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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制定赋额年代之推测

考太祖举兵之初,兵粮之资,募之于民,名曰“寨粮”,刘辰《国初事迹》记之颇悉:

太祖亲征太平、建康、宣州、婺州(按:太祖征太平在元至正十五年〔1355〕,十六年征建康,十七年征宣州,十八年征婺州。见《明史》卷一本纪),书押大榜,招安乡村百姓,岁纳粮草供给,谓之寨粮……

大约军兴之始,就地筹饷,制为定额,实是难能,可以想见。至正二十年庚子(1360)五月,以胡大海之奏,寨粮始罢 。二十三年癸卯改以屯田充军饷 。然屯田统一之规制,至洪武二十五年(1392)始确定 ,且非民田之赋,非本文所欲置论者。

赋额究定于何年乎?此亦饶有趣味之问题也。考丙午(元至正二十六年〔1366〕)四月诏曰:

我谓纾民之力……今日之计,当定赋以节用,则民力可以不困。

可见是时仍未定赋额也。

然吴元年(1367)十二月甲辰李善长等奉敕编成之《大明令》 已载有:

凡民间赋税,自有定额。

又据《实录》吴元年:

是岁定各县为上、中、下(按原文脱一“下”字)三等,税粮十万石之下者为上县,……六万石之下者为中县,……三万石之下者为下县……

由此可推出赋税之有定额,当为自至正二十六年至其翌年(即吴元年)十二月以前所制定。

又自整个之财政系统观之,明代酒醋之征,于庚子(至正二十年)十二月癸巳(1361)已开始 。辛丑(至正二十一年)二月甲申又立盐法以资军饷 ,则占有最重要地位之田赋,其法之初立,当必更在此时之前。但当时戎马倥偬,支用无艺,虽制为赋法,亦难以切实遵行。如盐法制定以后,二年之间,已经两次修改 ,可为明证。故田赋之有定额,是在丙午、丁未(即吴元年)之间,或亦不为过迟耳。 TVryzB7xfW9yjANZYmqIooLIoMBi2pc6u5ajCdq7PZeTBDqN7zgp6rrCGwLIwQ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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