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结合慈湖河上游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特点,明确提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生态恢复治理,以及环境管理的原则、重点和技术方法,为慈湖河上游矿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本指南适用于慈湖河上游矿山生态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生态恢复治理。
本指南所指的慈湖河上游范围:东至安徽与江苏省界交界分水岭;南至凹山排土场、大黄山、霍里山一线;西至宁芜高速;北至旅游大道,面积约43平方公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15)《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1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17)《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
(18)《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19)《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20)《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
(21)《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2)《安徽省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
(2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3〕89号);
(2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31号);
(2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6〕116号);
(27)《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发〔2018〕21号);
(28)《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皖政〔2018〕83号);
(2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马政〔2015〕83号);
(3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马政〔2017〕25号);
(31)《中共马鞍山市委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马鞍山)经济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马发〔2018〕17号);
(32)《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马政〔2018〕64号)。
(1)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2)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3)GB/T 14848—2017 地下水质量标准;
(4)GB 15618—20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5)GB 36600—2018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6)GB 16297—2004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7)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8)GB 18599—20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9)GB 28661—2012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0)GB 50433—2018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11)HJ/T 294—2006 清洁生产标准铁矿采选业;
(12)HJ 652—2013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
(13)AQ 2006—2005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14)TD/T 1036—2013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1)《马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2017年修订);
(2)《马鞍山市生态市建设规划(2004—2020)》;
(3)《马鞍山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
(4)《马鞍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5)《马鞍山向山生态镇发展规划(2018—2028)》;
(6)《马鞍山市向山镇总体规划(2006—2020)》;
(7)《马鞍山市空间规划(2017—2035)》;
(8)《马鞍山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总体规划(2016—2020)》。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1)矿山自然生态保护。采取必要的预防和保护措施,避免或减轻矿产资源勘探和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2)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对矿产资源勘探和采选矿过程中造成的各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采取人工促进措施,依靠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与自组织能力,逐步修复与重建其生态功能。
(3)露天采场。矿山开采所形成的采坑、台阶和露天沟道总称为露天采场。
(4)地下采矿。采用竖井、斜井和平硐方式从地下矿床采出有用矿物过程。
(5)排土场。矿山剥离和掘进排弃物集中排放的场所,又称废石场、排岩场或弃渣场。排弃物一般包括腐殖表土、风化岩土、坚硬岩石以及混合岩土,有时也包括可能回收的表外矿、贫矿等。
(6)选矿厂。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各类方法将有用矿物与脉石矿物分开,以获得工业原料的分选场所。
(7)尾矿库。由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于堆存经选矿厂选别后排出的含有一定矿物成分、现有选矿技术设备无法提取的尾矿的场所。
(8)表土。土壤剖面中最靠近地表的一个层次(A层),一般厚度为20—30cm。表土的组成成分与母岩相近,并含有一定的腐殖质和有机质,适宜植被生长。
(9)矿山塌陷区。因井下矿山开采导致采空区之上覆岩层的原始应力平衡状态受到破坏,发生冒落、断裂、弯曲等移动变形,最终涉及地表,形成下沉盆地和裂隙等沉陷地形。
(10)矿山工业场地。为矿山生产系统和辅助生产系统服务的地面建筑物、构造物以及有关设施的场地。
(11)矿山污染场地。因堆积、储存、处理、处置或其他方式(如迁移)承载了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产生危害或具有潜在风险的矿山空间区域。
(12)矿区绿化覆盖率。矿区土地绿化面积占废石场、矿区工业场地、矿区专用道路两侧绿化带等厂界内可绿化面积的百分比。
慈湖河上游区域主要的生态环境问题类型较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植被破坏、水土流失问题较为严重。露天采矿造成慈湖河上游植被遭到了破坏,加剧水土流失,减弱植被水源涵养功能。
(2)湿地环境自净能力低下。由于慈湖河上游高强度的开发建设活动,自然湿地遭侵占问题突出,现有湿地由于长期的水土流失而淤积及植被生态系统失衡造成环境自净能力低下。
(3)地质灾害隐患较多。部分矿山排土场、尾矿库因未按设计建设和堆排,存在滑坡、垮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罗卜山、霍里铁矿因井下采矿而存在地表塌陷隐患。
(1)大气环境问题。慈湖河上游大气污染主要为无组织粉尘污染,主要来源为采矿凿岩、爆破、挖掘、破碎、转运等粉尘,排土场、尾矿库扬尘、道路运输扬尘等。
(2)水环境问题。慈湖河上游存在的水环境问题包括:
1)因成矿机理和伴生矿物种类众多等区域地质原因,慈湖河上游矿山矿坑涌水、排土场淋溶水、尾矿库溢流水等未经处理的大量的酸性废水进入上游河道,严重影响地表水质。
2)由于矿山裸露且缺少废水收集和沉淀措施,造成大量的泥沙进入上游河道,淤积严重。
3)镇区工业废水、生活污水、马鞍山监狱生活污水等处理设施或管网收集系统不完善,超标废水直排入河,严重影响河流水质。
4)农业生产中化肥、农药使用产生的面源污染尚未有效处置造成水体污染。
5)局部河道漂浮物、河道两侧垃圾仍存在,两侧防护措施缺乏。
(3)固废问题。慈湖河上游存在的固废问题包括:
1)弃土弃石存在乱堆乱放的情况,压占土地、损坏地表植被。特别是一些已经关闭的矿山企业的尾矿库、排土场等矿山迹地没有得到及时的生态恢复,存在很多问题。
2)固废综合利用率偏低。
(1)复垦土源短缺。由于慈湖河上游大多数矿山前期未进行表土剥离,造成后期复垦覆土土源、覆土质量无法保证。
(2)生态恢复治理理念片面,技术落后。慈湖河上游矿山目前生态恢复还停留在简单的植树种草阶段,且复垦植被过于单一,适宜性较差,无法适应慈湖河上游特殊生境条件,难以形成较为完善的生态系统,造成生态恢复效果较差。
该区域存在监督管理问题包括:
(1)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和权限分散在农业、水利、生态环境、城建、安监、城管、自然资源等部门,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尚未形成,市、区(县)、乡镇分级管理的职责不明,责任难以落实。
(2)国家及省、市缺乏有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3)因本区域个体、私营涉矿企业众多,职工均为本地人和部分失地农民,因而难以形成有效的社会公众监督和参与机制。
(4)现有矿山企业重生产、轻环保现象普遍,缺乏有效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考核奖惩制度。
根据慈湖河上游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政策,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HJ 652)等技术标准,《马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2017年修订)等规划,明确慈湖河上游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如下:
(1)矿山绿化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绿化植物搭配合理,矿区可绿化区域的绿化覆盖率达到100%。
(2)工矿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率达到100%。
(3)提高废石、尾矿综合利用率,按“分类处理,持续利用”的原则,尾矿、废石安全处置率应达到100%。
(4)工矿废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95%。
(5)现有环境治理设施运行率为100%。
(6)有效防治悬浮物、酸性废水等各类污染物进入慈湖河,慈湖河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慈湖河上游洋河段综合治理率为100%。
(1)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的原则,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贯穿矿产资源开采的全过程。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提高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水平。
(2)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付费”原则,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权、责、利,充分运用法律等手段保护生态环境。
(3)坚持“源头控制、减污减排”的原则,从源头控制慈湖河上游矿山污染物产生,减少污染物进入河道。
(4)坚持“景观相似、功能恢复,恢复过程与区域规划相协调”的原则,治理工程应以不改变当地生态环境的基本特征为前提,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为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