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焦金磊
主持人/评议人:王露璐
与谈人:王璐、吕雯瑜、张萌、沈洁、陈佳庆、边尚泽、岳玲玲、孔凡
无论在电视剧还是原著中,《显微镜下的大明之丝绢案》主人公帅嘉谟的形象都是别扭的。在电视剧中,他的设定是一个“怪人”“算呆子”,因为他满脑子都是数学问题,他的提告既不是为了自身利益,也不是为了歙县百姓,更不是为了国计民生、公平正义,仅仅是因为这是一个数学问题。在原著中,帅嘉谟则一直是一个讼棍(专注于搬弄是非打官司的人)的形象。我们可以看到,无论何种立场、何种性格的人物(甚至帅嘉谟自身)都达成了这样一个共识——帅嘉谟的提告行为跟任何利益都不相干,所以要么他是个古怪的人,要么他“另有所图”。我这里介绍帅嘉谟的形象是希望大家首先思考一个问题:为什么我们感觉一个人他不会依据正义而行事?其次,我们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很难在任何一方那里找到正义的影子,一些愿意帮助帅嘉谟的人也是因为朝廷要推行的“一条鞭法”政策,表面看起来是为了所谓的“正气公心”,但是实际上正如剧中所呈现的情况,正义感对于人们行动的支持力度非常弱。在丝绢案中,各县的利益和负担已经形成了较为合理的新的分配,如果没有灾荒、战乱、疫病这些强横的外界干扰,现有的分配格局几乎不会受到挑战或调整。进一步说,即使帅嘉谟的行为存在一个“正义”的理由,但其在结果上使承受重负的另外五县民众再加负担,这种正义似乎是荒唐的。因此这里就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正义本身是否具有价值?或者说正义本身是否具有一种独特的价值?如果没有,那么正义是什么?如果有,那它的价值该如何判定?我们还可以看到,无论是帅嘉谟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很难说是在“依正义行事”,他们的目的都在于自身的现实利益,而非正义感或道德良心。或者说,即使他们有正义感或道德良心,在这个事件中也是无效的。其余五县的人,在整个反对过程中,也并非纠结于“人丁丝绢案”是否正义,税款是不是他们该缴纳的,而是关注于这件事能够带来多少利益。因此从最早的绩溪县的申诉开始,到后面无数次的斗法,都是在费尽心思以合适的价码摆平这个案子,以使这件事回到稳定的状态。为什么人们对于稳定的追求会远远大于对于正义或公平的追求?正是由于这种复杂性,这部剧中大多数人都表现得非常犹豫,行动总是瞻前顾后。他们中的许多人并非不知道正义是什么,只是根本不会从正义的角度去看待这个问题。这个问题最后根本没有办法解决,因为正义的道路不可行,利益的分配又不可能,只能跳到局外,做到所谓的“均平”。而在这所谓的“均平”中,我们同样很难发现正义的影子,这种方式看似是解决了问题,实则消解了丝绢案问题本身。从本质上看,最终的处理方式与暗杀帅嘉谟是一致的。针对这样的情形,我们不禁要问:剧中的正义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为什么实际运作的时候总会困难重重?现代化程度的加深是否有助于一种以正义为核心的法治真正进入乡村?
边尚泽:丝绢案体现了乡村在法治和正义问题中的能动性,也展现了无论权力大小有多么不对等,正义永远是社会规则的基础支撑与不可逾越的底线。一方面,乡村不仅是政府实行某种法治模式的被管理方,同时也可以成为法治现象的监督者和问题的发现者。丝绢案的起因正是一个并无官籍的村民发现了税收数字的不正确,从而开启了整个案件。虽然后续几经波折才最终扭转了问题,但事情的起因和整体的推动者,从根本上说无疑是乡村的力量。乡村的成员如果发现自身所遭遇的现实情况违反了法律条例,那么可以依靠自身的力量寻本溯源,并证明自身所承担的税款不合理,同时要求税收制度的更正和改变。这说明了乡村不仅是正义问题的被动发生地,也是使正义问题得到解决的有效力量。另一方面,虽然存在着乡村和政府之间极大的权力不对等,但是事件最终依然以“合理”的一方或者说“正义”的一方达成自身的诉求而结束。这就体现了国家对乡村的税收制度并不是一种基于权力大小的、较强者对较弱者的剥削,而是以一种正义观念为基础所塑造的政治机制。也正因如此,在力量上无比弱小的乡村势力,才有可能在与政府高层的斗争中获得胜利并最终满足自身诉求。正是因为古代对乡村的税收制度本身是一种正义制度而非权力制度,所以乡村才有在这一法治制度之中体现自身能动性的可能,也正是乡村的这份能动性,最终维护了税收制度本身的正义性。因此,我认为在这一事件中,乡村力量在正义问题中的能动性和乡村自身所承担的法治制度本身的正义性,两者一定程度上互为因果,密不可分。
沈洁:如何在现代社会中探索乡村共同体的重建?对于村民而言,村庄不仅是生产活动与生活的地理空间,更是具有血缘的、乡土文化上的情感共同体,因而乡村共同体具有经济理性和道义情感两种属性,两者共存于村庄内部,相互嵌合发挥作用。目前乡村共同体的现实困境有经济基础衰落、道义情感基础松动、治理和组织基础式微。传统乡村将土地作为重要的利益来源,以农业为基础的经济生产方式形成了以村落为边界的不同类型的利益共同体。村民参与生产生活中的专业分工、生产合作与利益共享等,形成和维持了经济利益基础,巩固了乡村共同体形式。在现代化进程中,国家依托土地推进乡村现代化的规划,实现了土地综合整治和集中流转,人口和土地被卷入市场经济;多元文化和价值观的传入让“熟人社会”的乡村遭受共识观念、行为习惯的消解;传统乡村的行政地域空间或被扩展或被缩小,经济和社会空间边界被模糊。这些冲击着传统乡村共同体。我们必须探究乡村经济发展的新出路、道义情感共识的新观念、村民自治的新方法,重构乡村共同体并不是重返乡村,而是在现代社会生活中,重新定义乡村及乡村共同体的内涵,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现代人内心渴望和需要的一种紧密的地域生活共同体。
陈佳庆:祖宗之法不可变,这是皇帝都无能为力的事实,何况是下面的臣子百姓,歙县的人丁丝绢税已经征缴了两百多年,早已变成了根深蒂固的礼法秩序的一部分,任何想要强行改变现状的人,都会遭到反对,宗法伦常是封建政权的合法性来源,也是社会稳定的保障。因此我们发现,古代中国追求的从来不是所谓正义的状态,而是天下大同,是和谐状态,这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阴阳和合的宇宙论思想。乡村的伦理现状某种程度上是这种传统价值观的延续,我们至今还能在很多乡村里看到以习俗为规范行动的现象。比起代表正义的法律,村民更愿意按照那些祖辈流传下来的规矩行事,按照人情关系行事,因为这样能带来和谐的乡村生活和邻里关系,而如果有人执意诉诸法律来解决邻里矛盾的话,很可能会被看作一种异类,被排除在这种传统的伦理共同体之外,虽然诉诸法律本身在现代社会中是再正确不过的事情。因此在当代中国如何送法下乡的问题,其本质在于如何解决一种中国传统价值观和现代西方价值观之间的矛盾,前者倡导和谐,而后者崇尚正义并被看作一种进入现代的价值观象征。我想在此我们所要争论的不是和谐和正义孰优孰劣,或者说中国和西方两种文明孰优孰劣,因为我们没有选择的权利,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事实,在可预期的未来,这种社会的改变仍然会继续。这意味着我们不得不接受一种正义的价值观,不得不接受法律的规约,乡村也不例外。因此我们急需思考和解决的是,该如何在和谐和正义之间找到某种平衡,来缓解两种价值观之间的矛盾,保证中国式的现代化能顺利实现。
张萌:正义的实际运作、社会中正义的实现需要具备很多因素,无论是剧中的主角还是现实生活中的人都只是正义实现所需的一个因素。由此我联想到了《大明王朝》中的“改稻为桑”这一事件,它与丝绢案相似,政策制度的践行得到了很多人的支持,而这种支持的前提是维护自己的利益:官员是为了把官继续做下去,统治机关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以保证政权的稳定……类似事件的本质是人们的出发点在于保障自己的利益,而非践行正义。因此各个层面都会出现一些乱象,甚至带有一些荒唐色彩,让人无法下手治理。对于“礼”“法”兼具的中国乡村而言,要想解决现代化进程中“礼”与“法”的矛盾,村庄个人和共同体就必然应当和需要践行正义。但现代化不是只有一种形式,崇尚正义和法律不是现代化的唯一标志,尤其对于具有乡土特色的中国乡村不能以一种标准要求。因此,对于正义的诉求,不应是一种外部强加于村庄的观念,而应该是内嵌于“礼”“法”、与之共同发挥作用的乡村共同体的价值判断。无论是村庄中的个人还是村庄共同体,只有基于这种价值判断,面对矛盾、处理问题的时候才会形成对于“礼”与“法”的尊重,并在其中找到平衡点。中国乡村的现代化发展,是一种基于乡土特色面向和谐稳定的发展,也必然是在此基础上践行公平正义的发展。
王璐:我看的是电视剧版的《显微镜下的大明之丝绢案》,剧中男主角在追查仁华县多交的人丁丝绢税的根源的过程中,发现各县在土地丈量上都存在问题,乡绅的土地在暗箱操作下被少量了,而普通乡民的土地则被多量了。后来通过重新丈量各县土地,得到了农民和乡绅真实的土地田亩数据,进而重新划分各县应均摊的人丁丝绢税,最终实现了正义。其实最后其他七个县多交的税是由乡绅交的,这解决了其余每个县再多交一分税,就会导致乡民破产的困境。在这个过程中,乡绅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们确实泽被乡民,作出了诸多贡献,是最受村民敬重的人,也是地方官员最为忌惮的人。但是他们也在背地里放高利贷、低价兼并田亩,成为欺骗和伤害乡民最深的人。在今天的乡村,这样的乡贤仍然存在。因此我在想,现在法治乡村社会的推行,也许恰恰可以对乡贤起到制约作用。
今天主讲人从中国与西方的文化差异出发,指出西方人追求正义而中国人追求和谐。从剧中讼师多次提到常理、人情、正气、公心也可以看出,在中国人的价值排序中,常理也就是和谐是排在第一位的。从这一点出发,我认为,今天法治在乡村的推行,要考虑中国乡村的传统和现实情况,对正义的追求始终要与农民的真实感受和美好生活的实现联系在一起。
吕雯瑜:在乡土的社会里,他们更看重通过血缘姻亲等建立起来的宗法家族关系。在这种关系里,行为规范自然也就不一样。这些乡村社会的行为规范就演绎出“正义”来。于是,在乡村社会中,一旦村民之间发生矛盾纠纷,他们首先想到的不是拿起法律的武器,而是考虑对方与自己的关系,并根据这种关系的属性行事。同时,周围的人也根据这种“正义观”来作出评判。“都是乡里乡亲的”这样的话,不仅仅是周围人说出来的,更是当事人得考虑的。也正因为大家是乡亲,以后抬头不见低头还得见,所以行事的时候要做到“合情合理”。这种情理被认为充分体现了乡村生活中的正义。可见,在乡村社会中,情理高于法理。乡村社会法治难行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司法成本高。目前在我国乡村还存在着法律资源匮乏的现实。这种匮乏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村民普遍法律知识相对匮乏;其二,乡村法律人才匮乏。这种法律资源不足的情况让村民在发生纠纷矛盾之后即使想提起诉讼,也没有门路,不知道如何是好。尽管乡村现在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依然要按乡村的逻辑办事。许多执法人员是当地人,乡里乡亲的,牵绊的关系比较多,抹不开面子。这些问题导致农民只是法律的他者,他们以自己的方式被迫应付法律、逃避法律,甚至对抗法律。
岳玲玲:丝绢案征税这件事如果出现在现代社会的话,虽然也是一个很难解决的事情,但是我觉得最终结果会比当时好很多,或者是这笔税能够从其余五县中征收上来。不仅仅是因为现在法律的强制性,而且结合整个环境来说,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收入的增加、法治观念的增强等因素都会对这件事情产生影响。因此我觉得现代化程度的加深有利于法治真正进入乡村。一是随着现代化程度加深,人们不再局限于从土地中获得收入,人口流动也使人们的生活范围扩大,不再局限于乡村。人们不再仅仅依据传统乡村的道德规范、礼法约束去规范自己的行为,市场经济对人们的观念产生了冲击,人们受新的思潮和法治观念影响,会更倾向于遵守现代的法律制度。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办法完全依靠礼治秩序处理各类事务。市场经济的发展会增加乡土社会对于法律的需求。市场经济发展所要求的公平竞争、等价交换等原则需要一系列法律制度予以保护。同时,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人们的权利意识、守法的观念等也会逐步形成,这也有利于法治真正进入乡村。
孔凡:我认为这里不涉及正义的问题,因为在我看来,减税本身不是正义,它只是一种手段,同样,各个县之间的利益争斗也不是正义。通过减税的方式让百姓过上一种好生活,才是正义的体现。我感觉在这个问题里,其实有一种预设的冲突,认为有一种正义是作为理想状态而存在的,因为它本身有一种相对于现实的超越性,所以当它落入现实,就会发生冲突。更具体地看,这个问题的前后两部分已经隐含了一种不对等:前半部分免赋税的正义是对于老百姓来说的,但是后半部分所谓正义运作的实际困难是对于政府和官员这个层面来说的。这种不对称自然就会引发冲突,一方面是正义的理想状态和实际运行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是百姓和官员之间的冲突。
首先来看第一个方面,这里实际上要追问的是:正义是什么?正义是否存在一种理想状态以至于其很难和现实相融?这里涉及正义和利益的关系,如果认为正义就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分配,那么一个绝对的、理想的、正义的观念其实已经无关紧要了,因为我们只需要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寻求甚至不是一个最优解,而是一个最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其次,来看第二个方面的冲突。在这里,需要回到故事中去考察这个冲突的形成。帅嘉谟作为一个数学天才,他只是通过计算发现了一处错误,这里隐含两层含义:一是税收上的这种分配是一个错误,二是这种错误需要被纠正。然后他开始了漫长的诉讼之路。在这里我更感兴趣的其实是这样一个问题:朴素的正义的诉求为什么无法通过一种政治合理的途径得到解决,甚至在这里政府的制度、运作方式已经变成了正义的阻碍,如果我们出于正义建立了政治共同体,那么这种政治共同体为什么又无法保障正义了?
谢谢大家的讨论,听完我也是受益颇多。我想从一个切入点进行阐述——正义是否重要?很多同学刚才都已经讲了,我们在考虑到利益尤其是某种切身利益或者生存利益的时候,正义没有那么重要。丝绢案中,如果真的依照正义划分税收,势必会导致非歙县农户的负担加重甚至破产。生存都没法保障了,自然很难说正义有什么意义。这似乎构成了各位的一个基本观点,甚至我们在传统典籍中也可以发现类似的观念,《孟子·梁惠王上》中说:
“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万乘之国,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万取千焉,千取百焉,不为不多矣。苟为后义而先利,不夺不餍。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王亦曰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
孟子讨论了两种不同的价值,一是“公益”,一是“私利”,他认为二者的结构是对立的,人们应当努力避免私利并且去促进公益。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公益并非正义,因为公益仍然是指向每一个成员的,而正义未必,正义很特殊,它是可以用数学计算的,追求的仅仅是恰如其分。这种正义观念的缺失构成了中西文明的一个分野。在公共利益能够被满足的情况下,中国的传统观念似乎不会那么在意正义是否存在。而在西方社会则不然,早在古希腊时期人们就有了关于自然法的讨论,自然法被看作“法律与道德之间的交叉点”。西方的哲人认为私利和公益并不一定是对立关系,而是存在一个交叉点,这个交叉点就是正义,正义的存在可以同时满足私利与公益。换言之,正义是有关这个世界的理想模型,它告诉人们世界的完满状态是怎样的,因为它是理想的,所以不能来自任何人的私人情感。因此正义包含着三个要素,首先它是普遍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就像数学;其次,它要高于一切人间的道德与法律,这也是中西方的分歧点,儒家思想认为即使真的存在生活世界之外的价值,也是不重要的;最后,正义可以通过人类的理性被发现,这是西方特有的一个观点。这种正义观念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柏拉图“理念”和“现象”的二分。柏拉图认为我们所处的这个世界是现象界,一切是可腐朽的、可变的,一切是我们几乎无从把握的,但是在现象界之外有一个永恒的、不变的、不朽的世界,这个世界代表绝对的正义,它和任何人的利益、任何人的感情、任何群体的公共利益都不相干。
如果让西方的哲人遇见丝绢案,那么他们可能并不会关注最终事件的稳定,而是坚持帅嘉谟的演算结果,即使有人会因此而不幸。因为在他们看来,现实世界的状态并不重要,理念世界才是唯一的真实。这种正义观直接影响了西方当代法律制度乃至社会的基本政治结构,甚至科学进步都与之有关。然而中国并非如此,这是我希望与各位分享的地方。在本体论上,中国古代的宇宙论或是自然观并不认为存在另一个独立于现实世界的理念世界,宇宙万物的和谐并非由于理念世界的权威命令,而是源于这样的一个事实:世界本身就是世界自身的原因。万事万物服从的并非外在的东西,而是各自的本性。虽然古代哲人谈论礼法,但从未想过礼法来自上帝,而是认为礼法源于“本心”。因为世界本身就构成了这个世界最好的样子,所以中国哲人一直在强调“调和乃至和谐”的作用。
在对恶的理解上也可以看出这种差别。在苏格拉底看来,恶并不存在,它仅仅是“善的缺乏”,因为没有理解理念世界的善、不知道什么是善,所以才会为恶。中国古代的哲人则认为恶是存在的,但它可以转化为善,“失调”为恶,调整至和谐就是善了。在我看来,这才是《显微镜下的大明之丝绢案》中看不到正义影子的原因,并不是说古人观念落后,不理解正义,因此出于私利行事,而是正义这一观念在古代中国就不存在。如果我们以和谐为最高追求,那怪异的确实是帅嘉谟而非其他人,因为他站在了生活世界之外的视角审视丝绢税问题。包括今天的很多问题都是这样的思路,最后追求的并非正义而是人心的和谐圆融,我认为它的根源是中国古代的这种理念。
这里就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为何正义在中国古代并不重要。剩余的一个问题是,中国古代的礼法冲突该如何理解?它同西方哲学中理念(自然法)与现实(风俗伦理法)的对立是什么关系?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古代的法和礼与西方不同,甚至可以说古代中国“无法”,起到规范作用的只有礼。古代法往往是否定性的,即“不允许如何”,而不会阐述一个人可以做什么,因为在古人看来这是礼的作用。法仅仅是礼仪道德的保护机制。只有在立法教化失败的极端时刻,法律才需要发挥作用。因此法的作用是惩戒性的,如《说文解字》所言,“灋,刑也”
,“灋”同“法”。这也解释了为何直至今日人们都羞于打官司,因为法律出现时恰恰意味着有关个人的道德教化彻底失败了。人们不需要一个外在的权威去教导人们有关生活的知识,发自内心的礼足以承担这一任务了。礼规定了一个人要做什么、要为他人做什么。这一切都是与权利无关的,甚至不能用权利来表达。当一个人真诚地认同了礼仪教化时,他也完成了私利与公益的和谐。在西方思想中,私利与公益的和谐来自可以测量的第三支点——正义,而在中国则来源于个人对内心的发掘。因此在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对立实际上表达的是礼对于法的统摄而不是两者的对抗,礼深入于法,而法又融于礼之中,二者从来都不是对立的,这是我对这一问题的回答。
现在我们考察一下西方哲学传统中自然法与实证法的对立。与中国不同,这里的对立确实是“对抗”的含义,比如古希腊悲剧《安提戈涅》就表达了这种冲突。这种对立的关系也意味着公益与私利的截然分明,意味着公共生活与个人生活的区别,意味着每个个体的一个不可逾越的界限。如英国首相威廉·皮特(William Pitt)在国会演讲中所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句话在我们看来是奇怪的,因为在中国古代社会并不存在绝对的私人关系或是不可侵犯的私人领域,恰恰相反,一切私人关系都被公共化了,唯有理解了这种正义观念才能理解它的含义。也正是由于不存在绝对性的私人领域,故而一旦涉及私利问题时人们不会求助于法,而是通过礼俗、通过伦理去调节。基于这样一种世界观,以正义为基础的法律在中国古代是不必要的,法最终追求的是“使民不争”。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丝绢案中所有人都在为自己的利益提出要求,但私利一定要通过公共利益的转化才能表达出来。就像我们在丝绢案中反复看到的,每一方势力都在极力表明自己的诉求符合公共利益。比如五县之一的绩溪县,它对丝绢税的抵抗完全是出于绩溪的贫困,却在申诉中丝毫不提自身,而是说自己是为了“防止激起民变”这一公共利益才如是申诉。这是很吸引我的地方,在中国古代,一切事务都变成了公共事务,或者说一切的话语都必须要以公共的话语来表达才有意义。法律不是为了维护正义,而是为了辅助道德教化,最终达到“无讼”的结局。就像剧中反映的那样,官员从未想过计算的问题,而是想着消灭争端,如这段台词所说:“现在这不是你寻找真相的地方,这是阴阳调和之所在啊,阴阳调和就是大家都满意,大家又都不满意。最后都觉得,只能是这样了,这就是妥协之道啊。这关乎着利益,所以注定你的努力是没有什么意义的。”
这是我们作为现代人看待古代社会必须注意的一个方面,经过20世纪的洗礼,几乎所有古代文明都或多或少接受了西方理念,也因此导致了与自身传统的断裂。但这种断裂是存在问题的,它很容易让我们误以为一些现代价值是人类普遍适用的,甚至用现代价值的单一视角去审视所有文化现象,最终得到一些不伦不类的怪物。正义就是一个很典型的观念,通过我们的分析可以看到,它绝不是普遍化的所有人类的基础观念,而是基于西方文明的特殊价值。如果这种区分是可以接受的,那么对于今天的很多社会问题,我们就能够提出一种有别于正义的处理方式作为参考。比如当今时常发生的兄弟、夫妻、子女争家产问题,这当然是一个正义问题,但我们又时常会发现,通过正义来解决这些问题是失败的,它处理了纷争,却彻底让人们断绝了往来。如果将视野放到古代,如果我们追求的是和谐呢?在清朝就出现过一起类似的案件——一对兄弟在争家产,争得大打出手以至于闹到了县令那里。县令想出了一个特殊的判决方法,他令兄弟相呼,哥哥和弟弟互相喊,喊了不到五十声两个人都开始哭了,然后两个人都感到了羞愧,也都愿意作出让步。这是很有趣的一种处理方式,它并不可笑,也不落后。我们不是说因为有这种传统观念就抛弃正义观念,而是说开阔人们的视野,用一种相对多元的方案解决现代社会的许多问题。
由此我想到的是当今我们经常讨论的“送法下乡”问题,很多人将其简单归结为中国古代“礼”与“法”冲突的重演,但实际上应当理解为“传统礼治秩序”对“现代法治秩序”的激烈抵抗。现代法治秩序并不是由于乡村居民的思想落后而无法生根,而是因为乡村社会的本体论压根就没有支持现代法治生长的土壤。如果现代法治如此重要,那我们必须能够回答能否在乡村社会找到与之嫁接的办法,或者说能否在不激烈改变中国传统本体论的条件下,找到容纳现代法治秩序的解决方案。可以看到,现在对于送法下乡的处理思路大多是德法兼顾,但在我看来这一思路是存在偏离的,因为冲突压根不是在儒家礼制与法家之间发生,不是用道德好还是法律好的问题。儒法分歧是表面性的,儒家务德,指的是重内心而轻强制;法家务法,指的是重强制而轻内心。儒与法的辩论之所以可能,恰恰是因为它们有一个潜在的共同基础——社会和谐,而这一切都是与正义无关的。
当然,对于这个问题究竟该如何实践,我也没有想到什么新的思路,但在文本阅读的过程也获得了一些启示。阎云翔先生在《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书中表达了相同的困惑,他认为正义进入乡村必不可少,近代中国的革命就表达了这样一种努力,但这种努力是不够的,因为近代革命仅仅是解放了个体,而并没有、也不可能将个体主义深入人心。革命者们认为将个体从“祖荫”中解放出来就能够塑造出独立、自主、自由的个人,并且实现富国强兵。然而阎先生通过田野调查发现,实际发生的情况是走出祖荫的个人并没有获得自主。恰恰相反,一种完整的个体主义没有诞生,失去“祖荫”的人表现出一种极端功利化的自我中心取向,在一味伸张权利的同时却拒绝履行义务,如普遍存在的农村养老问题正是源于此。
具体来说,现代中国对正义观念的接受与西方完全不同,为此阎先生列举了三处区别:第一,中国模式中的脱嵌主要表现为政治领域的解放,个人努力要实现的并非个体解放,这同西方个体与彼岸世界的直接联系不同,中国社会个人解放的目的在于提升物质生活水平;第二,西方个体化进程中并不重要的社会流动性,却在中国个体化进程中大放异彩;第三,近代革命确实打破了“祖荫”的神圣秩序,却并没有打破“寻找秩序定义自己”的思维模式,中国人并没有自己去定义自己这样一种理念。当生活受挫时,中国的个体为了寻求一个新的安全网,往往会选择再嵌入家庭或私人关系网络中寻求保障,回到脱嵌伊始的地方,因为并不存在“上帝”这样一个保障灵魂安宁的角色。基于这些区别,中国诞生了一种别样的个体主义与正义观念。
以此再来审视乡村社会的德法冲突,我认为冲突发生的根源在于道德视角的差异——道德到底是从内部看待还是从外部看待?乡村社会的法治秩序之所以相对城市而言步履维艰,恰恰是因为传统本体论总是“置身事内”的,中国人只有一个世界。因此,如何在中国的内部关系中找到普遍化的、能与西方正义观念吻合的因素才是应当努力的方向。可以确信的是,伴随着中国式现代化程度的加深,无论是传统乡村秩序还是现代法治秩序,在被乡村社会接纳的过程中都不可能毫无损失。但是很遗憾的是,想到这里我也就想不到更多内容了,这正是我想跟大家分享的内容。
我觉得金磊不仅给大家提供了作为问题展开的工作坊的讨论方式,而且也展现了一种他对于哲学、伦理学学习的方法。金磊在博士学习期间,一开始打算做关于乡村伦理的研究,但后来选择了西方伦理的研究方向。原因在于,他觉得自己关于乡村伦理研究的理论准备不足,但现在他又选择了这一方向,我特别赞成这样的学术路向。现实问题的探讨需要更加充分的理论准备,需要理解和掌握很多理论资源,需要具备更强的理论驾驭能力和现实分析能力。马克思说:“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
我经常反过来理解这句话,如果连解释世界的理论工具都没有掌握,又如何去改变世界呢?一个理论者要改变世界的话,那首先要能够掌握理论工具以解释世界。从这点上来说,我十分鼓励这样的一种学术路向,即做了大量的理论准备后再面对和思考今天的一些现实问题。
今天讨论的主题来源于《显微镜下的大明之丝绢案》这部热播剧,该剧体现了传统和现代的叙事方式的结合,剧情融入了很多现代人的思考方式。第一,主人公帅嘉谟被塑造成了一个很轴、“脑子有点问题”的人物,这样的形象在现代社会是被人们喜欢和包容的。“算呆子”意味着他在某一方面展示了他的天才能力,正因如此,他才认死理、性格轴。第二,该剧在传统讼棍身上加了很多不属于其的“浩然正气”。在传统社会,讼棍是不受欢迎的,往往表现为挑拨离间、谁给钱多就为谁说话的形象,但该剧用一定情节向我们展示了讼棍身上的正义感。这样的改编使得这一电视剧成为一部反腐剧,展现了人们对正义问题的关注,契合现代人的价值取向。它采用现代叙事逻辑讲述传统故事,表现了传统与现代的张力。大家在讨论中反复提及“常理人情,正气公心”这一剧中台词,传统乡村社会的核心价值用“常理人情,正气公心”这八个字来总结的话,其实就是告诉我们传统乡村社会的核心价值是有排序的,常理是第一位的。在乡村社会,大家如果都认为某件事情正常,那它就叫作常理。但这并不是说在乡村社会当中常理跟它表达的内容没有关系,正是因为有了常理,才有在该常理之下的人情,也就是说符合该常理意味着合乎人情,不符合该常理便不合乎人情。比如在《秋菊打官司》中,村长不会因为秋菊得罪了他就不帮助秋菊,村长和村民都认为送秋菊去医院是天经地义的。在这个事件中,人情是合乎村里人认同的人情,不是刻意的人情,符合人情和常理在村民们看来就是正气,其中正气和公心都是维护常理和人情的某种手段。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为什么常理能够成为第一位的核心价值?我们特别要注意这个“常”字,在封闭、稳定的传统社会,正因为“常”所以才能“长”,也就是说传统社会的常理可以长久存在。但在开放、变化的现代社会,“常”就不容易“长”了。当“常”不存在的时候,很多原来的所谓常理和人情都会受到冲击,因为人情只有在熟人社会中才会产生,人情关系不可能存在于完全不认识的人之间。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常理和人情受到冲击的同时出现的新的常理人情的转换。我经常在田野调查中发现,乡村社会永远会有新的常理人情不断出现,这些常理人情有时候会成为解决乡村社会矛盾冲突的有效手段。比如我在苏南的某个富裕村庄进行调研的时候发现,妇女主任就是凭借“面子”将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得很好。她以前在村里帮了大家很多忙,谁家有事她都去帮忙,所以在执行计划生育的时候她不停上门劝说,大家为了不让她为难给她“面子”选择了不超生。这是不可思议的,但确实是真实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到,人情在一个现代经济非常发达的乡村社会依然发挥着不可想象的作用,在传统道德逻辑已然受到现代经济逻辑冲击的当下,常理依然存在且发挥重要作用。但在乡土社会中的这种道德逻辑并不十分坚固,同样在调研中我也发现一些村民会想方设法将我们带去的不值钱的小礼品带走。因此,我觉得我们没有办法以一种同一化的方式看待中国乡村,包括我们现在所说的中国乡村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在乡村中应该有更加丰富且鲜活的表达。不仅不同区域的村庄,而且每一个不同的村庄,甚至每一个小的群体都呈现了传统和现代交融后的乡村现代化进程中的丰富面貌。但是这不意味着我们无法对之进行总结,所以我经常讲,也许我们还没有办法对中国乡村现代化的进程尤其是其中的道德途径作完整陈述的原因是,我们还没能够得到更多的样本和更多的典型村庄,当你看到的永远只是少部分的时候便没有办法作出立体的呈现。这也是我选择和地理科学合作的原因,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能够将我们在田野调查中获得的数据以更直接和清晰的方式呈现出来,我们可以更直观地看到中国不同区域的乡村道德图景。同样,在没有对足够多的村庄样本进行研究之前,我们也很难说“农民的好生活是什么”“中国的好乡村是什么样子的”,所以我们接触更多的农民样本,目标不是找到这些问题的标准答案,而是寻找农民的智慧给我们以启迪。我们今天讨论的主题也是如此,尽管我们目前难以构建乡村正义和秩序的完整体系,但讨论这样的问题对于我们通向一个更加美好的乡村、乡村生活,乃至农民的美好生活都是非常有意义和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