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一条鞭法的名称

我们说到一条鞭法,便应略略追述明代在一条鞭法以前的田赋制度。明代的田赋,是按田地的面积征税的。田地的分类,最普通的是根据于地形而分为田地山塘四种。四种以下,又根据占有的关系而各分为官有、民有两大类。官民之下,又按照土地的沃瘠,各分为上中下三等九则。再按这些等则,以定每一种田地山塘的税率的高低。一年分两期交纳,在夏季开始征收者叫做夏税,在秋季开始征收者叫做秋粮。夏税以小麦为主,但得以丝、绢、绵、钱钞等物折纳;秋粮以米为主,亦得以同上各种物品折纳。名色甚繁,往往一州县以内不下二三十种。以上各项钱粮都分开两部分:其一,存留,即存留于本地的部分;其二,起运,即解运于中央政府或本地以外其他地方政府的部分。各项钱粮皆有其指定的输送的仓库,又大概都有了指定的用途。凡距离起解所在地愈远,及输送上愈困难的仓库,名叫重仓口;距离愈近及输送愈易的仓库,名叫轻仓口。用途较急的,为急项钱粮;较缓的为缓项钱粮。因款项的缓急,以定起解的先后。急项尽先起解,缓项依次起运。

上节说的是赋法的大要。但我们不能不附带地说到役法,因为役有一部分的负担是由田地承受的。赋与役的关系,原本很密切;而讨论到一条鞭法,尤不能舍去役法不谈。明代役法,对一般民户所课的,主要的分为以下三种类:一、里甲,二、均徭,三、杂役。里甲,是乡村自治的行政组织,和供应赋役的地方单位,这是一切徭役中最主要的躯干,其他诸役都是直接间接地根据它而定的。其法:一百一十户为“里”,一里之中,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首领,名曰“里长”。其余一百户分为十“甲”,每甲十户。每十户之内,有首领一人,名曰“甲首”。每年由里长一名、甲首一名,率领一甲十户应役。这样,每十年之中,每个里长,每个甲首,与每一甲人户皆轮流应役一次。十年以后,又复查算各户的丁粮的消长,重新编定里甲次序,仍以丁粮多寡为先后,如前循环挨次应役。里长、甲首的职务,在管办一里或一甲内的公共事宜,最主要的为催征收解税粮,及应办朝会、燕享诸项典礼一切公事。“均徭”是服务于官府有经常性的各项役的通称,被佥派的对象,是以丁为单位,而非以户,故与里甲不同。均徭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力差”;一类是“银差”。亲身充当的叫做“力差”;出银给官府,由官府代募他人应役的叫做“银差”。银差、力差内项目极多,按项按款征派,备极繁琐。均徭以外,一切在官府或在民间非经常性的公共服务,都叫做“杂泛”,或“杂役”。这些多半属于临时的性质——因事随时编派的。以上里甲、均徭、杂泛三大类,其负担的轻重,都是根据人户的丁粮的多寡而定的,丁粮愈多的户编愈重的役,愈少的户编愈轻的役。丁指人丁,粮指应纳的钱粮。每户役的轻重不单视人丁多寡而定,兼视钱粮的多寡,亦即视财产的贫富而定。赋与役的征收及解运期间是不同的,而赋内各项与役内各项其征收及解运期间亦多不一致。主持征收及解运的人员往往亦不是同一的人员,而由各种名义的人员去分别地负责。所以这种赋役制度,确是异常复杂的;因为过于复杂了,于是产生了一条鞭法的改革。

一条鞭法的内容,在这里一时说不完。作者在《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最近一期中将有详细的阐述。简单言之:一条鞭法是一种历史的与地域的发展,各时各地的办法都不完全一样。今专就它发生的初期历史分析,可有以下各种不同的方式:第一,役内各项的合并;第二,赋内各项的合并;第三,役与赋的合并。以上三种合并,都可分为部分的或完全的。所谓“合并”,或指编派的方法而言,或指征收与解运的期限及手续而言,或笼统以上各方面而言。上述第一及第二两种合并,因役或赋内各项,皆系性质相同的东西,故合并不生若何困难,惟第三种,因役与赋的征收对象不同,性质迥异,其依何比例将役的负担分派于丁、田两项,以达到合并的目的则成一问题。这种比例大略言之,有以下四种不同方式:其一,以丁为主,以田为助;其二,以田为主,以丁为助;其三,丁、田平均分担徭役;其四,徭役完全由田地担承。又从以田赋承办徭役的方法言之,则有以下三种:其一,随面积摊派(如每田一亩派役银若干);其二,随粮额摊派(如每米一石派役银若干);其三,随粮银摊派(如每亩赋银一两派役银若干)。以上为一条鞭内最主要的办法。今专就“一条鞭”这一个名称,去发挥一下。

从字面上的意义说来,一条鞭就是将赋役内各项正杂条款合并地编起来,使其化繁为简,以便于征收。所以“鞭”字在当时亦多写作“编”字。我以为编字才是正字,鞭字乃是俗写。赋役内的各项目,在当时称为条款,如嘉靖初霍韬《应诏陈言以裨圣政以回天变疏》云:“贪污官吏通令里胥多开条款,条款愈多,奸利愈甚。” 一条鞭法便是将这些不同的条款合并起来,用同一的方法编派,如《会稽县志》内所载:“将概县各项钱粮名色,会计总作一条”,查照阖县田地人丁编派 。往日役法,并无按亩出办;今则改为按丁按亩编派,即凡每田一亩除出赋银以外尚须出役银若干,故曰合为一条编派。除了一条编派以外,在征收及解运上的合并划一,亦名曰一条鞭。比如往日赋役各项是分别征收及分别解运的,今则合为一起征收,亦合在一起解运,这固然是十足的一条鞭;但只合一征收而不合一起解,亦得称为一条鞭,此即所谓“总收条解”之法 。甚至只将收解的期限整齐划一起来,亦得称为一条鞭,如浙江《常山县志》所谓“条征条解”之法是 。无论从编派,或征收,或起解上观察,一条鞭法只是一种化繁为简的办法,但它不一定化而为“一”,并作数条编派收解,亦得称为一条鞭。所以当时有许多人将一条鞭的“一”字省去,简称“条鞭”或“条编”或“条边”,其实这是较近实际的称呼。

当时政府的文移册籍,又常将“鞭”字省去,称作“一条法”。为了这一个“鞭”字,还有人提议要重新更定。《帝乡纪略》云:

隆庆六年,漕抚都御史、临海王公宗沐,照依江南役法,除夏秋税粮并京库等税为田地常赋,其余赋役杂项不等,合田地户口,或主于粮而以人丁协助;或主于丁而以田亩协助,通融均派编银。凡里甲、均徭、驿传、民壮四差银,以此支解,另立科条,五年一审,谓之一条鞭。下其法于州县遵行,将及十年。今按奏议等文字,皆谓之一条鞭法。而文移册籍乃皆谓之一条法。鞭字甚为不典,似当更钉(按应作“订”字)为宜。

鞭字除写作“编”字之外,亦有写作“边”字的,如湖广布政使司《归州》及《永州府》等志,北直隶《保定府志》皆作“一条边法”或“条边法” 。所应注意,这些写法即在同一书中亦是互用的,如《永州府志》虽用一条“边”的名称,但间亦写作一条“编”。至于“鞭”、“编”两字在同一书中互见,例更不少。

此外一条鞭法还有种种稍异的名字,如《武进县志》所说的“总编”,实际上就是指条鞭法而言 。又如《汶上县志》所载的“明编法”——嘉靖末隆庆初年本县知县赵可怀“始以丁权地,立明编法,民得据历(按即赤历,令百姓自登纳数,以上之于布政司年终磨对者)以出役钱……计岁会之需,赋入地亩,征其直于官,而代之以吏……” ,也就是一条鞭法。又,万历《南阳府志》卷五《田赋》说:役法“以一条鞭征焉,谓……不均在分年甲,乃类计而年征之”。又在凡例中说:“今以汝宁秦参军、南阳姚太守议行类编法,数年来公私颇便,然视令甲殊矣。”可见“类编法”亦即“条鞭法”

我们说《武进县志》所说的“总编”就是“条鞭”,因为从县志的记载看来,总编的办法与条编的办法是完全一样的(可惜原文太长,不便转录下来)。但又有所谓“总赋法”,其法与条编法稍异。明季鄞县林时对云:

国家……里甲十年而一充……其后有司或为总赋之法,或为条编之法。总赋者,岁统计其所入而总赋之,户颁以所赋之数,而人人知其宜入,当数而止。约法画一,吏牍大损,豪猾不得规其轻重,而公家催征易起,人称便矣。然而诸供亿悉在官,官率取之市,或给之值不当;又百姓已罢归,官有私役之者,此其弊也。条编者,计口授庸,缘役定值,悉籍其一岁之费而输之官,官为召募,民无扰焉,人亦称便矣。然费益繁而用益不给,则有那(挪)借,有预征。那借而官困矣,预征而民困矣,此其弊也。

这里总赋与条鞭,都是先将每户所应输纳的赋役之额制定,然后通知人民,使各户如数输纳,免去胥吏得从中阴为轻重。以上的规定,是总赋与条鞭所相同。但总赋是统计一切供亿总输之于官,而条鞭则缘役定值,由官府代为召募,这是两法不同之点。

我们必须注意,有时册籍上所载,已经明明是一条鞭的办法,但它们并不给这些办法以任何的专称,亦有已经给了专称的,但另给一名字,而不名以“一条鞭”。第一种的例子很多,举不胜举,第二种则可以嘉靖四十五年(1566)巡按浙江监察御史庞尚鹏所奏行的均徭法为例,这个均徭法尚鹏自己亦明明说是仿余姚、平湖二县行一条鞭之法 。后人亦多称他为推行一条鞭法甚有力的人。但《绍兴府志》则名其法曰“均平法”,而以隆庆元年(1567)正月十九日余姚知县邓材乔所奏行的才叫做“一条鞭” 。《温州府志》所载,府总条下谓庞尚鹏行“均平需鞭”法。又在永嘉县条下则云:

岁征,嘉靖四十五年巡按庞条议行“均平”,……隆庆六年知县伍士望奉文议将一应均平等项钱粮,均为“十段条鞭”,派各里甲逐年出办。……

又瑞安县一条下云:

岁征,嘉靖四十五年巡按庞议行“均平”。……隆庆末年知县周悠清查,万历元年(1573)始行条鞭。

可见庞尚鹏所行的一条鞭法,两志都名之曰“均平法”或“均平需鞭法”,而与“一条鞭”或“十段条鞭”是截然分开的。尚鹏所行的法是怎样的呢?据万历《绍兴府志》说:

通行会计各府州县每年合用一应起(运)存(留)额(办)、坐(办)、杂(办)三办(即以上三项的合称)钱粮数目,仍量编备用银两,以给不虞之费,俱于丁田内一体派征,名曰均平银……

我们由此可知“均平法”名称的由来,但尚鹏所行的法,事实上就是一条鞭法。

此外又有所谓“小条鞭”,即指定额以外的加派,如泰昌元年(1620)九月庚辰光宗即帝位,大赦天下,诏曰:“……有于条鞭之外,立小条鞭;火耗之外,复加秤头。……” 此即所谓“条鞭之外,更有条鞭” ,或“条外有条,鞭外有鞭”之意 。又有“两条鞭”,即指总分为两条编派的意思

与一条鞭约在同时施行的尚有:征一法、十段锦、纲银、一串铃诸法。这些办法与一条鞭法是大同小异的。故清傅维麟《明书》云:

征一法、一条鞭、十段锦、纲银诸法(原作“于”字,误)在所异名而同实。

征一法是嘉靖中应天巡抚欧阳铎所行的,其法:计亩均输。十段锦初行于正德间(1506—1521),嘉靖(1522—1566)、隆庆(1567—1572)时又有修改。其法的大概:审计阖县人户丁田数目,均分为十段,每年以一段编佥应役。此即为革去昔日里甲的“十甲输差”的制度,与一条鞭法正相同。庞尚鹏在《题为厘宿弊以均赋役事》一疏内,他又称自己所行的法为“十段锦法” 。可见在尚鹏的观念中,一条鞭法与十段锦法是没有什么分别的。但《钦定续通考》说:

嘉靖四十四年二月议准江南行十段锦册法……行之未几,里下骚然,莫必其命,浙江尤甚,庞尚鹏巡抚(按:“抚”字为“按”字之误)浙江时,乃奏请行一条鞭法。

总之,一条鞭与十段锦是差不了多少的。纲银法始于正德十五年(1520),是御史沈灼所建议的,其法将通县里甲费用,分为正杂二“纲”,以丁四粮六的比例分派。以丁粮分承徭役的负担,条鞭法与纲银法是一样的;但纲银丁粮的分配有一定的比例,条鞭法却不一定——但间或亦有一定的。由此又可见两法亦甚相近。一串铃法行于隆庆万历年间,其收解方法:“夥收分解”,与条鞭的收解办法正相同。但一串铃只指收解上的方法而言,而一条鞭则兼包赋役的编派而言,故条鞭的范围比一串铃广得多了。

由上可知征一法、十段锦法、纲银法、一串铃法等,其立法的精神,皆与一条鞭法相同,但所包括的范围大概都比条鞭狭些,所谓“具体而微”罢了。然这些办法在细则上亦有与条鞭法相异之处,且各个名称沿用已久,故不宜与条鞭混而为一。

除去在田赋上用一条鞭法以外,整理盐务亦有人提议用一条鞭法者。如天启元年(1621)八月戊戌总督蓟辽尚书王象乾题请“如征粮条鞭例”,以修盐引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兖州府志·户役论》所说的话,一点也不错:

条编者,一切之名,而非一定之名也。粮不分廒口,总收类解,亦谓之条编;差不分上下,以地为准,亦谓之条编;粮差合而为一,亦谓之条编。其目夥矣……岂必胶柱而谈哉!

结束以上所说,一条鞭的名称甚繁:有已具备一条鞭的内容,而无“一条鞭”的名称者;而“一条鞭”亦有种种不同的写法或称呼:如“鞭”字可写作“编”或“边”;以上三种的写法又皆可省去“一”字,名“条鞭”或“条编”或“条边”法;亦有将“鞭”字省去,名“一条法”的。此外“总编”、“明编”、“类编”等亦皆为条鞭的别称。又如“十段需鞭”、“十段条鞭”亦为条鞭法的一种。至若“均平法”、“十段锦法”等,虽皆与条编法内容相同,但因人们所注意之点不同,故另给以完全不相同的名称,故不应与条鞭的名称相混。

日人清水泰次教授在其所著《一条鞭法》论文中 ,谓一条鞭法亦名“单条鞭”,他引万历《政和县志》卷三为证,但该书原载:“比征单条鞭则例”,意思是说比征单(即催征单,如易知由单之类)上所开载的条鞭则例。清水教授以为“单”与“一”的意义相同,故亦有“单条鞭”的名称,恐怕是误解罢?

(原载《中央日报》1936年4月23日,“史学”第7期) 0fWoQduYgSh7Vw7dyuPQdLZL0migV9U6iuRFQId/qGzux8WZThIBw37PXT9kr6hH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