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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一制还是联邦制?

在筹建新中国的过程中,我们党对国家结构形式问题进行了审慎探索和深入研究。1947年5月,乌兰夫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精神,团结当地各族人民成立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创建了党领导的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区。1949年人民政协筹备期间,毛泽东主席曾就国家结构形式问题征求时任中央统战部部长李维汉的意见。李维汉对这个问题作过深入研究,他认为中国同苏联国情不同,中国各民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平等联合进行革命,到平等联合建立统一的人民共和国,并没有经过民族分离,不宜实行联邦制。因此,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更加符合中国的实际,在统一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更有利于民族平等原则的实现。中央采纳了这个意见。1949年9月,周恩来在向政协代表所作的《关于人民政协的几个问题》的报告中提出:“关于国家制度方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的国家是不是多民族联邦制。现在可以把起草时的想法提出来,请大家考虑。”在分析我国民族构成情况和近代统治当局的民族政策之后,周恩来明确指出:“今天帝国主义者又想分裂我们的西藏、台湾甚至新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希望各民族不要听帝国主义者的挑拨。为了这一点,我们国家的名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叫联邦。今天到会的许多人是民族代表,我们特地向大家解释,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同意这个意见。我们虽然不是联邦,但却主张民族区域自治,行使民族自治的权力。”这个意见得到了政协代表的广泛赞同。1982年宪法在第三章第六节中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作出规定。

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好处是有利于维护国家团结统一,但也有弊端,就是不利于调动发挥地方的积极性。毛主席早就注意到这个问题,1956年他在《论十大关系》中专门讲了“中央与地方关系”。他说:“目前要注意的是,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这对我们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比较有利。我们的国家这样大,人口这样多,情况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但在毛主席有生之年,这个问题并没有真正得到很好解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所进行的改革,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给地方放权。在宪法中如何准确表述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经过研究,最后在总纲第三条中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I7K7Dp88P1SfvvE1Aftj0vPoPz/MvU2m3CRPuOhoaZJEQ3vz9mj2N4ydSU6WU8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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