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1982年宪法对我国行政管理体制进行许多重大改革。主要改革有三项:
一是全面实行“议行分开”体制。“议行合一”,即决定权和执行权由同一个国家机关行使,是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当时法国巴黎公社就是实行议行合一的体制。但实践证明,在一个比较大型的国家,议行合一实行起来存在许多困难和弊端,因此,苏联也不是议行合一。我们过去地方实行议行合一,不仅人大作用发挥不好,政府也不能提高效率。经过反复研究,1982年宪法决定全面实行议行分开,大事由人大讨论决定,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二是第一次明确了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这是宪法第一次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加强行政机关建设和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这样规定,是不是不要民主集中制,所有问题都由个人说了算?不是。1982年宪法同时规定,国务院有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国务院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应的省、市、县、乡(镇)也都是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彭真同志在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指出,我们的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权限的规定,要体现这样的精神:在法律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必须由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充分讨论,民主决定,以求真正集中和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在它们的贯彻执行上,必须实行严格的责任制,以求提高工作效率。这种责任制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是不可缺少的。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作出决定后,只有这些决定得到行政机关的迅速有效的执行,人民的意志才能得到实现。所以,人大实行集体负责制,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两者对于国家机构的合理、高效运转都是必要的。
三是设立相对独立的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是专门负责对国家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机关。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这样的机构。如美国的审计署、日本的会计检查院。我们党在领导根据地政权中就设有审计机关,但新中国成立后一直没有设立过这样的机关。1982年修改宪法时,有人提出设立审计机关,隶属于人大,对国家预算的执行和财政收支进行监督。后来研究,认为按照“议行分开”的原则,如果审计机关归人大领导,各级人大要设一大批专职审计人员,查出的问题又只能交由政府处理,关系不顺,最后决定把它设在政府,同时又保持相对独立性。为此,宪法专门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设立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当时据33个国家的材料,有的国家的审计机关设在议会,有的设在政府,有的是既不属于议会又不属于政府的独立机构。但不管哪种方式,审计机关每年都要向议会提出审计报告。宪法实施后,从1996年起,审计机关每年都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一次审计工作报告,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审议,这对增强审计监督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