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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中国成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施行和挫折

正是由于毛泽东等开国元勋的深思熟虑和长远谋划,正是由于全国各族人民对人民当家作主的热切期盼和积极参与,正是由于《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奠定的坚实法制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后,焕发出勃勃生机。到1957年底,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召开4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89次常委会会议,通过了80多个法律、法令等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审查批准和决定了“一五”计划、年度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综合治理黄河方案等一批重大问题,有力地促进了“三大改造”和“一五”计划的提前完成。地方各级人大也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积极开展工作,推动了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这一段时期,党中央还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几项主要职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是对行使立法权进行探索。 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按照这种高度集中统一的立法体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制定法律,而唯一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大一年只开一次会议,因而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急需立法的要求。1955年7月,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决议,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制定“部分性质的法律”,即单行法规。这一授权为发挥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的经常性作用提供了依据。

二是对行使监督权进行探索。 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于如何开展监督工作,当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第一,将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作为主要监督方式。第二,建立了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制度。第三,形成了“会议简报”这一反映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的固定形式。这些监督方式和形式具有开创性,并沿用至今。

三是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进行探索。 1955年7月,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全国人大历史上第一次审议和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当时,对于黄河综合规划是不是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审查批准,曾有不同意见。有些同志认为,“一五”计划和李富春副总理关于“一五”计划的报告中都有关于黄河根治和综合开发的内容,没有必要再向全国人大做专题报告。在当年5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刘少奇同志指出:根治黄河是一件大事,应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作出决议。这个意见事后得到毛泽东主席的赞成。邓子恢副总理在向大会的报告中,回答了为什么要向全国人大专题报告黄河规划的问题,他说:“因为这一规划所涉及的不止五年,它的第一期工程就需要到1967年才能完成,所以需要作为第一个五年计划以外的单独问题来讨论。”同时,“黄河问题是全国人民所关心的”,“实现这一规划,不仅需要政府的努力,还需要全国人民的努力”。

四是对加强人大自身建设进行探索。 关于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组织机构,在各省市设立全国人大代表办事处,为代表履职提供津贴,组织代表开展工作,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研究全国人大与国务院设立专门委员会,提出全国人大设立8个常设委员会的方案等,党中央做了许多开创性工作。

但是,1957年下半年全国开展反右斗争,由于“左”倾思想日益严重,反右斗争严重扩大化,民主集中制遭到破坏,宪法规定的人大职权行使受到严重影响。1958年后,全国人大已不能按期开会,常委会也不像以前那样经常开会了,立法工作一度停顿下来,国家的一些重大问题,如“二五”计划,1958年国家建设搞“大跃进”,大规模调整国民经济计划和变更财政预算,以及成立人民公社改变宪法规定的农村政权体制等,都没有提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爆发。7月,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改期召开,具体日期另行决定。这一改期就是8年。在此期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虽在名义上保留,实际上已经瘫痪,再也没有开过会、议过事,完全丧失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1968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被砸烂,由集党、政、军、法于一身的革命委员会所取代。1975年1月13日,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选举产生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制定了1975年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形式上似乎恢复了,实际上仍然不起作用。 YurbiZ0g4RshegXvI1o17C3RqqW19a/Vq5pSMhV+7m/Upic+FK9wSuJ31dMPg6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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