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的政治社会史上,民众的生活一直是一个重要的政治议题,但在政治学的知识史中,这一问题却被长期忽略了。究其原因,与人们传统的政治认知模式有关。传统的政治认知以“公”为对象,而生活通常被认为是“私”问题,是“非政治的”,因而就被排斥在政治学的主要研究议题之外。
生活,作为一个人生命的延续与获得某种存在状态所需要的活动,与政治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不论在国家的宏观层面还是在个体的微观领域,生活与政治都在进行彼此之间的互构。例如,在中国,与生活相关的民生问题一直被统治阶层视为治国理政或者治民事君的重要事项,产生了“厚生”“民为邦本”“政在养民”“富民”“扶贫济困”等系列政治思想与政策实践,提出了“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的大同社会之下的生活状态构想。
在中国古代社会的认知里,“民”是与“君”“官”相对的一个概念,指向包含“士民”“商民”“工民”“农民”四大阶层在内的广大社会群体和个人,民生实际上是“君”与“官”之外的人的民生,尤其是指“农民”的生计问题。而在“四民”内部,“士民”属于“劳心者”阶层,发挥着社会教化的政治功能,是统治集团的附属物,可以凭借其政治功能解决生计问题,所以,中国古代的民生的实质是被统治阶层的民生,“民以食为天”是针对被统治阶层而言的。因此,中国古代的民生思想与政策实践主要是出于统治需要对平民的生计问题进行自上而下政治审视的结果,是君权本位下国家统治实践的重要构成部分。
如果说民生政治触及平民基本的生活生计,那么礼乐制度则规范了日常生活中每一个人的具体行为。作为中国传统社会重要的治理工具,礼与乐对社会秩序与人的生活方式进行广泛调节。通常认为儒家是礼乐制度坚定的倡导者与推进者,儒家所提倡的礼教、乐教是古代中国国家意识形态以及封建教化的核心,礼乐体系中的礼仪典章、礼治秩序、等级制度是封建社会政治制度和政治秩序的内在组成与外在体现。在儒家思想中,天子和庶民都应该遵守礼乐制度及其具体规定,按照礼乐制度所规定的生活方式来安排自己的公共生活和私人活动。在传统中国的生活中,普通人的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生老病死都被打上了礼乐教化和封建意志的印迹,日常生活也被赋予浓厚的政治色彩。
在中国古代社会,政治对生活的管理和渗透是自上而下的,按照现代的政治学语言,中国古代的民生政治以及日常生活中的礼乐教化是国家对臣民型社会的塑造和维护,总体上呈现出政治统治对私人领域的控制逻辑。这一逻辑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各个阶段得到延伸和复制。欧洲的古代社会则呈现出另外一种逻辑。虽然新兴的民族国家在15世纪前后出现后便不断干预人们的生活领域,但到了封建社会晚期,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逐渐分离,个体开始走到历史前台。而到了17、18世纪,公共事务和私人事务不再纠缠不清,私人领地和集体生活脱离,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取得胜利。
及至今日,人们的生活是更加重要的政治议题,不论是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是欧美国家的福利国家制度,都与公众的生活保障有关,事关公民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的实现。2017年,在传统的物质文化需要之外,中国把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环境和安全视为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需要,充分说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在中国政治价值选择中的重要地位。
凡此种种都在表明,人们的生活实践和政治实践是相互塑造的。不同的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和不同地区,二者相互塑造的力量与主、被动性的结构会有一定的差异,这既是不同政治社会形态演进的结果,也是形成不同政治社会形态的原因之一,因此,自政治社会形成以来,人们的生活一直是政治世界的重要因素和重要的政治实践议题。然而,翻开政治学说史和政治学的著作,充斥其中的是国家、民族、政府、宪法、制度、政党、制衡、权力、权利、正义、主义、革命、政策、选举、利益等词汇,这说明在政治认知的绝大多数时期,生活都不在政治学研究的议程之上。格林斯坦、波尔斯比主编的《政治学手册精选》的前言部分,对政治学的研究范围进行了列举:传统政治学注目于政治体制和政府结构,如宪法、政体、制衡、权利、自由、分权、联邦制、法制等,战后政治学扩展到比较政治、政治体系、政治发展、政治社会化、政治人格、政治心理、决策、利益集团、政党活动、公共舆论、选民行为、政治功能、政治控制等。
在这本著名的政治学手册中,德怀特·沃尔多(Dwight Waldo)认为政治学主要涉及由政治、政府、国家、社会、政策、权威和权力等词汇所表明的问题
,戴维·伊斯顿(David Easton)则认为政治学研究社会价值的权威分配。定义的不同说明人们观察政治的视角不同,但都没有离开国家、权力、政府这些要素。可以说,古代和近现代的政治学说一直是围绕国家及其要素展开的,从古希腊城邦、罗马帝国到现代国家的构造、改革和改善,国家一直是思想家们探索的主题。
政治学议程的设置与政治学家何为“政治的”的认知有关。在这些被称为“政治的”因素中,国家吸引了最多的注意力,于是把政治视为与国家相关的问题,或者“国家的”便是“政治的”。“国家说”在政治说史上一直占据主导地位,这不仅因为国家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政治社会组织,而且还因为多数的政治活动都发生在国家之内。政治学家经常把政治专用于国家的问题,美国政治学家詹姆斯·迦纳(James W.Garner)曾说,“政治是关于治理国家的职务及活动的知识”
。因为政府是国家运行的载体,把政治看作与政府相关的事情就顺理成章。这是一种基于常识的判断,“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政治与政府同义”,把政治等同于政府办公室内发生的事情,“似乎是自然而然的事”
。不论在国家还是在政府中,政治的行为都会指向权力,因此何为“政治的”又与权力的运转有关。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在《政治作为志业》的演讲中这样界定政治:“政治追求权力的分享,追求对权力的分配有所影响……当我们说一个问题是‘政治’性的问题……我的意思是说,对那个问题的解决,对那个决定的达成或者对那个官员的职权范围划定而言,权力的分配、维持或转移,乃是最具决定性的考虑。”
分配也是观察政治具有代表性的角度。戴维·伊斯顿提出了一个我们耳熟能详的“政治是对社会资源权威分配”的定义,从政治过程的目的出发厘定政治行为的性质,揭示了政治体系的分配功能和分配属性。国家的政治以及政府的政治也表现为一种公共管理或社会管理活动,因此在西方,也有政治学家从公共事务管理的角度来观察政治,从而把政治视为与公共事务有关的活动,“政治的”便限于国家自身活动和政府部门所能履行的职责范围之内。
而“政治的”事物在行动的属性上也不同于非政治的事物,政治的行动具有公共性,因此政治与人们的集体行动有关。
可以看到,在政治学的传统认知中,被称为“政治的”事物总是与国家及其运行所涉及的要素有关,而这些“事物”也是政治的实践史——统治史中反复出现的主题:国家及其建立、军事模式和政体类型、政治制度、官僚机构、政治过程、宗教和宗教机构、信仰系统、社会分层、决策和执行、权利和公民身份。
可见,尽管在实践中人们的生活与政治息息相关,但在对政治及统治实践的认知所形成的学说上,生活被忽略了。也就是说,生活在政治学的研究传统上被认为是非政治的,生活也没有成为观察政治的一个视角,在政治学说发展的绝大多数时期,生活是一个非政治的问题。
对于生活被政治学研究忽略的原因,我们难以进行学术史的考证,但可以进行合理的推测。也许这样的理由是成立的。第一个理由是,作为人类的一个基本活动领域,政治的出现起因于特定社会秩序的构建,因此国家及其运行就成为政治学家忖度和观察的首要对象。我们可以在“政治”一词的西文词源上看到人们的这一关切。中文的“政治”译自英文的“politics”,而“politics”又来源于古希腊文“πσλιξ”(拉丁文为“polis”)。“πσλιξ”在《荷马史诗》中就出现了。在《荷马史诗》中,“πσλιξ”是一个具有双重含义的名词,一个含义是指“堡垒”或“卫城”及其邻近地区,另一个含义是指具有一定形式的社会共同体。
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πσλιξ”的几个衍生名词都是非常重要的概念:第一,“πολιτηξ”(拉丁文的对应词为“polites”),指属于城邦的人,即“公民”;第二,“πολιτεια”(拉丁文的对应词为“politeia”),这个词有几重意思,指公民和城邦间的关系、在此种关系基础之上形成的城邦的“政治生活”以及作为对这些关系和生活作出规定的“政治制度”或“宪法”以及“政府”;第三,“πολιτενμα”(拉丁文的对应词为“politeoma”),也有几重意思,指“公民团体”、较狭隘的“事务团体”,有时和“πολιτηξ”相同,也指“政体”或“政府”。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还有几个“πσλιξ”的衍生词汇,作为形容词的“πολιτικσζ”(拉丁文的对应词为“politicus”),作为名词的“σπολιτικσζ”,指“治理城邦的人”,现在指“政治家”,以及“πολιτικη”(拉丁文对应词为“politica”),亚里士多德原来指治理城邦的理论和技术,现在也通用为“政治学”。
可见,古希腊的政治观念和政治活动是和“πσλιξ”也即后来的城邦联系在一起的,几个基本的术语均从“πσλιξ”演化而来,城邦构成了政治认知的对象和政治实践的空间。在古希腊思想家的认知中,城邦不仅是一个区域,更是一个具有不同统治类型的政治社会共同体,承载着何为好的统治以及如何进行好的统治的理论想象,因此,政治学的研究是以城邦为肇始地的。古希腊对城邦的讨论实际上也开启了后来国家学说的主要研究议程。
而在政治的发生学上,如果我们借用孙中山对政治的阐述,便可以发现国家成为政治学的首要议题是人们对政治进行认知的必然。中山先生说道:“政治两字的意思,浅而言之,政就是众人的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的事便是政治。”
政是众人之事,这说明政治发生于众人之事,如果没有众人之事,就不会有政治的产生。进一步推论,如果没有众人之间的相互联结,社会不会产生,而如果没有众人之事的联结,被称为政治的领域也不会产生,即便在一个最小型的两人社会,也是如此。那么如何“治”或者管理众人之事,就与国家有关。中山先生还说道:“政是众人之事,集合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政权……治是管理众人之事,集合管理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治权……所以政治之中,包含有两个力量,一个是政权,一个是治权。”
因此,众人之事的管理是和政权及治权分不开的,众人之事的管理必然导向国家的产生。
如果对中山先生的话作进一步引申,我们可以发现他的阐述隐含着丰富的政治实践类型(见表一)。众人之事的“治”可以对应于不同的政体类型以及“治体”类型。“政”之众人之事名目繁多,但在政治学的现代角度可以归为“政治”之事和“行政”之事,这两类事务自古有之,是政治两个基本的职能领域。关键在于“谁来治”和“如何治”。首先,在谁来治的问题上,可以分为一个人治理、少数人治理、多数人治理以及上述三者兼有的“混合式”治理,在政体上可以对应于君主制、贵族制或寡头制、民主制以及混合制等不同的政体类型,这些政体类型在人类社会的政治实践史上都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而在“谁来治”基础之上产生的“如何治”则复杂得多,政府是最为传统和悠久的治理主体,在政治社会的绝大多数时期,政府一直是绝对的、甚至唯一的治理主体,但到了20世纪80年代后,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是众人之事治理实践的发展趋势。现在,除了政府,政党、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公民个人都成为常见的和重要的治理主体。治理主体的多样化,导致了“如何治”即治理模式的多样化。政府主体对应着传统的官僚行政模式,市场主体的参与和扩大则导致了新公共管理,公民个体的参与对应着参与式治理,多种主体的参与形成了网络治理,所有这些治理模式的集合则可以称为公共治理。而随着先进计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算法也成为一种“非人化”的治理主体,在越来越多的治理领域,机器选择替代了人工选择,算法治理成为日趋重要的治理模式。政体和治理的模式没有一一对应的关系,每一个政体类型都可以和多种治理模式组合,比如君主制和发动民众的治理参与是可以并行不悖的,而在民主制国家的长时期治理实践中,公众参与成为一种治理模式则是上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的趋势。但不论哪种模式的组合都对人们的生存状况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直接影响人们福祉的实现。政体和治理模式的组合是由一个社会的统治结构决定的,作为统治结构中最为核心的国家及其运行,必然成为政治思考和认知所直接面对的对象。
表1 孙中山对政治的界定所蕴藏的政治实践类型
第二个理由与人们通常把生活视作私人事务而非公共事务有关。在传统政治实践和对政治的认知中,政治一直和公共事务相关。根据词源学,英文“政治的”(politic)与“政治”(politics)在其出现时都保持了它们古希腊语和拉丁语来源的含义,与公共生活、统治及行政有关。“politic”的法语意指“与公共事务有关,关系一个国家或人民的治理”;另外一个英文词汇“公共的”(public),其拉丁文来源意指“人民的、国家的、为国家的”,也指“共同的、归大多数人所有的”。名词的“公共”(public)在17世纪初来源于形容词的“公共”(public),指“组成民族、国家或者社区的大多数”“民族或国家”,其他的含义如“全体的”则形成于17世纪的后半期。因此,就主要的语用来看,“public”承载了国家及其机构建立于上的机制。“私人的”英文形式“private”形成于14世纪晚期,意指“与个人相关、属于个人的”,其拉丁文来源意指“属于个体而不属于公众”,因此,“私人的”往往不在政治行动之列。在古典拉丁文的用法中,“私人”(包括形容词形式和名词形式)除了具有不在大庭广众之下和不为大家所共有的含义之外,还有“家”的意思,所以“私人”具有两个派生含义,一是不为大家共同所有,另一是表示家庭内部的生活。而在罗马的方言中,“私人”的用法和拉丁文几乎相同,在法语里,“私人的”“私人”和“私有”都可意指发生在家庭内部的人和事。因此,在欧洲的古代社会,私人生活主要指家庭的生活。
但是,在欧洲近现代社会形成之前,社会的最小组织单元不是个人而是家庭
,因此私人生活不能等同于个人生活,个人生活只是家庭生活的组成部分。而随着欧洲近现代社会的形成,个人成为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单元,个体观念形成以后,私人生活和个人生活开始等同起来。
这种公私的二元分野是生活不被列入政治范畴的原因。这种分野同样也适用于中国的语境。在中国的传统政治思想中,“公”与“私”相对,“公”字形成较早,在甲骨文和金文中便已出现,其本意为“平分”,在后来长期演化形成的诸多含义中,“公”可以指公家、公众的,也可以指官位、爵位,比如《尚书》中所说的“立太师太傅太保,兹惟三公”;还可以指国家的公事,后两者都是和统治相关的事物,属于政治范畴之列。“私”字出现较晚,韩非称之为“自环”之物,也即自己划出归为己有的部分,私为自营,因此“私”属于私人事务,与“公”相对,不在“政”的范畴。所以,把政治关联于公共事务而不是私人事务,中国和西方社会在认知上是一致的,中山先生所言的“众人之事”可谓公私分野的最好写照,概括了政治和非政治的认知模式,而生活属于私人问题,因此基本不在政治学的讨论范围之内。
现代社会是公私较为分明的社会,公与私都有自己相对明确的范围,公共事务和私人事务的区分也相对明晰。安德鲁·海伍德(Andrew Heywood)指出,政治和非政治的划分,与基本的公共生活领域和私人生活领域的划分相吻合。海伍德认为,就公共生活的组织而言,国家及其机构可以视为“公共的”,“私人的”却可以涉及家庭和血缘团体、私人企业、工会、俱乐部、社区团体等非国家的诸多方面。基于这种划分,政治限定于国家及其机构的活动范围之内,个人能够自我管理的领域属于非政治的范围。而如果对社会的构成作进一步的功能区分,则可以发现一些非国家的社会机构在公共场域内行动并发挥一些公共的职能,这样的区分似乎可以拓宽对政治的理解,但这样的政治也不能侵犯个人的事务,应该止步于家庭、居家生活和个人关系的大门之外。
海伍德以社会部门的性质进行公与私的划分,继而作为政治和非政治划分的依据,虽然准确,但也可能缩小了政治的范围。我们可以在另外一种公私的标准上进行政治与非政治的判定,这一标准以行为是否指向公共权力为基础。当行为指向公共权力时,我们认为它是政治性的;不指向公共权力时,我们认为它是非政治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类社会的三大活动领域中,政治以其试图通过强力对社会(广义意义上的社会)进行规定区别于经济和社会两大活动领域,而要做出这些强制性的规定,必须掌握公共权力或者能够有效影响公共权力的行使。所以,尽管政治行为的驱使因素可能多种多样,但其目标的实现必须借助于公共权力。公共权力也是一种垄断性的社会管理权力,指向公共权力或者这种垄断性的社会管理权力并以此为手段实现特定的目标,是政治活动区别于经济活动以及社会活动的主要地方。
这样一来,政治就不再局限于国家及其机构的行动。虽然商业性的利益集团不是公共机构,但其对政府的游说却是典型的政治行为,因为其行为是指向公共决策的,实质是影响公共权力的运行。公众的选举行为是为了影响公共权力掌管者的产生,抗议行为是为了影响公共决策。在实践中,一些社会活动不以公共权力为指向,我们通常把它们归入经济性的或者社会性的,当作一般性的私人问题,不会归入公共的以及政治行为之列。生活问题一般被归入私人问题,尤其是个人生活属于严格的私人问题,所以在多数情况下,生活不是一个政治问题。
第三个理由也可能是最重要的一个理由,与社会发展的阶段有关。直到1960年代西方社会进入后工业化时期后,个人生活的议题才成为被广泛讨论和关注的政治议题。
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能够产生政治行动或者被列入政治议程的问题是难以穷尽的,政治具有非常广泛的扩展性。也就是说,任何一种问题都可能成为政治问题并被政治学讨论,但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成为了政治问题,一个问题成为“政治的”问题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比如在欧洲,尽管自古以来就有思想家论及人与自然的关系,但直到20世纪中后期,人对自然界的破坏引发的环境恶化引起社会重视之后,环境及其保护才成为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1952年冬季暴发的“伦敦雾”事件,导致了英国1956年《清洁空气法》的诞生,美国科普作家蕾切尔·卡逊(Rachel Carson)1962年出版的《寂静的春天》,细致描写了农药和化肥的使用对人类生存环境造成的严重危害,引起公众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广泛关注。到了1980年代,围绕环境问题的“绿色政治”成为一个重要的政治社会运动。
人们的生活成为政治的问题同样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再以西方社会为例,个人生活虽然是每一个人的基本存在实践与体验,但在人类社会的多数时期,个人生活是被遮蔽的、从属的,或者混杂于公共生活之中,因而也难以呈现在人类政治的殿堂之上。例如,在雅典城邦,包括个人生活在内的个人活动时常遭受公众的刻薄嘲讽,在他们的日常观念里,公共生活是第一位的,私人性的活动是没有意义的。雅典城邦的研究者发现,在公元前5世纪中期,人们开始使用一个词汇“banausic”(“banausic”是该词汇的英文形式,由希腊文演变而来,意指刻板的、机械的、功利的、只顾赚钱养家糊口的)来形容商人,意思是说商人每天被长时间的工作耗尽精力,而在晚上只能疲乏地坐在火炉旁,对公共生活漠不关心。这一贬义用语隐含的是人们的一种信念,即在民主雅典,人们的日常重心应是参与公共事物的管理,个人在家庭中的生活和市场上的经营活动,地位低于在公共集会上的政治活动,如发表演讲和制定法律等。
古希腊的这一观念在后来的罗马帝国得到了延续。在那里,有着自由身份的工人、小自由农以及城市里的工匠和商人,他们从事着生产和商贸活动,这些活动被认为是低下的活动。而那些有身份的阶层占据着“官职”,从事着政治生活。但他们的政治生活不是一项专门的活动,而是一种纯粹的个人活动,因此他们的公共生活和个人生活纠缠不清,他们的身份也需要凭借其头衔和荣誉称号进行鉴别。这样一来,公共事务也是他们的个人事务,公共支出和个人支出难以区分,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缺乏明确的界定。
现在,我们通常把这种情况归因于国家与社会尚未分离,但在严格意义上,这是公共生活与个人生活或者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尚未分离,而公共生活又统摄了个人生活的结果。也即,在当时的欧洲,人类社会还没有发展到公共生活和个人生活分离的阶段。在以后欧洲社会的发展中,一个吊诡的趋势出现了,一方面是伴随民族国家的兴起,国家力量试图加强对社会各领域的渗透与控制;另一方面是公共生活的式微,人们更加关注自己的个人生活,公共生活和个人生活逐渐分离,私人领域得到发展。
近代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个人生活与公共生活脱离,作为现代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私人领域受到法律的保护而被严格地确立下来,如何去生活也真正变成了一个私人问题。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后,对现代社会的反思使“如何生活”变成了一个公共话题,生活方式的选择导致了系列的社会运动并引发广泛的社会变革,生活走出了家门,成为一个政治问题。比如:对环境问题的关注直接导致了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此时,生活方式就不再仅是一个私人问题,也是一个公共问题。
综上,生活没有成为政治学的传统议题,既和人们对政治活动的认知模式有关,人们通常把政治和国家、公共事务联系在一起,也和社会的发展阶段有关。而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不论在认知上还是在实践上,生活都和公共权力产生了联系,生活也就成为了政治学的关注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