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役法曰“均工夫”,定于洪武元年(1368)二月。据《实录》所载:
命中书省议役法,验田出夫,省臣奏议: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及顷者,以别田足之,名曰均工夫。
是所载仅及役法,而未有言及赋法也。然后出之史料,如薛应旂《宪章录》及谭希思《明大政纂要》卷一均节录此文
,而标其目曰此时“定赋役法”,多一“赋”字,颇嫌未当。郑晓《大政记》更因谓:“洪武元年二月定赋法、役法。”
是以为赋法、役法均在同时制定,更是错误。又如朱健《古今治平略·国朝田赋》云:“洪武元年命中书省定赋法”
,当亦是沿此之失。
关于制定赋役两法之年代之记载,《明史稿》及《明史》所载,更为错误不堪,如曰:“太祖为吴王,赋税十取其一,役法计田出夫,……即位之初,定赋役法,一以黄册为准。”
其以计田出夫之均工夫役法,是定于为吴王时,与《实录》所载不符,此其误一;其曰“即位之初,定赋役法”,事或亦有之,然继即紧接谓“一以黄册为准”,则未免言之过早(盖黄册之制定,乃在洪武十四年),此其误二。
至如《明纪》洪武元年正月内载有“初定天下,官田亩税五升三合,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
,盖乃转录《明史稿》及《明史·食货志》之文,更未可以为洪武元年定赋法之据。
明代最初赋法之制定,究在何年?《实录》中似未有记载。现一时亦无法考出。然其初制额之年,则似尚可考,今于下节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