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正燮:《癸巳类稿》卷一一《少吏论》,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412—426页。
为了充分阐明明代粮长制度的特征,有追溯它的渊源的必要。在明代以前,主持乡一级和乡以下各级——如村、社等级的财务人员,他们的地位和身份是随着时代的改变而有所转变的,可以概括地分为两个时期来说:从秦汉至唐代中叶(大致以“安史之乱”——公元755—763年——为转折点),基本上是属于“乡官”的类型;自唐末至元末,这一批征收赋役的乡、村、里、社人员便逐渐下降为近于衙门的“差役”了。两者的主要区别:“乡官”是有官秩和俸给的正规公务人员;后者则仅为由公家佥点的职役,是无给制的,其身份和地位都远赶不上前者。
两汉的乡村组织,多承袭秦制。乡官中有“有秩”和“啬夫”,他们的职掌同为“听狱讼,收赋税”
。凡五千户的大乡,设“有秩”一人,由郡委任,其秩:岁俸百石;小乡设“啬夫”一人,由县委任,大约相当于岁俸“百石以下”的“斗食、佐史之秩”
。两晋县五百户以上皆置乡,每乡亦设啬夫一人;其户数较多的乡,又添置吏、史、佐员数不等
。他们多系有给职,有免除徭役的权利。下逮唐代初年,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每里置里正一人,职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诸里正,县司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
可见仍不失为“官人”的身份。这一段时期可以说是代表我国早期封建主义社会的“乡官制”时期,他们的职位较高,权力较大。虽唐睿宗(710—712)时已有不肯当乡职的人,然究竟尚未成为长期的普遍现象。
《日知录集释》卷八《乡亭之职》:“隋文帝师心变古,开皇十五年,始尽罢州郡乡官。”
《隋书》卷二八《百官志下》:“[开皇]十五年,罢州县乡官。”
《旧唐书·王鉷传》:“敕本郡高户为租庸脚士。”后世派富户为粮长,亦未免蹈覆辙。
成瓘:《篛园日札》卷六《乡官乡吏之治》,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395页。
但这种情形,至唐末便大不相同了:唐宣宗大中九年(855)诏每县据人贫富作“差科簿”,每有役事,委令据簿轮差。可见人已多不愿任乡职,故非佥派不可。自是以后,乡职渐成为“至困至贱”的“差役”,至两宋而更甚。当时“保正副、耆户长,仅执催科奔走之役”。“上之人既贱其职,故叱之如奴隶,待之如罪囚;下之人复自贱其身,故或倚法以为奸,或匿贼以规免”
。两宋对于掌催征之保正、户长等役的改革,和对于一般役法的改革大致相同,即初行差役制,继行募役制,最后行义田助役制,然终无补于事,且愈改愈弊,从此乡职与胥役便混而不可分了
。这是随伴着官僚主义中央集权进一步的发展而产生的现象。
金的坊里正是雇役,元的则是差役(华山:《元代赋役制度考略》,《文史哲》1958年第2期,第43页)。
金代夫头、队首(张家驹:《两宋经济重心的南移》,湖北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18页)。
元世祖至元七年(1270)始定村社的编制,凡五十家立一社。至元二十八年颁布《至元新格》,令社长专司劝农;里长(即乡长)、村主首,督催差税。明清学者对此多备极赞扬,以为元世祖鉴于宋代役法之失,故加以改革,可见他是重视农桑的
。近人更有说村社制有类于“地方自治”的。其实我们应当注意,村社制原不过是用蒙古及诸部族军士来监视汉农民的一种手法,所以《至元新格》颁布的第二年,便命“蒙古、探马赤军人一体入社,依例劝课”,其真正用意可见。元代对于农业并没有采取什么积极的措施,也没有能够真正提高乡政人员的地位,不过利用他们来作榨取农民的工具罢了。当时催征勒索最利害的,就是衙门里面的一班吏胥,因为基层行政实权根本便操纵在他们的手里(参看本书第16页注①)。因此上述两宋时代对役法的各种改革办法,无不一一在元代——特别是元中叶以后,照样翻版。
吕思勉:《燕石续札》,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64页。
相反地,朱元璋还在起义斗争的进行过程中,已在占领地区内陆续制订了一系列的关于筹措财源的方法——如屯田、盐、钱币诸方面,且都获得一定的成绩。粮长制的雏形也是在元末、明开国以前便具备了的。宋濂撰《行中书省王公墓志铭》记云:
辛丑(宋龙凤七年,元至正二十一年,1361)夏,……分〔江南行中书〕省于婺〔州〕,以控制东浙。公(王恺)仍以左司郎中分治省事。金华,婺剧邑,役民无艺。公令民自实田,请都(方仲按《萧山县志》云:“改乡为都,改里为图,自元始。”)以粮多者为正里长,寡者为副。正,则以一家二家充;副,则合四、二至七、八而止。通验其粮而均赋之。有〔粮〕一斗者役一日。贱与贵皆无苟免者。
由此可知一种与朋充粮长制相通的佥役办法,早在粮长制正式施行十年之前已在浙东金华县试办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时的里长可以看作粮长的前身,日后的粮长制可以说是这次经验的推广。
洪武元年二月均工夫,三年七月均工夫图册。
又在粮长制实施的前一年,朱元璋接受了浦江郑沂的建议,令各处递运官物的船只,由民户中佥取税粮较多、资力优厚之户来主持供应
。而运输工作,正是明初粮长各项任务中最繁重的一种(见本书第二章第一节)。
既然运输任务已派给粮多之户,如果再将征收任务也派给他们,那么,粮长最主要的任务可说是已经全部都包进去了。果然,后一年粮长制便正式施行。
总之,明初的粮长虽与“有秩有禄”的秦汉乡官不尽相同,但他的官派头是不小的;他虽然仍不免和宋元时的“职役”性质相近,可是他的场面究竟大得多了。我们只须将明初每一个粮长所管领的税户的平均数字约达9,000户之多这种情形(见本书第87页)来与宋代都保正所管理的亦不过250户,元代社长所管理的仅为50户诸事实互相比较,便不难看出粮长的权力是多么的扩大了。明太祖大力扶植粮长的理由,留待下一节详述。本节的剩余篇幅,我要用来谈一谈明代以后粮长制的演变概况。
粮长制在清初已衰替,但在康熙年间有些地方仍保留着这个制度的名称(见本书第83—84页)。究竟何时完全消灭,尚难确定。所应注意的,这一制度的残余直至清末和民国还是存在的。例如里甲制或其变相的制度便顽强地延续下来,各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另一方面,一批专吃钱粮饭的人员如所谓“粮书”、“册手”等也相继养成了:他们世代相传,俨然具有专业化的性质,他们把田赋征册收藏起来,视为枕中秘宝,不肯示人,州县政府催征田赋时非倚靠他们不可。他们盘踞征收机关,虽驱之不去——这种情形恰与明代中年以后大户皆不肯当粮长的状况正相反。因此,有许多地方尽管对于田赋的征收已订下了官收官解的制度,但实际上仍须仰赖粮书或里甲人员等。于是各种半公半私的征收组织又相继出现,名目甚多,如江苏无锡的图正,武进的社老,河南的乡董、庄首,河北的村长、练总,湖南的都总、甲首,和四川的粮堆子、推首等,都可视作粮长的变种,其阶级成分亦比明代更为复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