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两者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首先,宪法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规定国家政治制度并为之提供根本性的法律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其基本内容是体现和规范人民与国家的关系、人民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对此,我国宪法第2条、第3条等条文作了明确规定,为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地位提供了根本法保障。其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和运作,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对于宪法的制定、修改、解释、实施和监督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等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等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是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此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和修改法律、监督“一府一委两院”执行法律,对于宪法的实施和监督也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持、发展和完善,必须首先从我国宪法的制定修改和发展完善讲起。
1949年,中国共产党发起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实际上起到临时宪法的作用。1953年,党中央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起草宪法草案。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建立起来,开创了我国人民民主的全新阶段,为巩固社会主义政权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重要保障和推动作用。在这之后,我国宪法建设走了一些弯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宪法形同虚设,这个教训极为深刻。1975年全面修改宪法,受到“四人帮”干扰破坏,比1954年宪法大大倒退。1978年再次全面修改宪法,因历史条件限制,还来不及对“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进行全面总结、对“左”的错误进行彻底清理,虽然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部分条文,但仍然以1975年宪法为基础。1979年7月和1980年9月又两次进行宪法部分条文的修改,仍不能满足形势发展要求。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历史性转折,拨乱反正,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并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就是在这个历史背景下产生的。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先后五次对这部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共通过了52条宪法修正案,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行宪法是在继承1949年《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制定的。这部宪法确立的许多重要制度和原则,都源于1949年《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它们的继承、完善和发展。现行宪法之所以是一部好宪法,首先是因为1954年宪法是一部好宪法。从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国体没有变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政体没有变化;同时,国家政治制度经历了创建、实践、探索、波折,不断与时俱进、发展完善,更加符合国情和实际。执政党和人民对国家政治制度中一些核心问题的认识也不断深化,推动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巩固、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