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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归纳推理

归纳论证可基本分为四种类型:枚举归纳、因果论证、类比、统计三段论。 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过程。归纳论证的前提则是一个由特称命题组合而成的系列证据。 如在某一专利案件的具体实施例部分,第一个技术方案中含有A手段,并且A手段产生了Z效果,在第二个技术方案中当舍去A手段时Z效果亦随之消失,通常我们会推断归纳出A手段是实现Z效果的原因。但现实情况中,因理工类学科研究的复杂性,许多混杂因子亦会产生Z效果。产生Z效果的真实原因可能并非在于A手段,而在于A手段存在的前提下激活了B手段,而B手段是否被激活才是产生Z效果的原因。如何确定产生Z效果的原因,需要深厚的专业理论知识与清晰的逻辑认知。归纳论证,特别是归纳论述中的因果论证与类比论证,在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学习与掌握因果论证与类比论证相关的逻辑理论知识是客观、公正、准确地确定技术手段与技术效果之间的关联性的内在前提,下面对相应的逻辑理论进行阐述。

一、因果论证

(一)原因

人类认识事物总是从感性至理性,在科学技术领域,通常采用某些技术手段后,会产生某些外在的表象,这些表象的认知可归结为感性认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挖掘出的产生外在表象的本质的、根本的认知,则属于理性认知。外在的表象通常可以称之为效果,而产生效果的技术则可以称之为原因;原因是条件,而结果是条件所结出的果实。而发明专利作为一种技术性方案,其研究的是符合自然规律的一些内容。而这些研究,包括外在表象的技术效果及内在原因的技术手段。而对于技术发展而言,通常希望技术手段产生的技术性效果要有一定的必然性,这样才可以在具体应用时,基于所追求的技术效果而灵活地调整技术手段。

柯匹认为,在对自然的研究中一个基本的公设是:只有在确定的条件下事件才能发生。人们习惯于区分事件发生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一个特定事件发生的必要条件是指,在缺乏它的情况下,该事件不能发生。例如,具有氧气是燃烧能够发生的必要条件,如果燃烧发生,必须具有氧气,因为在缺乏氧气的情况下便无法燃烧。尽管具有氧气是一个必要条件,但它不是燃烧能够发生的充分条件。一个事件能够发生的充分条件是,在它出现的情况下事件必定发生。因为在有氧气的情况下也可能不发生燃烧,所以,出现氧气不是燃烧的充分条件。另一方面,对几乎每一种物质而言,都存在某个温度范围,在该温度范围里具有氧气是该物质燃烧的充分条件。 明显的是,一个事件的发生可能有多个必要条件,并且这些必要条件均包含在充分条件里。而原因有时是在“必要条件”的意义上使用,而有时是在“充分条件”的意义上使用……“原因”的另外一个用法:作为某个现象发生过程中的关键因素。我们知道,“原因”一词的含义存在几种。我们仅能够在“必要条件”的含义上合法地从结果中推出原因。并且,我们仅能够在“充分条件”的含义上合法地从原因中推出结果。当我们从原因推论到结果并且从结果推论到原因时,原因必定是在既充分又必要条件的意义上使用的。在这种用法中,原因等同于充分条件,而充分条件被认为是所有必要条件的联合。应当清楚的是,不存在符合该词的所有不同用法的单个“原因”定义。

在生产实践中,以前认为既是充分又是必要条件的原因,随着认识的发展可能变成了一种虚假的因果关系。例如,在某个复杂的反应体系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知道如何进一步提高产品的产率,直到偶然将物质A添加到体系时,产率得到明显的提高。此时,人们通常会认为物质A是使产率提高的原因,而产率提高这种结果,必然需要手段A才能实现,A成了提高产率的充要条件。但是,随着技术的发展,人们发现未添加A物质,产率之所以低是因为体系中的杂质B影响了产率,而在当时的技术水平,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分离检测出B。通过添加A物质,只是消除了B的影响。而当可以采取有效的手段去除B时,在不含有A物质的前提下产率亦可以实现提升。随着认知的增加可知,物质A并非复杂反应体系提高产率的充分必要条件,甚至并不是提高产率的直接原因。

(二)结果

将原因理解为手段,结果便是手段带来的外在表现。在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某些外在的现象的重复出现常会引起人们探究产生这种外在现象的内在原因。而在这种探索、研究过程中,手段与外在表现之间的联系是需要经过反反复复的验证的。在存在对应的手段时,几乎在所有的方案合理变形均可以产生相同的外在表现时,我们通常可以归结出该外在表象是此手段的必然结果。如若相应的外在表现有时出现,有时不出现,该手段可能只是产生结果的一个直接原因或间接原因,或者可能还有其他更深层次的原因并未得到合理的解释。

专利技术方案中技术手段通常体现为原因,而技术效果则以结果的形式体现。技术方案的目的不在于其采用何种技术手段,而在于相应的手段能获得的效果,而这样的效果能满足人类社会的一定需求。在实质审查中,《专利法》中涉及的诸多法条均与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有密切的关联,如公开充分法条、创造性法条等。专利申请人通过研究技术手段与技术效果的关系,而将相应的手段产生的效果用于满足人类社会的某些需求,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其通过专利申请而获得专利权,从而获得其智力劳动的回报。

(三)因果分析

在因果分析中,最常见的方法为密尔五法,具体如下:

1.求同法。某个因素或事态在被考察的现象的所有场合中是共同的,它可能是该现象的原因(或结果)。

2.求异法。某个因素或事态的出现与不出现,产生了被考察的现象发生的情形与该现象不发生的情形这样的差异,该因素或事态可能是该现象的原因或部分原因。

3.求同求异并用法。尽管不是一个单独的方法,但同时使用求同法和求异法可为归纳出的结论提供高概率。

4.剩余法。已知被考察的现象的某个部分是已知的先行事态的结果,此时,我们能够推论得出,该现象的剩余部分是剩余先行事态的结果。

5.共变法。当一个现象的变化与另外一个现象的变化高度相关,其中一个现象可能是另外一个的原因,或者它们可能与第三个因素相关,第三个因素造成了它们。

在专利实质审查时的创造性评述过程中,确定某个区别技术特征在待审查的权利要求中所能产生的效果时,审查员只是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基于密尔五法,通过归纳法而确定某技术手段是否属于产生某技术效果的原因。如在食品饮料领域中,在创造性审查时当区别特征为多添加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而申请文件又未记载柠檬酸在方案中的作用。但本领域公知,绝大多数饮料中使用柠檬酸是为了调整产品的酸度。此时,是通过求同法而确定了柠檬酸的功效。又如,在一件案件中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所公开的方案区别只在于A,而权利要求的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Z效果。此时,通过求异法而归纳得出区别特征A是产生Z效果的原因。再如,在化学领域的专利审查过程中,通常确定某几项指标对技术方案的效果影响时,是通过固定数个变量而变动部分变量而考查对技术效果的影响。此时,是通过共变法而归纳出了某个或某些技术手段的指标变化是产生某效果的原因。

(四)枚举归纳

从特定经验事实中得到一般或普遍命题的过程被称作归纳概括。从三张石蕊试纸放到酸中都变红的前提中,我们或者会得到一个特定结论——将第四张蓝色石蕊试纸放到酸中它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或者会得到一个普遍结论——将每一张蓝色石蕊试纸放到酸中将发生什么。如果我们得到第一个结论,我们使用的就是类比论证;如果得到的是第二个结论,我们使用的就是归纳论证。

前提反映的是两个属性(或情形或现象)共同发生的事例,由类比我们可以推出,在具有一个属性的其他事例中也会出现另外的属性;而由归纳概括我们能够推出,一个属性出现其中的每一个事例将同时也是另外属性的事例。这种形式的归纳概括就是简单枚举归纳法。简单枚举归纳法非常类似于类比论证,所不同的只是它形成的结论更为普遍。我们经常用简单枚举法建立因果连接。当一种现象的许多事例恒常地伴随着某一特定类型的事态的时候,我们自然地得出在它们之间存在一个因果关系的结论。将蓝色石蕊试纸放进酸中的情形在所有观察中都伴随有试纸变红现象,我们由简单枚举法得到,将蓝色石蕊试纸放进酸中是它变红的原因。简单枚举法对提出的因果律的例外没有解释,而且不可能有解释。任何断言的因果律都会被一个反例所推翻,因为,任何一个反例表明,所谓的一个“规律”不是真正普遍的。例外否证了该规则。因为一个例外(或“反例”)或者是这样一个情况:人们发现了所断言的原因,而断言的结果并没有伴随;或者是这样的情况:结果发生了,但断言的原因没有发生。

专利实质审查中,当申请文件中的某个技术手段申请人并未提及其作用时,审查员通常会基于掌握的专业知识结合所述手段在方案中的具体情况,而归纳所述手段最大概率的作用。而这种归纳是基于审查员的知识存贮与先前见到过的方案中此技术手段发挥的作用做出的归纳。如在制备果汁饮料时,添加了番茄红素,但申请人并未提及其相应的作用。而番茄红素在GB2760 中是作为食品色素而使用,并且审查员基于以前接触过的绝大多数的饮料方案发现,番茄红素的作用在于调色,此时审查员是基于个人的认知中的枚举而将番茄红素的作用归结为色素。真实情况是番茄红素在食品中,除了可以为食品提供一定的色泽,还可以为食品提供较强的抗氧化作用。当申请文件中提及了番茄红素的功效在于具有较好的抗氧化性时,并且申请人验证了其功效。若之前审查员并未见过番茄红素在饮料中起抗氧化的作用,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撰写中确定番茄红素的作用时,要么需要通过充足的检索而确定番茄红素在饮料中起抗氧化的作用属于公知,要么提供必要的书面证据,即基于“三步法” 评述其创造性。可见,在创造性审查时,对某物质的功效,有时可以基于个人的知识而枚举归纳得到,但有时需要结合具体的证据方案进行论述说理。而对具体采用何种操作,只能基于具体案情而定。

(五)溯因推理

溯因推理,是指以已知的结果性事实为前提,依据一般规律性知识,推断该结果发生的原因的推理方法。

溯因推理的逻辑结构形式可表示为:

q。

因为如果p,那么q。

所以,p。

在这里,q表示已知的结果,p表示根据已知的结果和一般规律性知识推测出的事件发生的原因。如果p,那么q,代表了一般规律性认识。根据该逻辑形式可以看出,溯因推理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后件式,即以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的后件为一个前提,以该充分条件假言命题为另一个条件,而结论则是该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的前件。因为事物间的因果关系通常可以表达为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充分条件关系,即前件表示原因,后件表示结果,所以,溯因推理具有根据结果推测原因的性质。

根据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规则,溯因推理是一个逻辑无效的推理模式,前提并不蕴含结论,即前提真,结论不一定为真。但是,溯因推理在日常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法律活动中,任何司法判决都必须以探明相关案件事实作为基础,依据特定行为与法律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由于案件事实的不可逆性,既不可能完全依靠科学实验的方法重演事件发生的过程,也并不都能依据充分的证据完全客观地复原事件本身。根据结果事实和相关规律性知识探知案件原因事实的溯因推理就不可避免。

作为或然性推理的一种,溯因推理具有可靠性程度的差别。为保证推理的可靠性,溯因推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第一,溯因推理从已知的结果出发,只能或然地推断其原因。因为客观世界的因果联系是复杂多样的,既有一因一果,也有多因一果,如果是前者,则溯因推理所依据的一般规律事实上可以表达为一个充分必要条件假言命题,根据结果推断原因,本质上是充分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后件式,因而是一个逻辑有效的推理形式,其结论具有逻辑的必然性。如果是后者,并且其中的一个原因是结果的必要条件,则其推理形式本质上是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后件式,也是一个逻辑有效的推理形式,则其结论也具有逻辑的必然性,但需要注意的是,此原因究竟是结果的唯一必要条件,还是和其他原因结合在一起才成为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这些是无从判断的。因此,如果其中的一个原因仅仅是结果发生的充分条件,那么,并不能得出必然性的结论。

第二,所推知的原因是结果的充分条件。

第三,如果溯因推理推知的结论是结果发生的一个充分条件,那么,必须尽可能地猜测引起结果的其他各种原因,并通过一定的方法否定其他原因存在的可能性。因此,溯因推理最重要的环节也许并不是提出一个可能的一般规律,使结果发生的原因得到解释,而是通过否定其他的原因使其中的一个原因成为唯一的,或者最具说服力的原因。因此,溯因推理的逻辑形式可以进一步表示为:

q。

如果p 1 或p 2 ……或是p n ,那么q。

并非p 2

……

并非p n

所以,p 1

(六)因果关系中的混杂因子

原因与结果之间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科学的发展即是通过不断地探究相应的原因与结果的内在关联而进行的,而这种内在关联即是常说的机理。客观、准确的机理可以为具体应用过程中控制相应的原因、实现对应的效果提供较为有效的操控空间。单看原因与结果,产生相应的效果的原因可能是真实的、直接的,亦可能是虚假的、间接的。如化工产品制备过程中,A+B→C,其中使用了加工助剂Z。当调控助剂Z时,C的产量会被人为控制。对于控制产量的原因解释为Z,其并不能满足科研人员对原因的探究。科研人员通常需要进一步了解更具体的、直接的原因。而这种原因有可能是Z的引入调控了A与B反应所需要的活化能;或是A与B反应产生C,其完整的过程为A+Z产生AZ,AZ+B产生了C,而Z的引入只是控制了中间AZ的产生,从而控制了C的产量。对于引入Z调控活化能,科学工作者、生产者可以明确地认知到Z只是如调节温度一样,属于影响产量C的众多可调控手段之一。而对AZ的发现,实质上是发现了A+B→C的完整过程;添加Z的直接效果在控制中间产物AZ而非直接控制C。

又如下例:

权利要求:石杉碱甲在制备乙酰胆碱酯酶抑制剂中的应用。

本申请记载了石杉碱甲具有强乙酰胆碱酯酶抑制活性,具有发展成为治疗阿尔茨海默病和脑血管痴呆等疾病药物的良好应用前景,并实际验证了石杉碱甲体外乙酰胆碱酯酶抑制活性,以及对血管性痴呆小鼠的神经保护作用。现有技术公开了石杉碱甲通过抑制淀粉样蛋白聚集治疗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等疾病。

此案件的基本案情如图 2-1 所示:

图 2-1

而对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产生的机理是存在多种解释的,并且有可能多种机理均可产生相应的病症,而这些机理通常是基于黑匣子理论而推断。当上述机理B明确时,实质上解释了致使疾病a的一个内因,而这种内因更接近致使疾病a的根本性原因,而使人们可以更灵活地采用一些手段来预防、治疗疾病a。通过化合物X阻止疾病a的产生,即表明了化合物X具有对应的功效。若化合物X阻止疾病a产生的现象,但其机理明显不属于机理B时,机理A是否是致使疾病a的另一个内因是值得考量的,因为只有当这样的机理明确时,在实际生产应用过程中方可灵活地控制相应的手段,否则极有可能是化合物X制备时引用的其他一些成分通过机理B实现了对应的效果,或是其他一些混杂因子产生了相应的效果。

由此可见,当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内在机理不清楚时,所述的原因很有可能并非结果的直接原因,而这限制了控制结果时可采用手段的灵活性。在专利创造性审查过程中,当申请文件中申请人对技术手段与技术效果的阐述不合理时,对应手段未必是真实的产生所述效果的原因时,直接基于申请人的阐述而进行创造性审查,必然会为创造性审查带来不必要的困难。

二、类比

类比推理是逻辑推理中最基本和最普通的方法,柯匹等认为,类比推理是依据情况的相似性的推理,如果情况足够相似,那么依据已有的知识所做出的决策最后常常是好的;但如果情况不是足够相似,根据已有的知识所做出的决策就可能不好。

类比推理与概括密切相关。在一个概括中,论证者从一个或多个事例开始,进而得出一个关于一类中所有成员的结论。这时论证者可以把这个概括用于该类中先前未曾提到的一个或多个成员。这种推断的第一步是归纳,第二步是演绎。

每个类比推理都是这样进行的:从在一个或多个方面的两个或更多的事物之间的类似性,到这些事物在某个其他方面具有类似性。我们可以将之公式化:a、b、c、d是实体,P、Q、R是属性或“相似方面”,一个类比论证可以表示成下列形式:

a、b、c、d均具有属性P和Q,

a、b、c均具有属性R,

因而d可能具有属性R。

如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关于能够实现 《专利审查指南》中只是列举性地给出了不能够实现的几种情形。如下述情况即属于不能实现的情况: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例如,对于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发明,通常情况下,需要在说明书中给出实验证据来证实其所述的用途以及效果,否则将无法达到能够实现的要求。

在具体新案的审查过程中,审查员是基于下述判断类比而得到对应的案件是否公开不充分:

大前提:已审结案件案例 1,案例 2,案例 3,案例 4……及待审新案,申请人均认为其贡献点在于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发明,但均无实验数据证实其具有相应的效果,且这样的效果均需要经过验证、证实方可成立,而申请人请求保护化合物的新用途。

小前提:案例 1,案例 2,案例 3,案例 4……因上述情形而公开不充分。

结 论:因此,新案同样公开不充分。

上述思维过程,属于实质审查员在处理一件新案时确定其是否适用于公开不充分法条时的典型思考过程。在实质审查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如上述类比思考过程。 4AgvbcECzqzShQ2rLI2lconJbn6Rjjps2DfgNoWaPTfSWbgT3Xq6RJksReTAqNC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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