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障慈湖河上游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效益的持续性为目标,建立合理的管理、监督与保障机制,使得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成果趋于自我维持的状态。
企业管理经验对于慈湖河上游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至关重要。除了政府部门监管外,具体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的实施和后期管理维护,均需要矿山企业具备完善的管理体制和经验。
(1)企业管理机制的完善。矿山企业应重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设立专门机构,专人管理,对各类污染源点登记建档,定期对矿各单位环保工作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定时间、定项目、定责任人进行整治。
(2)建设企地沟通机制。
(3)加强矿山企业和当地政府的合作。
生态环境、发改、国土、交通、水利、住建、应急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慈湖河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保障措施为保证慈湖河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治理。
(1)组织领导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效实施的首要保证措施,矿山企业在矿山建设和运营中,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施行)、《马鞍山市生态市建设规划(2004—2020)》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指南要求,从组织机构到工作制度入手,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治理实施保障机制,严格落实本指南确定的各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治理方案措施。
(2)矿山企业应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治理纳入各单位生产建设的年度计划,制定检查、验收和考核的具体办法。
矿山企业选择有专业技术水平的机构进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治理的设计与施工工作。矿山企业选派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监督与协调工作。
矿山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资金来源主要是各矿山企业自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治理的资金应纳入企业生产成本和矿山维护基金。对于某些影响较大、危害较重的项目,责任单位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筹措资金,也可向地方政府申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