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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各项税目的意义和来源

在前面我们已将《会典》及《实录》诸书所载的税目的种类与其输纳区域的分配各项略事分析了,至此时我们一定便会发以下的疑问:一、究竟这些各种不同的税目是否对一般田土所赋的税项?二、如果它们原本并不是真正对一般田土所课的项目,那为什么它们会归入田赋项来?要解答这两个问题,我们便应追求各项税目的意义,它们的课税客体和它们的来源,以及其发展的历史等。不过因为材料所限,我们仅能得到一些关于几项较为重要的税目的记载。

在进行分析这些税目以前,我们还应先将田赋的意义弄个明白。所谓田赋可以有广狭两义之分。从广义说来,凡随同田赋正项缴纳的税物,亦未尝不可以归入田赋之中。故一切附加的杂项(不管永久的或暂时的)都可当作田赋的一部分看待。但从狭义说来,只有对一般普通田地所赋的标准品物,才算是真正的田赋。我们研究田赋的人首先要解决的当然是后面一种狭义的解释,真正的通常的田赋的项目。狭义的田赋,在明代为麦米两项。麦是在夏天,米是在秋天收的,故叫麦作夏税,米作秋粮 。此其表现于田土者,亦有夏秋两地之分,如《宿州志》云:“平坡宜麦为夏地,高阜宜粟为秋地。” 又《天下郡国利病书》云:“夏税多产于地,秋粮多产于田。” 我们既知夏税为麦,秋粮为米,再进而求几项其他税目的本质和历史:

甲 丝、绵花、绵花绒、丝绵、土苎、麻、苎麻、枣子、绢、农桑丝折绢、农桑丝折米、绵花绒折米、枣子易米、枣株课米、苎布、麻布。

上列各项中,丝是对种桑的地而课的;绵及绵花绒是对种绵花的地而课的(丝绵,即丝与绵的合称,亦出于种桑地或种绵花地);苎麻及土苎是对种麻或苎的地而课的;枣子是对种枣的地而课的 。至于绢、麻布、苎布等项或则为科罚之项,或则为折纳的物品(这即所谓“折色”,例如原本是该科丝若干两,今制定若干两折合为绢一匹,以绢上纳。农桑丝折绢的名称就是从此而来。如所谓枣子易米,也就是折纳的物品:盖原来规定缴纳的物品是枣子,今改为纳米,故曰“易米”)。今更将以上各项税目分别论其历史的来源如下:

考太祖洪武元年杨思义为户部尚书,请令民间皆种桑麻。农民凡有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绵各半亩,十亩以上者多种一倍(即种桑、麻、木绵各一亩),田多者以是为比例。惰者有罚:不种桑者使出绢一匹,不种麻者使出麻布一匹,不种木绵者使出绵布一匹 。可见这里的绢、麻布及绵布等项都是罚款的性质。不过桑、麻、木绵的课种在最初是一种强制的手段,即凡有田过五亩者,无不须种桑、麻、木绵,这是明初的劝农政策。当时(洪武元年)奏定的科征则例是:麻每亩征八两,木绵每亩四两,栽桑者俟四年以后有收成,始征收其税。洪武四年又令各府州县官劝谕农民仍将种过桑麻等项田亩,科丝绵等项 。可见丝绵麻等项,其课税客体是种桑,或种木绵,或种麻的地,而非一般的田地,故丝绵麻等课亦非一般的田赋。

关于枣子的科征,我们从下面两个记载可以知道一斑。洪武二十五年令凤阳、滁州、庐州、和州,每户种枣二百株 。及二十七年三月庚戌课民树枣及桑、木绵等 [1]

以上各项课征的方法,或则按亩征收,或按所植物的株数,或以若干株折合一亩为标准(在初时规定每亩必须种若干株) 。在前面我们已说过,桑枣各项的课种本来是政府的一种劝农政策。但其后也许这个功令废弛,也许是赋税制度混乱的结果,于是往往是没有种桑株枣株的地,也要照旧输纳桑课枣课等 。此时在输纳方面有种种变迁:第一,在输纳的物品上观察是趋向于折色方面,如桑丝改为折绢,枣子改为易米 ;最后则改为折银(此点从后面所举的福建及泗州的例子便可见一二)。第二,从输纳的方法与手续上观察,大都趋向于由阖乡或阖县的田土分摊,与夏税或秋粮混征。我们仅举一个最详尽的例子,以作说明,如《天下郡国利病书》所说:

明朝令……民于在官旷地种桑,每亩四十株,科丝五钱,每丝一斤四两,折绢一匹,长三丈有余。乃有司苟且具文,奉行不虔,遂变而征银,每匹一两六钱,水脚一钱八分,俱于通县丁粮办纳,非旧制也。

从上例有可注意的两事:1.本来是按株数科丝的税,后来改为折绢,由折绢更改而为征银;2.本来是科于桑株的税,后来因原定的税额无着,改由通县丁粮内办纳。这种演变的趋势,我们在明代中叶以后各地方志内都可以看得到。

乙 税丝、鱼课、椒课、茶课。

税丝有两个意义:其一,即上节所说的农桑丝,它的比较正确而详尽的名称叫做“夏税丝”;其二,是指向渔户所课的丝,因为渔网用丝之故。后一项税丝后来也折收银。由此亦可见各项税课都有用银折纳的趋势 。鱼课,亦是向渔户征收的税。明初尝设河泊所官,收渔户的鱼油翎鳔等项,后来改折麻铁铜漆诸物;或折米,就叫作“鱼课米”;或折钞,就叫做“鱼课钞”。嗣又革河泊所官,令州县代办。亦于人户丁粮内带征 。椒课、茶课都是杂赋的项目,它们大都按株数起科。起初多征本色(如征“椒”、征“茶”各若干斤是),到了后来,或则折米,或则折钞,最后亦折银 [2] 。皆可证明各项杂税归并于丁粮中及以银折纳的趋势。

但若我们更进一步研究,则知:除了杂赋合并于丁粮以外,并且丁赋亦有归并于田粮办纳的趋势,而田赋中夏税又有归并于秋粮中征纳的趋势。关于丁归于田的历史甚为复杂,非本文范围所可及,今仅就夏税并于秋粮一事言之。明代两税,秋粮远重于夏税(兼指税率及税额而言) 。例如万历间赵用贤《议平江南粮役疏》内所云,除了驿传、马役、驿递、水夫、户口盐钞等项混入秋粮以外,又如京库折丝绢、南京库农桑折丝绢、起运马草等类,此旧征之于山地者,而今亦混于秋粮中矣

又如《无锡县志·田赋》云:

桑丝绵绢,后俱并入秋粮夏麦内征收,最后则惟存秋粮米一项,而不复有夏麦名色矣。

这种趋势,在广东、浙江各地亦可以看得到 。大约夏税混合于秋粮这一个趋势的发展,是与各地的均粮或均则运动同时并进的。所谓均粮运动,最简单说来,就是将往日各种不同的田地税率今改为简单化:如昔日夏税与秋粮的税率各有数十则者,今但均为一则或数则。这种运动,在明代中叶各地均已盛行。它的施行的结果,大半就是夏税与秋粮的合并,不再分开。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应另有专文去讨论,这里不必细说。

丙 几项其他税目的内容:零丝、零丝绵、改科绢、人丁丝折绢、秋租钞、山租钞、牛租、租钞、差拨马。

在前面我们已经将几项较为普遍的税目的内容,并其与田赋正项的关系发挥了一二。今更将几项其他比较少见的税目的意义解释一下:

零丝 凡以丝织绢,所剩余下来不足制绢的丝,就叫做零丝,或“余丝”。“零丝绵”的意义仿此

改科绢 在广东有所谓改科田的名目。所谓改科田,就是因为官民各种田地的科则不一样,凡由轻则改重则,或反此者,就叫做改科田 。所谓“改科绢”,或即为改科田所出的绢;或即因为原来是科某项税物的,今改科绢,故名。书之以俟将来再考。

人丁丝折绢 乃丁赋之一种,亦名“丁力丝折绢”,或“人丁丝绢”

秋租钞 就是官有田地出租与人民所得来的钞。福建诸地有此,广东无之

山租钞 官山租税所得来之钞。《会典》所载只江西及池州府有之。但今据广东及南直隶江阴县诸志亦有此项

牛租 据天启姚宗文纂修浙江《慈溪县志》第三卷“永乐十年秋粮”项下载:“官牛十八头,租米四十七石五斗”,可见牛租米就是农民借用官牛所出的米。又据《会典》所载,弘万两年输牛租米谷者只山东、江西、顺天府、扬州府四处。今据《扬州府志》所载,牛租米一项只所属高邮州有之 。又福建建宁府建安、建阳两县及福宁州宁德县均有牛租米 。广东《仁化县志》税课门内及浙江《赤城新志》秋粮项下均有牛租钞一项 。以上牛租米、牛租钞等项,至后来亦多办纳于田赋中。

租钞、赁钞 指租官民房窑地等所出的钞而言,本为杂课,但浙江赤城的租钞、赁钞,亦皆列入秋粮项下

差拨马 据《四川总志》所载万历六年所纳的差拨马(《会典》作“差发马”)五匹,乃系盐井卫递年征解行都司给军骑操之用。可见这不过是属于卫所的“物料采办”,与田赋并不发生关系

由以上的探讨,我们可得以下的结论:明代夏税的物品是以麦为正项,秋粮以米为正项。《万历会典》所载的税粮的项目,不过是仅将所有与田赋正项一同输纳的物品登记下来,其中有极大部分不应列入田赋项下,至少它们在最初的目的并不是要对一般田地所征收的物品。它们可以分作以下数大类:1.或则为对特种田土所征收的物品,与一般的田地之赋无关,如农桑丝、地亩绵花绒等项;2.或则是杂项课程(与田赋原本漠不相关的),如鱼课钞、茶课钞等项;3.或则为以上两类的折纳物品(即“折色”),如鱼课米、农桑丝折米等项;4.或则为土贡,如红花、瑶人粗布等项;5.或则为某地方的“岁办”、“额办”、“坐办”、“杂办”之属 ,如差拨马等项。以上各项本来与田赋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但它们在后来因为种种机缘大半混入田赋内征收。其原因概括说来约有两个:1.由于改折上的关系。如田赋正项本为米麦(米麦即名“本色”),今因某种原因(如荒旱水灾歉收,或运输便利等),改以他项折纳(即名“折色”)。例如纳绢一匹折米一石二斗。《会典》上所载税目有一部分是属于这类折纳的性质的。此外又得以米去折纳他项课程,如鱼课在最初是纳鱼油翎鳔等项,今以米去折纳之;这就是鱼课米的由来。枣子易米亦属于此类。由于这一种折纳的行为,就使田赋与它们逐渐发生关系(注意:两者是互为因果的,如田赋与它们的关系愈密切,则以米麦折纳他项税色的事情便日更频繁)。2.由于税法紊乱的结果。例如往日某项固定的税收,因制度破坏而归于无着落,于是因利乘便改归阖县丁田(特别是田)分摊。由此言之,《会典》的记载,不过就是以上两种趋势在时代上的反映。又从各项税目输纳地域的分配看来,南方税项之多远过于北方,这也足以表明明代南方田赋问题是比北方的复杂。

不过我们应注意,《会典》所载,仅限于洪武弘治万历三年,未可视作历代的普遍的情形,例如关于各项税目的输纳地区的分配,各地方志里所载的便往往与《会典》不一样,由此可知。

我们明白了《会典》所记录的真正内容及其代表性的程度以后,我们才不致误将一切杂项的税目当作田赋的正项看待,并且我们可以更正《明史·食货志》若干处的错误。

(原载《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第3卷第1期,1935.5)


[1] 《明史·太祖本纪》,及本页注 e 引《怀庆府志》。

[2] 参看弘治(湖广)《衡山县志》卷二《课程》及前第10页注 d 洪武(湖广)《永州府图志》卷三。 c4Ee4DtTeGtSbYLWLILn+8cNmr23lZhdaBCdJPtdXVusy/CZ826Y5CxEXgnbY8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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