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宪法规定乡级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作为基层政权组织。后来成立人民公社,改变了农村基层政权体制。实践证明,办人民公社是失败的,政社合一不利于基层政权建设。1982年修宪一开始,在征求意见时,多数同志主张政社分开,设立乡级政权。也有主张谨慎从事,先行试点,逐步推广,暂时不宜急于作这样大的变动。
彭真同志对农村基层政权建设非常重视。他认为,基层政权是整个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基层组织,也可以说是细胞,是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落脚点和联系群众的纽带。必须把基层政权搞好,由人民直接选举、监督,并有权罢免。
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就要解决政社分开,恢复设立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乡级人民政府的问题。为此,在给中央的报告中专门汇报实行政社分开的问题,认为这样做的好处很多,既有利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也有利于集体经济的发展。
当时对人民公社要不要保留,有不同意见。有人主张按照1978年宪法规定写上“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有人不赞成,认为保留1978年宪法的这个规定,就是要保留人民公社,这显然是有问题的。但宪法也不好规定取消人民公社,因为人民公社当时还是普遍存在的,一下子取消了,可能会在农村引起混乱。要取消也需要有过渡期。为此,当时中央专门发了一个通知,说明设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就是要政社分开。人民公社原有的一套机构,还有它的财产包括公社的企业、生产资料、生产秩序,都不能动。这个通知就是为了保证这个变动能稳定有秩序地进行。后来随着政社分开和逐步实行“大包干”,人民公社也就自然废除了。因此,1993年修改宪法时就把“农村人民公社”删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