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湖河上游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包括矿山企业生态恢复方案和地质灾害治理方案。
(1)按照“边生产、边复垦”的原则,采取有效、合理的工程措施和生物化学措施,及时对损毁土地进行生态恢复治理,使损毁的土地达到“可利用状态”。
(2)生态恢复治理必须将废弃矿山边坡的稳定性、水土保持和减少二次污染及地貌景观恢复作为首要任务,不应产生新的危及社会及人民生命财产等隐患。
(3)生态恢复治理应以不改变当地生态环境的基本特征为前提,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为最终目标。
(4)生态恢复治理必须与恢复地的社会、经济、环境发展相适应,与建设规划、生态建设、土地利用相结合。
(5)矿山废弃地生态恢复应做适宜性评估,对地形重塑、土壤重构、景观再造进行优化设计,合理选择物种及生态恢复治理工艺。对于存在潜在污染的矿山废弃地,不宜复垦为农牧业生产用地。
(6)生态恢复治理工程除应符合本《指南》外,还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慈湖河上游露天采场主要有高村铁矿露天采场、小南山铁矿露天采场、笔架山绿松石矿露天采场。矿山企业应按照“边生产、边恢复治理”的原则对露天采场终了平台及边坡逐步进行生态恢复。
(1)露天采场植被恢复
1)露天采场终了边帮生态恢复前应首先对边坡和平台进行清理整治,清理整治后的边坡坡度及平台宽度应满足矿山初步设计要求,并使边坡保持稳定。
2)露天采场边坡应恢复植被,边坡恢复措施及设计要求应符合GB50433的相关要求。
3)露天采场平台恢复植被前应进行土壤重构,植被优先选择乡土树种,并配套建设灌溉排水设施。
(2)露天采场恢复与利用
1)具备回填条件的露天采坑,在保证安全生产、不产生二次污染的前提下,宜利用矿山固体废弃物回填采坑。
2)按照“以农制农、宜林制林、宜牧制牧”的原则,恢复后的露天采场进行土地资源再利用时,在坡度、土层厚度、稳定性、土壤环境安全性等方面应满足相关用地要求。
慈湖河上游排土场主要有马钢南山矿高村铁矿排土场、凹山排土场、笔架山绿松石矿排土场等。矿山企业应按照“边生产、边恢复治理”的原则对排土场逐步进行生态恢复。
(1)排土场水土保持与稳定性要求
1)有大量松散物质堆积的陡坡场地,以及其他可能出现滑坡、坍塌的排土场,应采取坡脚防护或拦渣工程。排土场基底坡度大于1∶5时,应将地基削成阶梯状。排土场原地面范围内有出水点的,排土之前应在排土场坡脚修筑疏水排水设施。
2)排土场应设置完整的防洪和排水设施。
(2)排土场植被恢复
1)排土场总高度大于10m时应结合安全评估的结论进行削坡开级,每一台阶高度不超过5—8m,台阶宽度应在2m以上,台阶边坡坡度小于35°,形成有利于林木植被恢复的地表条件。
2)每一台阶均应建设排水沟,以利边坡和台阶面排水。
3)充分利用各期工程收集的表土覆盖于排土场表层,覆盖土层厚度根据植被恢复类型和场地用途确定,恢复为农业植被的,覆土厚度应在50cm以上;恢复为林灌草等生态或景观用地的,根据土源情况进行适当覆土。
4)排土场植被恢复应因地制宜,草灌优先,恢复后的植被覆盖率不应低于当地同类土地植被覆盖率,并与周边自然景观协调。不得使用外来有害植物进行植被恢复。已采用外来物种进行植被恢复造成危害的,应采取人工铲除、生物防治、化学防治等措施及时清理。排土场各台阶的边坡只能采用草灌结合,不得栽种高大乔木,以免影响边坡稳定。
(3)排土场修复再利用
1)生态修复治理后的排土场应因地制宜地转为农业、林业、牧业、建筑等类型用地,具体修复工程实施参照土地相关标准执行。
2)排土场对存量废石进行回采综合利用时应编制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慈湖河上游尾矿库主要为正在闭库的金鑫选矿厂尾矿库及已闭库的孙村尾矿库等,无在役尾矿库。
(1)尾矿库安全稳定性要求。尾矿库的排水、围挡、防渗、稳定等措施参照AQ2006进行规范设计。特别是尾矿库安全应定时监测。
(2)尾矿库生态环境要求。尾矿库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对渗滤液、周边地表水及地下水进行定期监测,并保证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
(3)尾矿库闭库覆土及植被恢复。尾矿库闭库后,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闭库设计。根据设计要求参照当地气象条件、尾矿污染物毒性、植被恢复方式、土源情况进行不同厚度覆土,因地制宜进行植被恢复和综合利用。恢复植被的覆土厚度不低于30cm。
(4)尾矿再利用的生态恢复。尾矿库进行回采再利用或经批准闭库的尾矿库重新启用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定实施尾矿利用规划和恢复治理方案。各类尾矿库库面修复后,原则上不能作为住宅用地使用。如确需使用作为住宅用地,则必须对尾矿库的安全性重新评价。
(1)矿区专用道路用地应严格防治占地面积和范围,道路沿线应设置截排水沟。
(2)矿区专用道路使用期间,应对道路两侧进行绿化,对道路两侧裸露边坡进行植被恢复。道路绿化应以乡土树(草)种为主,选择适应性强、防尘效果好、护坡功能强的植物种。
(3)道路建设施工结束后,临时占地应及时恢复,与原有地貌和景观协调。
(1)矿山工业场地不再使用的厂房、堆料场、沉沙设施、垃圾池、管线等各项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应全部拆除,并进行景观和植被恢复。转为商住等其他用途的,应开展污染场地调查、风险评估与修复治理。
(2)地下开采的矿山闭矿后应将井口封堵完整,采取遮挡和防护措施,并设立警示牌。
慈湖河上游地质灾害风险主要是开采活动带来的地质灾害隐患,主要治理措施为:
(1)对治理区内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包括资料收集、地形测绘、地质测量等手段;确定其致灾条件和诱发因素,判定矿山地质环境的稳定性,确定合理的整治技术方案。矿山企业应编制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2)建立长期有效的监测网点,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变化监测和治理利用效果观察。特别是对采场边坡稳定性、尾矿库安全性、沉陷区的沉陷速度等进行分期定时观测,找出其活动规律,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把地质灾害防治在萌芽状态。
(3)矿山企业服务期满后,应对各工业场地进行封场、治理。矿山企业可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土地复垦报告进行迹地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