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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的关联

逻辑学最主要的内容是归纳与演绎,归纳和演绎的区别依赖于两类论证对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关系所做断言的性质。我们可以将两类论证的特征表示如下:演绎论证是一种其结论被断言为从其前提必然地推出的论证,这种必然性不是一个程度问题,不以任何其他事物情况为转移。反之,归纳论证是一种其结论被断言为仅仅或然性地从其前提推出的论证。这种或然性是一个程度问题,其程度可能受出现的其他事物情况的影响。

基于上述观点,演绎能基于前提必然得到某个结论,其依据现存的客观事实、命题、观点,使某些不明确的命题、观点得以显现化。在这个过程中,本质上并未创造新的观点或命题。而归纳法则可以使我们基于一些客观事实而得到某些命题、观点。其通常为生活创造了一些新命题、观点,是推动人类知识体系得到根本性增长的基本逻辑手段。

而一项具备创造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人类创造的新知识,不应当是基于现有的知识体系可以必然演绎出来的,而应当是申请人经过大量学习、实践、观察而归纳、提炼出的一些新的知识。归纳法在专利技术方案的产生过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归纳得到的结论具有或然性,而追求观点、命题的客观性是人类的长期追求目的。当一些广为接受的观点、命题被认为真,且符合客观事实时,其可以作为大前提,通过符合逻辑的论证形式,对一些可作为小前提的事实进行观点、命题的属性判断,随后基于这些可以作为小前提的事实及命题的属性判断结论结合具体的客观事实而检验、证实其是否成立。在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可以使用演绎法得出的一些观点、命题应当尽可能地使用演绎法,从而使所得到的结论尽可能客观、公正。但对于一些情况,使用演绎法时因缺少某些子前提,从而使论证过程中断,此时为了使审查工作得以正常进行,只能借助归纳法得到一些子命题而继续审查。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当对其中的基于归纳法得到的主观性命题、观点有充分的认知。对于这些主观认知的内容,在后续与申请人、代理人沟通时需要审查员持开放式的态度,以确保个案的审查结论的客观。

我们知道归纳是由个别到一般的过程。如人们通过常规的观察发现,现存的所有天鹅都是白的,而未发现例外,从而得到了相应的观点——所有的天鹅都是白的。从而在常规的生活交流中通常会产生如下对话,如A、B两人均在家里,A说昨天在南湖看到了天鹅,B问湖里的白天鹅好看吗?其中,B断言湖里的天鹅是白的,是基于下述的论断而得到的:

大前提:所有天鹅都是白的;

小前提:南湖里有天鹅;

结 论:南湖里的天鹅是白的。

而在具体交流中,B发表的观点是否正确,依赖于大前提是否正确及论证形式是否有效;而上述三段论属于有效的论证形式,而小前提又是符合客观事实的。从而,结论的正确与否完全依赖于大前提是否成立。而客观上,在黑天鹅出现在澳大利亚前很长一段时间,上述论证过程是无法否定的,而其结论的正确与否依赖于大前提,而这样的大前提亦是基于前期的归纳法而得到的。可见,当基于归纳法得到大前提的一些归纳条件发生变化时,大前提的存在存疑时依赖于大前提的一些推论的结论必然会产生一些错误。

在创造性审查中,《专利审查指南》给出了“三步法”,其用于判定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基于“三步法”在“确定区别特征在待评方案中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是基于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及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归纳而确定的,涉及具体的归纳法中的因果分析。而在判定“现有技术是否教导了此技术手段可以解决所确定的技术问题”时,是在现有技术中查找是否具有该技术手段,并实现对应的技术效果,这又涉及归纳法中的溯因推理。

在涉及《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性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而当我们假设“所有含有有害成分的食品专利申请均属于妨害公共利益的专利申请”的命题为真时,此时对依据《专利法》《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存在如下演绎过程:

大前提:所有妨害公共利益的专利申请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

小前提:所有含有有害成分的食品专利申请均属于妨害公共利益的专利申请;

结 论:含有有害成分的食品专利申请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

而当一件专利申请属于含有有害成分的食品专利申请时,进一步的演绎推理如下:

大前提:含有有害成分的食品专利申请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

小前提:待审案件是含有有害成分的食品专利申请;

结 论:待审案件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

由此可见,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应用具体法条时会经常涉及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清晰地理解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的各自特点及合理的应用形式,可以有效地提升审查意见的说服力,从而提升审查效率。 91WtR2oHH6SLIVtfgYpKUox51Liod0+vkwE3MOANVJFCh6Siq/L9H6rw3ZawMS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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