在第二章中详细讨论这一问题。

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人们对大学专利申请和许可的作用争论不休,第三章对此进行了分析,重点阐述了这些争论与20世纪70年代《拜杜法案》所引发的争论之间的惊人相似之处及一些重要区别。在20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美国大学对直接参与专利申请和许可持矛盾态度。在某种程度上,这种矛盾心理反映了一种担忧,即任何“以公谋私”(即以公费研究获得专利收益)的行为都可能引发政治尴尬。因此,在1970年之前的大部分时间里,一些领先的研究型大学都对教师申请专利(主要是生物医学领域)实施了限制。尽管麻省理工学院等顶尖研究型大学鼓励教师申请专利,但也会避免直接参与这些专利及相关许可的管理。

事实上,正是出于对大学直接参与专利管理所带来影响的担忧,加利福尼亚大学(下文简称加州大学)的弗雷德里克·科特雷尔教授才在1912年成立了研究公司(Research Corporation),为学术机构管理专利申请和许可事务提供服务。正如我们在第四章中所提到的,在二战后,美国许多研究型大学将这些活动“外包”给了研究公司或其他专利管理组织。20世纪70年代,大学开始独立管理专利申请和许可事务,该公司的发展受到影响并最终倒闭,这反映了当代大学技术许可管理公司所面临的许多相同的挑战。

第五章阐述了《拜杜法案》的政治起因和出台过程,第六章和第七章分析了先前未研究的相关数据,探讨该法案对美国大学专利申请和许可的影响。其中,第六章以三所领先的研究型大学为讨论重点,第七章则从更宏观的角度,考察了实施《拜杜法案》前后,美国大学专利申请和许可的趋势。我们的定量分析阐明了《拜杜法案》的影响,但没有对《拜杜法案》的关键前提(即专利申请对于单个大学发明商业化的重要性)是否成立进行探讨。为了研究这一问题,第八章给出了对五项大学发明的详细案例分析,【4】突出了技术转移和商业化过程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与第二章对产业研发管理人员调查记录的讨论结果一样,我们的案例分析表明,在不同的研究和创新领域,专利和许可的作用存在巨大差异。此外,这些案例还反映出生物医学领域内各个发明之间也存在极大不同。最后一章总结了我们的研究结果,并讨论了其对进一步研究的意义。 O05krxW8pArzHdggEaEGiRgGoPpg/cYM88fYcm2pYxyjBcDZfFw4zadKBR+ls09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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