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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大代表选举循序渐进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民主选举人大代表是政权合法性、民主性的基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基础。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极少数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选举过程中,县乡直接选举是最基础的,全体人民以此直接行使选举权,产生县乡人大代表,进而通过省、设区的市、县的间接选举,产生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委托他们行使国家权力。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使命崇高,责任重大。为此,需要一套民主、科学、严谨的程序和机制把能够代表人民利益、反映人民呼声、表达人民意志的人大代表选举出来,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同时,这一过程,也是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充分表达利益诉求和对制定公共政策的意见,从而参与政治生活、管理国家的过程。因此,选举必须坚持普遍、平等、差额、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只有把人大代表选举好,才能使政权建设得到加强,使国家政权基础得到巩固。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3年制定了选举法。正是依照选举法的规定,我们进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空前规模的普选,并以此为基础,自下而上逐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新中国约6亿人口中,进行基层选举地区的人口数约5.7亿,全国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达2.78亿人,这在中国历史乃至世界历史上都是绝无仅有的。到1954年9月,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为标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

我国的选举制度也是随着改革开放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完善的。选举法在1979年全面修订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我国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2015年对选举法进行了六次修改完善。从1979年至2018年,我国先后进行了11次乡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10次县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选民参选率一直保持在90%左右;8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大代表间接选举,顺利完成了各级人大的历次换届,依法产生各级国家政权机关,充分保障了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随着普遍、平等、差额、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等选举原则的确立和贯彻,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循序渐进地不断发展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了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公民有序政治参与逐步扩大,人民依法享有和行使民主权利的内容更加丰富、渠道更加便捷、形式更加多样,人大作为主要民主渠道的作用得到更好发挥。 fWywre80ZG7KHkJo06POOK+cTp5wx+n9HXTeGYt6OTian3KylBvVktCjKawh4a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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