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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开国前后的赋率
——得英堂明史札记之一

明开国以前的田赋科则,大约在什一与什二之间。其行于山东者为十取其二,《明史稿·列传八·韩林儿》云:“至正十八年(1358)毛贵破济南,于莱州立屯田三百六十所。……凡官民田十取其二。”

行于西蜀的赋率,是十取其一,《明史稿·列传九·明玉珍》云:“至正二十二年,建国号西夏,定赋程额,以十分取一为则,蜀人悉便安之。”据《明史稿》及《明史·食货志》所载,太祖为吴王,在至正二十四年,赋税亦是十取一。万历中余士奇、谢存仁等修纂的《都门县志》亦说:“国初赋税,率用什一之法。”

明初浙西嘉兴、湖州、杭州诸府田赋甚重,官民田亩税有至二三石者;而浙东赋极轻,如处州府丽水、青田、缙云、松阳、遂昌、龙泉、庆元七县,皆亩税一升。而青田以刘伯温故止征一半。《明史稿·列传一八·刘基传》云:“洪武改元,太祖即皇帝位,……令处州定税粮视宋制亩加五合,惟青田命毋加,曰:令伯温乡里世世为美谈也。”又《明史》卷一八三《周经传》所载略同。刘辰《国初事迹》亦载:“刘基言:处州青田县山多田少,百姓多于上垒石作田耕种,农(事)甚艰。太祖曰:刘基有功于我国家,本县田亩,止是一等起科五合,使百姓知刘基之心。”但万历赖汝霖等纂修的浙江的《景宁县志》第三《民政》,说处州府以刘基故轻赋,并不实(页六)。此系一面过激之词,未可过信。至于浙西赋重的由来,据说是至正末杨宪以一亩作两亩所致。《明史稿·列传一七·杨宪》载:“召为司农卿,时浙西经乱,新附民未复业,宪独以地膏腴,民多蓄积,亩加为二倍,增其赋,额既定,遂不能减,民怨苦次骨。”

总之,明初各地的赋率及赋额,多仍宋元以来之旧,而因近事量为增减。即以处州府而论,《明史稿·列传一六·胡深》云:“至正二十二年会改中书分省为浙东行中书省,以深为左右司郎中总制处州军民事。时山寇窃发,人情未固,深捕诛渠率,广募健儿,得兵万余人,量加田赋,以资军食;盐税旧二十取一,至是倍之。深请得如旧。”又《明史稿·列传一八·章溢》云:“处(州)多山而少田,军需不足,胡深奏免杂赋,行省复有所科,溢奏罢之。……处州粮旧额一万三千石有奇,军兴加至十倍,溢言丞相奏之,诏从其旧。”至天顺间(1457—1464)以至明末(十七世纪中叶)处州府额征税粮皆为六万四千石(参看明万寿堂刊《大明一统志》卷四四,及崇祯刊潘光祖汇辑《舆图备考全书》)。虽较十余万石已减少,但视最初旧额一万三千石之数已远过之了。

(原载天津《益世报》1937年2月21日,“史学”第48期) T3AyadGYJ5r/GZ8L/cXlpeNntrXpL4ThiGF8Tcz3sTgk1NheKKhSDSOkH40yhy8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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