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录》里的税目,都是全国的总记载;并没有标明各项税目的输纳区域。《会典》是有输纳地区的记载的。我们根据《会典》作成第三十三表(见《明代户口田地及田赋统计》)。关于输纳某一项税目的计共有哪几个地区?在这个表内可以一目了然,此处不用细说,今但择要叙述如下:
据《会典》的记载:秋粮各地都输米。夏税各地差不多完全是输大小麦(中又以输小麦者居绝对多数);间亦有输米者,如:洪武二十六年的江西,弘治十五年的广东,万历六年的四川;亦有米麦兼输的,如上说洪弘万三年的湖广,万历六年的江西、广东及广西;有输米豆者,如弘治十五年的广西;亦有输麦菽者,如弘万两年的贵州
。
秋米夏麦以外,夏税中的农桑丝折绢一项,几遍全国;唯弘治十五年四川、云南、贵州、隆庆州、保安州、太平府及滁州无之,万历六年川、云、贵、两广、延庆州(即弘治十五年的隆庆州)、保安州及太平府亦没有输纳
。
秋粮各地之输地亩绵花绒者亦尚众。在洪武二十六年本没有这一项名目。至弘万两年山东、河南、陕西、四川四布政司,及北直隶的顺天、永平、保定、河间、真定、顺德、广平、大名等八府都纳此。
至于其他的税目,输纳的地方,大半仅限于一二处。
以上是根据《会典》分析所得的结果的大概。
不过《会典》所载,仅限于三年间的记载,未可视为一定不变的情形。今从明代各地方志观之,便知往往有与《会典》出入之处。例如根据《会典》,秋粮各地无不纳米。但据方志上的记载,山东,陕西的三原县与白水县,湖广的永州府,浙江的富春县与赤城,都是米豆兼纳(自然豆的数量甚少)
。又如《会典》上载,夏税输米豆者,只弘治十五年的广西。但据《赤城新志》上的记载,夏税亦米豆兼输。又如《会典》只载福建输鱼课米,及广西输鱼课钞。但方志上的记载告诉我们,广东顺德县、浙江处州府及湖广永州府等地都输鱼课米或钞
。又如《会典》载输桐油者只有广西,但嘉靖《浙江通志》卷一七及万历江西《宁都县志》卷三“田赋”项内都列有桐油一项。像这些参差的地方,我们不必一一细举。我们只要知得到《会典》所载的关于输纳区域的分配,只是几年间的现象便已足,——自然这几年间亦自可以代表大致的情形,不过这不是毫无变动的情形,这一点,我们是应当明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