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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与实践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拓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科学内涵、基本特征和本质要求。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都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重大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长期坚持、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021年10月13日,党中央召开了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人大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这些重要讲话、重要论述和重大部署,丰富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标志着我们党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律性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这一重要思想还在随着实践发展而不断丰富发展、与时俱进。其主要内容包括: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坚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阐述了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历史必然、特点优势、实践要求,明确提出了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的重大原则、思路举措、重点任务,为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随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实践不断完善、与时俱进,步伐快、创新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一是推进现行宪法与时俱进。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按照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的建议,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高票通过宪法修正案,完成了宪法修改的崇高任务。这次宪法修正案共21条,重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通过这次宪法修改,我国宪法更好体现了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更好适应了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了有力宪法保障。

二是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设立国家宪法日,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庄严承诺忠于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作出对部分服刑罪犯实行特赦的决定。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落实宪法规定的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制定国歌法,同此前已经施行的国旗法、国徽法一道,维护宪法确立的国家重要象征和标志的尊严。作出有关决定,明确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有关法律规定的原法律委员会的职责,同时赋予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

三是完善选举制度。 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和辽宁拉票贿选案涉及党员干部和人大代表人数多,性质严重,负面影响很大,需要从法律制度上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2015年修改选举法,为进一步把好代表“入口关”,保证当选代表的政治素质,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撑。第一,增加了对接受境外资助的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法律后果。公民参加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违反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应当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第二,参照全国人大组织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审查程序进一步予以补充和完善。对补选产生的人大代表,也要依法进行资格审查。

四是完善代表制度。 2015年修改代表法,从法律上、制度上着力解决基层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以及代表选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增加规定县级人大代表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乡镇人大代表根据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安排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乡镇人大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乡镇人大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增加规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增加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五是完善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 2015年修改地方组织法,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第一,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职责。增加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第二,明确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增加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辖区内的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本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2021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有关决定,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后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行使职权的指导思想、组织和活动原则等,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职权相关规定,完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相关规定,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增加相关内容,健全全国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加强代表工作、密切与代表的联系。修改后的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明确会议召开的相关准备工作,严明会议纪律,适当精简会议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加强会议公开和信息化建设,完善法律案等议案审议程序,规范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程序,健全完善大会通过事项的公布程序。2022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有关决定,修改地方组织法,明确坚持党的领导和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健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制度;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健全协作机制;明确地方人大与地方监察委员会关系的相关制度;充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2022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有关决定,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充实“总则”内容,增加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等内容;根据实践需要适当增加会议频次和创新会议形式;优化会议组织安排,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增加改进会风会纪有关内容;完善议案审议程序;增加规定常委会听取的报告和相关程序;增加规定专题询问;完善发言和表决制度;增设“公布”一章,明确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事项以特定的方式予以公布;体现机构改革成果,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有关提出议案、接受询问等方面的职权职责,将“法律委员会”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地方组织法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程序方面的制度规范,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人大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律保障;是总结实践经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健全人大组织和工作程序的现实需要。

六是完善立法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适应立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针对立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了立法法。 第一,进一步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事项。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十个方面的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也就是专属立法权。这次修改,将原来第八项有关税收的规定,单独作为一项列举出来,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将有关税收的基本制度具体化,列为专属立法权事项。即“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从位置上看,提前到第六项,放在涉及公民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立法事项之后,显示出对公民财产权的高度重视。将涉及公民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事项作为专属立法权事项,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立法理念。专属立法事项还有一处修改,即原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这次修改加上了“征用”,实际是把宪法关于加强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在立法制度上予以体现。 第二,从法律上解决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的问题。 在总则第一条中,把“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作为立法法的宗旨作了规定;把“立法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作为一项立法原则确定下来;增加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多个调整或暂停部分法律规定实施的授权决定,仅2019年就有涉及司法体制、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股票上市发行制度改革等授权决定;针对原来对授权的原则规定,以至于有些授权的范围过于笼统,也没有时限要求,立法法修改对此进一步作出规范,要求授权决定不仅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还要明确授权的事项、期限和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6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等。 第三,赋予所有设区市地方立法权。 立法法修改前,全国设区的市是284个,按照原来立法法的规定,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一共49个,分别是27个省会城市、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明确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发展,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进展,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有关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为设区的市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宪法依据。 第四,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这两项工作都是由人大来主导;加强和改进法律起草机制,规定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发挥在立法决策中的主导作用,在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对法律草案具有较强专业性的,或者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要求组织召开论证会;法律草案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涉及重大利益关系调整的,应当召开听证会;更多地发挥人大代表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中的作用。

七是完善监督制度。第一,加强和改进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制度。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自2016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都安排听取审议国务院相关专项工作报告。2017年,党中央出台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自2018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安排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2019年4月1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委员长会议通过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五年规划(2018—2022)》,明确提出,经过5年努力,全面摸清国有资产家底,理清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监督制度,为向全国人民交出国有资产“明白账”“放心账”奠定坚实基础。2018年制定的监察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加强和改进计划、预算监督制度。 2014年修改预算法,进一步增强了人大审查批准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规定代表大会审查预算的重点内容8个方面、常委会审查决算的重点内容12个方面等。在修改预算法后,又着力创新完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机制,提出和制定了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机制的意见、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等;在总结地方人大实践经验基础上,推进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实现对预算决算的全口径审查和对预算执行全过程的实时在线监督,向着构建完整、规范、透明的预算制度迈出了坚实步伐。 第三,加强和改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2015年修改立法法,增加规定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主动审查;审查、研究情况的反馈和公开等。在有关工作制度上,2015年中央办公厅出台工作指导性文件,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制定了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规程(试行),对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组织进行反馈的工作办法等。在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基础上,2018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和立法工作计划中明确,按年度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将制度化、常态化。 第四,加强和改进专题询问工作。 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听取审议中央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之后,专题询问从尝试探索到全面展开,从逐步完善到形成机制,结合审议执法检查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成为常态,提升了人大监督工作实效。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关于改进完善专题询问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增强了专题询问的针对性、互动性和实效性。2022年6月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总结近年来开展专题询问这一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创新制度,增加有关规定,为更好开展专题询问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回顾这段波澜壮阔的历史,我们深切感受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在追求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的斗争中探索和建立起来的,是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多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的持续探索和伟大实践中巩固和发展起来的,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保证了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支持和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在推动国家发展、人民幸福、民族复兴的伟大历史进程中,焕发出蓬勃生机和活力,展现出巨大优势和功效。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展现出蓬勃生机活力。”“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 G6iHCwzo5PwG9Wnh/LSSQBOSOaSA5/v7jAt9ubhL8kTyLHopBrAdp35iMzdu6Bk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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