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宪时对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规定,争论很大。核心是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性质,是作为基层政权的派出机构,让它成为基层政权的一个“腿”,还是实行群众自治?第二个问题是它们与基层政权即乡镇政府的关系,是领导关系,还是指导关系?彭真同志对这个问题非常重视,他说,十亿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当家作主,基本的是两个方面:“一方面,十亿人民通过他们选出的代表组织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另一方面,在基层实行群众自治,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办理,由群众自己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他认为,“办好村民委员会,还有居民委员会,是国家政治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扫除封建残余的影响,改变旧的传统习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具有重大的、深远的意义”。最后,宪法坚持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此相应,乡镇政府与它们的关系是指导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不能把他们当作自己的“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