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小平同志为解决国家统一问题而提出的伟大构想,最初是针对台湾问题的。用邓小平同志的话讲,是“要搞一个你不吃掉我、我也不吃掉你的办法”。后来,首先用于解决香港问题,接着是澳门问题。1982年修宪时,中英谈判正在进行,需要在宪法中为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提供依据,但又不具备条件作出具体规定,所以在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后来,依据宪法,全国人大先后制定了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以上我们重温了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在起草制定过程中对涉及国家政治制度特别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大问题的讨论和考虑。1982年宪法实施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先后五次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其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反映了全党和全国人民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认识的深化,在社会实践中实现了保持稳定和与时俱进的统一。习近平同志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历史总能给人以深刻启示。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我们愈加感到,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