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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夏税本色考
——明代田赋史札记之一

关于明初两税之本色,各书皆以秋粮之本色为米,殆无异词。若夏税之本色为何物,则各书所载殊不一致,粗分之约有以下五说:

(一)农桑丝说 《古今治平略》、《考古类编》、《明书》诸书主之 ,如《治平略》云:

……夏税农桑丝也,以植桑者本农,而蚕事以夏始登故也。

(二)丝绵说 《三才汇编》主之,《田赋考》云:

初制……曰夏税,以丝绵……

(三)布说 亦见《三才汇编》,《田赋总论》云:

明……布缕在夏,粟米在秋……

(四)钞说 其说见《闽书》:

……夏税征钞,秋税征米……

(五)麦说 《明史稿》、《明史》及《学庵类稿》诸书主之。《学庵类稿》云:

二税夏麦秋米,楚、粤米夏熟者,夏税兼收米。其收绵、布、丝、绢、银、钞、钱,皆准米、麦。……

《明史稿》及《明史》亦谓:

两税……大略以米麦为主。

但《明史稿》则以为“谓米麦为本色,而诸折纳税粮者谓之折色”者,是在洪武九年;而《明史》则以为在洪武十七年。

以上各说,究以何说为合,今请分别论之:

(一)农桑丝非夏税本色之证 考明初令天下农民凡有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绵各半亩,十亩以上者倍之,田多者以是为差。惰者有罚:不种桑者使出绢一匹,不种麻者使出麻布一匹,不种木绵者使出绵布一匹。洪武元年(1368)奏准桑麻科征之额:麻每亩八两,木绵每亩四两,栽桑者四年以后有成,始征其租 。《明史》与《明史稿》均谓此即农桑丝绢所由起。由此可知农桑丝乃种桑之课,与夏税之课于土田者判为两事,更求其论据如下:

(甲)农桑丝为户税,夏税乃田赋。何瑭《均徭私论》云:

唐法有田则有租,即国朝田土纳税粮之意也。有身则有庸,即国朝户丁当差役之意也。有户则有调,即国朝农桑丝绢之意也。

由此可知夏税与农桑丝绢之不同,即唐代租与调之别。洪懋德《丁粮或问》亦云:

敢问桑丝之税奚从起也?曰:此所谓户税也。

亦可为证。又黄暐《蓬窗类纪》云:

今之夏秋二税,即古所谓粟米之征,唐之所谓租,农桑丝绢即古所谓布缕之征,唐之所谓调……

均可见农桑丝绢为户税,与夏税之课于寻常土田者迥乎不同。

(乙)农桑丝税率与两税税率不同。《明史》卷七八《赋役》云:“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赋: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民田减二升……”此与上揭:“桑麻科征之额:麻每亩八两,木绵每亩四两,栽桑者四年以后有成,始征其租”之记载,截然为两事。亦可为农桑丝非夏税之证。

今更自现存明刊各地方志考之,均以两税与农桑丝分别记载,又可见农桑丝决非夏税也。(例如《和州府志》分粮目为五:曰夏麦,曰农桑丝,曰秋粮米,曰马草,曰马驴站银,是也。)

再就《万历会典》卷二四至二五“税粮一至二”所载洪武、弘治、万历三朝天下各地实征税粮之数分析,知洪武间夏税名目仅包括米麦、绢、钱钞三大项,而尚无农桑丝一项名目,至弘治时夏税中始有农桑零丝与农桑丝折绢等项。故疑洪武时之绢即相当于弘万间之桑丝折绢等项。洪武时绢之输纳几遍全国,唯山西、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等六布政司(时贵州布政司尚未置立),庐州、淮安、扬州、安庆等四府,及滁、和两州无之。弘治以后农桑丝折绢之输纳,亦几遍全国,唯弘治时四川、云南、贵州等三布政司,隆庆、太平二府,及保安、滁两州无之。万历时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五布政司,太平府,与延庆(即前隆庆府)、保安两州亦不输纳农桑丝折绢。但夏麦则为各地同输,于此又可见农桑丝非夏税之本位,明矣!

然《治平略》诸书以农桑丝为夏税者,亦自有故。考《雷州府志》云:

田有夏秋二米,起于宋。天禧四年(1020)颁示天下劝农桑官,令所在州邑,农出秋粮,桑出夏税,其制遂定。明初有农桑绢,命天下农民率栽桑、麻、木绵,其不种者制之罚。寻照桑株起科纳绢,久之分派于米。

又《松江府志》查丝绵折绢之故,亦谓农桑丝折绢始于金元,明沿而未改云云 。可见桑出夏税之制,宋代曾行之,金元时亦有桑丝折绢之税。说者以农桑丝为夏税,当亦自有所本。

又自上引《雷州府志》文中末数语观之,知农桑丝绢之输纳,初为强制的性质——盖凡有田五亩至十亩者必须栽桑、麻、木绵各半亩,田多者以是为差,不种者有罚(见前)。则是凡有田过五亩者无不须纳农桑丝绢也。此为明初之劝农桑政策。大约其后因感困难而不能实行,故改为照桑株起科纳绢,即凡不植桑之田地可不必纳农桑丝绢矣。至云久之分派于粮,则为后来税法紊乱之结果。此其嬗变之迹,《福建·杂课》所载,最为详尽:

农桑绢……明朝洪武初令民有不种桑、麻与木绵者罚之布帛。后又令民于在官旷地种桑,每亩四十株,科(原作料字,疑误)丝五钱,每丝一斤四两,折绢一匹,长三丈有余。乃有司苟且其文,奉行不虔,遂变而征银,每匹一两六钱,水脚一钱八分,俱于通县丁粮办纳,非旧制也。

又洪懋德《丁粮或问》亦曰:

……桑丝之税……所谓户税也。昔者元尝课民以桑,劝民勤也,而因为之税。后则惰民之为甲首者,不桑不绩,而分派于粮,图苟且之易征,有司亦从而徇之,故今田一也,税其粮重矣,而又税以无桑之丝、无人之丁……

由此可知税法紊乱之结果,无桑之丝,亦分派于田土使负担之。《无锡县志·田赋》云:

桑丝绵绢,后俱并入秋粮夏麦内征收,最后则惟存秋粮米一项,而不复有夏麦名色矣。

又赵用贤《议平江南粮役疏》云:

如京库折丝绢,南京库农桑折丝绢、起运马草等类,此旧征之于山地者,而今亦混于秋粮中矣。

又可见明代中叶以后,农桑丝不但并入夏麦内带征,且有时并入秋粮内带征也。

由上可知农桑丝之被误称为夏税,其原因有二:

(甲)农桑丝在宋时确是称为夏税;(乙)明代中叶以后,农桑丝混入夏税或秋粮内带征。

(二)丝绵非夏税本色之证 按丝绵非夏税本色,已可从上一节知之,今不复再加论列。

(三)布非夏税本色之证 《太祖实录》云:

(洪武三年九月)户部奏:赏军用布,其数甚多,请令浙西四府秋粮内收布三十万匹。上曰:松江乃产布之地,止令一府输纳,以便其民,余征米如故。

《钦定续通考》按语因谓:

自古布缕有征,明初二税,但有绢而无布……当时(即洪武三年九月)输布者惟松江一郡,其后虽有折布之令,以非通制,故不偏举耳。

更自《会典》卷二四至二五“税粮”考之,知洪武一朝,各地确无有输布者,及至弘治、万历两朝夏税之输布者亦不过江西、湖广、贵州,及常州府四地。亦可为布非夏税本色之证。

(四)钞非夏税本色之证 按《闽书》所载,似专指福建一地而言。故不必细论。若自《会典》分析,则知洪武时夏税输钱钞者仅福建、江西、浙江三布政司,弘治、万历时输钞者亦仅福建、江西、浙江、广西等四布政司及苏州、松江、大名三府而已。亦可见钞之非夏税也。

(五)麦为夏税本色之证 约有如下之证据:

(甲)自《会典》洪、弘、万三朝税粮考之,各地所输夏税无不有麦之一项,且自现存之明刊本地方志观之,多亦作夏税麦。又散见于明各帝《实录》之夏税之折纳,亦多以麦为标准。如《实录》洪武九年四月:

命户部,天下郡县税粮除诏免外,余处令民以银钞绢代输今年租税。户部奏:每银一两,钱一千文,钞十贯,米一石,小麦则减直十分之二。绵苎布一匹,折米六斗,麦七斗;麻布一匹,折米四斗,麦五斗。

此可见银、钱、钞、绢、布均仅为代输之税物,其价值均以米麦为标准,是则米、麦为本色,银、钱、钞、绢、布为折色可知。盖若银、钱、钞、绢、布亦为本色,则何必谓为“代输”?又何必一以米麦之值为标准乎?

(乙)考之《实录》、《明史》诸书,米麦歉收及输运困难时,许以银、钱、钞、绢、布等物代输,其事例甚多,不必枚举。如《实录》宣德五年(1430)九月:

免山西绛州稷山县夏税。稷山县奏:宣德三年春旱,宿麦不收,所逋夏税未纳,今民艰食,上司征税甚急,乞赐矜怜。上命行在户部除其税。

亦可证明夏税是以麦缴纳,否则只以宿麦不收,而全免夏税,岂不无谓?

再观于太祖御制《大诰》云

麦方吊旗,而催夏税。秋税谷秧方节,早催秋税。

而《明律集解附例》亦明白规定:

夏税,夏月所收小麦;秋粮,秋成所收粮米。

则夏税本色之为麦,更断断无疑矣。

(原载《清华周刊》1933年第40卷第11、12期) PMdf1Ck2NgiRsfII3+s9NjHG7IoOyzvaTJGrabKVqHGI15yBdDkVxnYhB4XK9N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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