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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慈湖河上游矿山自然生态保护

根据慈湖河上游矿山自然生态保护目标,提出土地、植被、湿地等预防保护措施。

2.1 基本要求

(1)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在慈湖河上游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二级管控区禁止采矿等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

(2)慈湖河上游工矿开发活动应符合马鞍山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预防和保护措施,避免或减轻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3)严格保护慈湖河上游耕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非法占用。

(4)严格保护慈湖河上游林地,划定慈湖河水源涵养区保护范围,未经批准不得进行露天采矿、筑坟、建墓地、开垦、采石、挖砂和取土等活动,逐步恢复林地水源涵养功能。

(5)严格保护慈湖河上游自然湿地,任何单位、企业、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封闭慈湖河上游自然湿地,维持慈湖河上游水体自净功能。

2.2 自然生态保护措施

2.2.1 生态保护红线管控

(1)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禁止新建有损涵养水源功能和污染水体的项目;不得进行露天采矿、建墓地、开垦、采石、挖砂和取土活动;不得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体废物;已有的企业和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2)按照突出重点、以效定补、公开透明的导向,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群众给予必要的补偿,逐步实施生态移民。

(3)采取以人工修复为主、封禁为辅的自然恢复措施,修复因采矿等受损的生态系统,改善和提升生态功能。

(4)建立生态保护监测及评价机制,实时监控人类干扰活动,及时发现破坏生态保护的行为,对监控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评价。

2.2.2 基本农田保护

(1)基本农田保护范围按照《马鞍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执行。

(2)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3)严格控制区内的农田转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擅自转为非耕地;区内的耕地应注重培肥地力,防止污染和退化。

2.2.3 现有林地保护

参照《马鞍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明确林地(含园地)保护范围,禁止非法占用和垦植,加强改造低效园地、林地,充分利用荒山坡造林,扩大有林地面积,保持园地、林地数量基本稳定,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其布局。

2.2.4 现有湿地保护

慈湖河上游区域的人工湿地包括高村人工湿地、南加甸人工湿地、秀山湖,将其划为湿地保护范围,主要功能是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的保护、水土保持、水源涵养。为加强湿地的保护,应从政策、投资、宣传等多方面加大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力度。

2.2.5 水体保护

(1)划定水系资源保护范围。将慈湖河流域主河流水系两侧50~100m划为中心城区水系保护范围,主要功能为: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保护区水系两侧种植植被保护带;为保护水系不受污染,保护区域范围内生活污水需经处理达标后才可排入水系。

(2)为预防慈湖河水系污染问题加剧,马鞍山市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预防,严禁沿河各种污水进入水体。向山镇及周边居民区应尽快完善污水收集及处理系统,严禁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体;各矿山企业应按照相关政策、标准规范,完善企业的雨污分流系统,做好企业的污水处理工作,污水达标排放。

(3)采矿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在专用场所堆放,并采取措施防止二次污染;禁止向河道、河堤、边滩等区域排放岩土、含油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 28Q5nbbZ+lp8XaI9M7Z93HkDomKWGZr23FfLrgtpFqrrFTsmF/FTMBLCPCo02tX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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