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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封建制及其历史意义

中世纪的欧洲并不是一个政治的整体,也不是一个有自我意识的帝国,而是一片割裂的和封闭的土地。在这片土地上,经过血与火的洗礼,罗马文明被扬弃了,在融合了罗马文明和日耳曼传统的基础上,形成了对于欧洲文明至关重要的制度:欧洲封建制。欧洲近现代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都在欧洲封建制时期开始萌芽。可以说,没有欧洲封建制,就没有欧洲民族国家的兴起。

从罗马帝国败亡到欧洲封建制的确立,中间经过了一个以日耳曼“民族大迁徙”为标志的过渡阶段,在这个过渡阶段中,武力征服与文明同化相交错,制度否定与制度创新相结合,形成了一种新的文明。在这个历史阶段快要结束的时候,也就是公元 1000年前后,欧洲的人口开始增加,财富增长,技术和学术都出现了繁荣。随之而来的是边界的拓展、城市的兴起、商业的扩大和文化的发展,欧洲各种主要民族语言也产生出了不朽的文学作品,传播着欧洲人的理想和观念,以精神同一性和文化多元性为特征的欧洲文明开始出现在世界上了。

公元 138年左右,罗马帝国的边界还在多瑙河和莱茵河一线。罗马军队驻守高卢,和已经开始从事农耕的日耳曼各部族对峙。到了 3世纪的时候,阿兰人和匈奴人开始扩张,迫使日耳曼人的一些部族,如勃艮第人、法兰克人、哥特人和汪达尔人南下,从而引发了一连串的迁徙、入侵和移民运动。

日耳曼各部族在南下的路途中,一面寻找着土地和牧场,一面和繁盛的罗马帝国进行着商品的交换。恩格斯考证说:“日耳曼人从恺撒到塔西佗时期,在文明方面有了显著的进步,而从塔西佗到民族大迁徙(公元 400年左右)以前,他们的进步更要快得多。商业传播到他们那里,并为他们运来了罗马的工业品,因而至少也带来了一部分罗马人的需求。” 显然,频繁的商业往来在日耳曼人入侵罗马以前很久,就已经开始在消除罗马文明和蛮族文明之间的边界了。为了缓冲日耳曼人入侵的压力,罗马皇帝伽利埃努斯曾迎娶马科曼人国王的女儿为妻。布罗代尔说:“蛮族之所以取胜,每次都因为它一半已文明化了。在进入邻居的内室以前,它已在前厅等了很久,并敲过十次大门。”

到了 6世纪,罗马败亡了,笼罩在欧洲大陆上的是战争的烟云,商业不再是文明融合的主要渠道。在血与火、生与死交织的年代里,军队和传教士成为沟通文明的主要纽带。公元 567年,军事胜利将法兰克人的统治推进到比利牛斯山和大西洋,而在德意志,除了保留在黑森的法兰克原有领地以外,法兰克人还征服了阿勒曼尼人(496年)、瑟林吉亚人(532年)和巴伐利亚人(552年),把罗马帝国从未能够染指的自由德意志和曾经被帝国统治多年的罗马各省份联合了起来。法兰克人的扩展加速了罗马文明和蛮族文明的融合。

有一种比较普遍的说法,认为罗马文明在蛮族入侵时已经东移至君士坦丁堡。拜占庭帝国在政治制度上延续了罗马文明,在语言文化上承继了希腊的东方传统。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却忽略了罗马文明在西方的存续。尽管日耳曼人征服了罗马人以后没有像罗马人征服了希腊人以后那样,出现一个“罗马化的日耳曼时代”,但是日耳曼人对罗马文明的继承还是显而易见的。这种继承既包括精神的,也包括制度的。在精神上,法兰克人接受了罗马的宗教——基督教;在制度上,罗马法成了中世纪的法律原则。

从地理上看,中世纪时文明的中心已经离开了地中海,移到了欧洲中部的莱茵河流域。基督教先是征服了法兰克人,然后随着日耳曼军队的铁蹄四处扩张,最后,宗教和领地逐渐彼此重合,基督教神权和日耳曼政权逐渐相互配合,到了公元 800年,教皇在罗马为查理曼皇帝加冕,在罗马帝国的碎片上开始建立起一个基督教日耳曼帝国。

日耳曼民族对罗马帝国的征服是一种双向的征服,即日耳曼用武力征服了罗马,而罗马则用宗教和文明征服了日耳曼。日耳曼人对旧罗马帝国文明发达地区的统治的结果是产生了一种新的文明。它既不是罗马文明,也不是日耳曼文明。它是多种文明在相互征服、相互影响和相互同化的过程中产生的合成文明。恩格斯说:“从中世纪早期的各族人民混合中,逐渐发展起新的民族,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大家知道,大多数罗马旧行省内的被征服者即农民和市民,把胜利者即日耳曼统治者同化了。” 日耳曼人侵入罗马帝国,挽救了欧洲文明,挽救了已经衰败的西欧社会。也就是说,“日耳曼世界”,至少在某种意义上说,是“罗马世界”的延伸。这种延伸不仅仅包括了黑格尔说的在精神意义上的延续,即“日耳曼世界”把“罗马文化和宗教以完整的形式接受下来”,同“本民族文化融合在一起”,并将宗教文化逐渐扩大到它所征服的土地这样一个过程。 这种延伸还包括了日耳曼各民族对罗马物质文明和制度文明的仿效和学习,这种学习不是全盘接受和简单模仿,而是像恩格斯所说的那样,“……固然仿效了罗马人的样式,然而它是完全独立地发展起来的”

▲ 《图斯涅尔达在日耳曼的凯旋行中》,1875年,[德]卡尔·特奥多尔·冯·皮洛蒂。图为藏于美国大都会博物馆的副本

图斯涅尔达为日耳曼王子阿尔米尼乌斯的妻子,在日耳曼战败时被自己的父亲献给了胜利的罗马军队

上述学习、仿效和同化的过程也就是新文明形成的过程,这个文明形成的过程完成于中世纪。当欧洲大陆的居民开始走出中世纪的门槛,奔向新世纪新时代,奔向世界各地的时候,他们已经有了关于欧洲文明的比较明确的定义,他们已经看到欧洲文明和其他文明之间的明显区别,他们已经开始有意识地“输出”自己的文明。这种文明的许多内容都来自欧洲的封建制。

欧洲封建制产生的历史地理条件是地中海文化圈的历史性巨变:伊斯兰人占领了地中海的东、南和西岸,“古代经济平衡在伊斯兰的侵略下崩溃了”,地中海从欧洲大陆的商业通道变成了商业障碍。 [1] 尽管后来拜占庭强大的海军在爱琴海抵御了穆斯林的入侵,卡罗林王朝制止了阿拉伯人对比利牛斯山以北地区的深入,但是在漫长的中世纪中,欧洲没有可能,也没有想到去恢复在地中海的制海权。因此,从公元 8世纪开始,欧洲就处于一种比较封闭的状态中。市场萎缩了,商业减少了,罗马的旧城市成了主教驻地和僧侣云集之所。

在相对封闭的状态中,日耳曼人并没有拒绝向罗马文明的学习和仿效。起初,日耳曼人向罗马人学会了文字的使用,并且模仿罗马人把自己的习惯用文字记载下来,编成法典。在法兰克人统辖的地区,法兰克人遵守《撒文利克法》,罗马人和僧侣遵守《提奥多西乌斯法》,征服者和被征服者各依其法、分而治之。后来,内战的频仍和查理曼以后政治的衰落使日耳曼人又重新回到蒙昧状态中去,忘记了成文的蛮族法、罗马法和饬令。 除了教皇驻地意大利,以及毗邻的高卢地区还保留有罗马法以外,法律被淡忘了,政府被解散了,留下的是封闭的农业社会、相对独立的自然经济和广泛的贫困。

在农业社会里,土地所有制度不仅决定了人和土地的关系,也决定了人和人之间的社会联系和人的政治地位。战乱无定的生活,人民渴求安全安定的心理,加上罗马文明和日耳曼文明的融合,这些因素在中世纪欧洲促成了一种新的土地所有制度,以及与这种土地所有制度相联系的政治社会制度,这种制度就是“封建制”。

在“民族大迁徙”以前,日耳曼各部族中实行的是“马尔克”氏族公社制度,而在罗马帝国里广泛存在着的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奴隶制度,奴隶制和氏族公社制是欧洲封建制的共同基础。“封建制”(feudum)一词来源于“采邑”或“封地”(fief),定型于法兰克王国的卡罗林王朝时期。早在卡罗林之前的墨洛温王朝时期,法兰克国王们就开始实行一种战争奖赏惯例:每当一场战争胜利以后,君主们就要封赏功臣。现在还说不清楚,分封采邑这种对于蛮族文化来说新的土地私有制度在多大程度上受到过罗马土地私有制度的影响,但是可以肯定地说,这种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墨洛温王朝的国王们是一些带领军队南征北讨的统帅,对于奴隶制的大土地经营没有经验。他们将从战争中获得的罗马国库领地慷慨地封赏给臣下,结果使国家的真正力量落入世俗和宗教大地主手里。到了墨洛温王朝的后期,王室土地的赠予已经变成了有世袭权的分封。大地主阶级对于王权是有离心力的,地主的力量壮大了,王国的血液就被吸干了;地主的领地加大了,王室的领地就缩小了;地主各自为政了,王国就分裂了。

要从土地私有制倒退几乎是不可能的了。继墨洛温王朝而起的卡罗林王朝面临着一个建立新制度的难题。在人类的历史上有过许多这样的情况:往往难题就意味着机会,解决了难题,就抓住了时机。卡罗林王朝面临的正是这样一种历史的机遇,它需要解决的问题不是土地私有制倒退,而是在新的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建立起一种新的政治制度和一种新的社会责任关系。既然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是不可避免的,那么至少要将土地的占有和社会的责任联系在一起。这种文明不是希腊的,也不是罗马的,不是古代日耳曼的,更不是亚洲的或中东的。这是一种新的文明的萌芽,是多种文明在莱茵河流域融合的结果,也是在文明融合基础上的“制度创新”。

欧洲封建制主要是日耳曼人的创造,它的一个最大的特点是分权,不仅是分权,而且是把权力的分配和土地的分配联系起来。封建制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是查理曼大帝的后继人,法兰克国王虔诚者路易一世在 817年将已经扩大为帝国的法兰克领地一分为三,给他的三个儿子:罗塞耳、路易和丕平。这个象征性或转折性事件的发生,宣告了皇权不可分割性的无效。此后,诸王子为瓜分位于现代中欧地区的国库领地而进行了旷日持久的相互仇杀,在这中原逐鹿的战场上决定了后来法国和德国的分界线。难怪有人会说,倘若法兰克帝国的国库领地不在中欧,或者路易的三个儿子没有为了瓜分帝国而战,那么欧洲也许就不会是由许多民族国家组成的了,而是一个大帝国了。

当然,历史是不能假设的。事实上,在法兰克帝国分裂以前,土地就已经开始分割了,帝国的分裂只是加重了社会上那些封建领主的分量。分裂的土地从属于诸王和贵族,皇帝的行政权力只能在皇室领地里得到实施。这种制度和罗马帝国的制度形成了鲜明的反差。

关于封建制,汤普逊有如下定义:“封建制度是一种政府的形式,一种社会的结构,一种以土地占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 它是“由地主贵族,俗人或僧侣,男爵或主教或住持在一定的领土范围内,对那里所有的居民办理行政、执行司法、征收赋税的制度。在这样的一个政体里,政府的实质是分裂的。王座只保留了一个空洞的宗主地位,只是一个名义上的权力,而国王被缩成为一个阴影而已”。

除了分治以外,欧洲封建制的另外一个突出的特点是社会责任或社会契约关系。封建制的责任,简单地说,就是对于军役的承诺,是一定量的土地附带一定量的军役的责任,是将享有封地的权利和服从军役的义务连在一起。在这种责任关系中,“罗马贡献了财产关系,日耳曼人贡献了人身关系”。 在封建等级制比较森严的德意志,封建级别有国王、附庸王室的教会公侯、世俗大公侯和享有王权的伯爵、附庸于世俗王公的伯爵和男爵、附庸于伯爵和男爵的骑士或自由骑士、从农奴中提拔的勇猛的“半骑士”,他们层层隶属,并从宗主那里得到相应的土地财产。

封建领主和奴隶主本质上的不同在于他们和封建君主之间,以及和扈从之间,存在着一种等级责任关系,这种责任关系和责任概念就是日耳曼人的贡献。法国的中世纪社会史学家马克·布洛赫认为,封建制的产生是日耳曼人的社会需求所致。战乱和移民削弱了日耳曼人传统的家庭和氏族保护结构,这种传统的保护功能需要由新崛起的封建领主来承担,于是,封建领主就取代了氏族领袖,变成他们各自属民的保护者和复仇者。 [2] 这种保护的观念实际上就是一种责任的观念。

欧洲封建制的原则优于罗马帝国后期的专制政治和奴隶制政治,它将野蛮的个人主义纳入一种秩序的规范,将财产的私人所有包进一种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契约。封建制的原则当然也优于日耳曼的氏族公社制,它不仅引进了相对先进的耕作技术和耕作方式,使土地的私有成为激励机制和责任机制,而且在此基础上有所创新,通过宗主权和附庸地位的确定使整个欧洲稳定下来。法兰克的卡罗林王朝以后,欧洲的地图呈分封割据的状态。封建制给欧洲社会带来的不仅是分割和封闭,还有饱经战乱的人们所希求、所渴望的安定。封建制的明确的责任原则束缚了人,也稳定了社会关系。每个地方社区都有自给自足的经济,被割裂的社区之间很少交往,真可谓是“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了。交往减少,变动和机会也同时减少了,社会进入一种安睡中的养息。事实上,走入黑幕的欧洲不是走入黑暗的欧洲,而是走入休息状态的欧洲。在分裂和休眠状态中的生长和变化是不容易被外人察觉到的,但对于欧洲是必要的。它孕育了民主与自治的精神,产生了权利和义务的规范,这些都是后来欧洲文明中的精髓。

欧洲封建制能够绵延近千年,还因为它和罗马奴隶制有一个根本的不同:在欧洲封建制时代,日耳曼帝国彻底抛弃了罗马的中央行政和财务税收,从根本上改造了这一庞大的政府机构所要支持的庞大的军队,建立了分层负责的军役制度。每个阶层都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封建关系就将失效。当然,在现实的生活中,封建关系并不是组织得像理论上那样严密。“一仆二主”是常见的现象,有些佃农首领同时又是小贵族的家臣,结果作为军事组织的封建义务很快就失去了意义。据丹尼思·黑考证,到了 11世纪后期,封建军事义务就只剩下每年 40天了。如果封建领主要求多于 40天的服务,那么封建主就要向他们的家臣或扈从支付报酬。没有过多久,封建主和扈从便开始共同就“防卫费用”达成协议,虽然从封建义务兵役制过渡到后来的雇佣兵役制还需要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 [3]

与这种土地分封制相对应的是政治和社会的等级化。政府的大员变成了世袭的爵位,在社会上产生了不同的爵位和不同的职位。世俗和宗教的大地主们逐渐脱离王室政权而相对独立,这些新贵在瓜分王国的过程中不免相互竞争,自由农庄成了大封建地主们吞并的对象。无地和失去土地的自由人只好到地主的大庄园上寻找雇佣工作,从而逐渐沦为农奴。在农奴阶级的下面,还有着大量奴隶人口,他们是从罗马文明遗留下来的,也有一些是日耳曼奴隶。这些奴隶大部分和农奴一样,在田地上劳动,也有一部分是庄园宅内的家庭奴仆。

▲ 《倒牛奶的女仆》,1660年,[荷兰]杨·维梅尔。现藏于阿姆斯特丹国家博物馆

除了基督教和土地私有制以外,古罗马其他重要的文明遗产——法律和行政在封建制的欧洲也经历了重新调整与适应。在罗马时期,罗马法曾经是中央政府的饬令,并且以其理性、成文和系统而著称;罗马行政则是由皇帝通过一个官僚机制来管理。到了日耳曼人统治的封建制中世纪,罗马法的精神大体上被接受了下来,以不成文的习惯法的形式流行。封建君主们不享有立法权,他们也不是王国的行政长官,行政权力都分散到各个封臣的辖下了。封建领地上的自治达到很高的程度,从法律的实施到道路的维修和铸币,封建领主都具有完全的自主权,只是在传统上要参照罗马的习惯法。其实,除了封建制规定的多层次隶属关系以外,在中世纪似乎没有什么可以确定无疑的习惯法可供参照。布洛赫认为,蒙昧时代语言文字的不规范使律师的记录没有他人可以看懂,法律根本就没有先例可循,分封制度至少与文化的落后状况相吻合。 [4]

在中世纪的早期和中期,欧洲基本上只有领地的概念,没有民族国家的概念。整个欧洲分成大大小小许多块地产,世袭领地跟随领主而变动,可以通过姻亲关系而转手,有时一个家族统治着两个甚至多个国家。王国也可以根据遗嘱而转让,那不勒斯的王后可以立遗嘱,将王国的统治权转让给第二昂儒家族的路易一世和他的儿子,而亨利六世,英国查理五世和法国公主卡特琳的后嗣,在继承了英国王位几个星期以后,又因为法王查理六世的去世而继承了法国的王位。除了王位以外,封建领地也可以跨越语言和地区,一个贵族的封地可能有一块在法兰克,另一块在德意志。汤普逊认为,中世纪初期的分封主要以经济的利益和权力的平衡为依据。在整个的分封过程中,财产权和主权到处转化,并没有考虑到封地居民在种族、乡土和语言上的差异, 叶尔孜·鲁卡兹夫斯克说:“在这里,欧洲不被看作一个地理的整体,它是一个精神的整体,一种人类的成就。” [5]

到了 11世纪末,欧洲封建制经过了几个世纪的发展,开始进入鼎盛时期。在这个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政治理论有三个来源:罗马法、神父的训谕和日耳曼法律传统与社会制度。汤普逊认为这三者是相互矛盾的。 在罗马人的观念里,国家是至高无上的,是无须对臣民负责的。基督教神父的训谕因循奥古斯丁的教导,认为有罪孽的人组成了政治社会,因此政治也是罪恶的。只有教会是社会组织的至善的形式,教会高于国家,国家隶属于教会。不同于这些来自罗马帝国的传统,原始日耳曼人强调的是个人的权利和责任。这些彼此相反的概念能够在中世纪欧洲长期并存,都体现在了封建的国家结构中,使之既能够包容丰富的创造力,又能够服从整体的协调力,而且能够从这种个体和整体的相互作用中产生出巨大的生命力和扩张力,这不能不说是欧洲封建文明的独特之处。

欧洲封建文明能够兼收并蓄地使相互矛盾的政治理论和平共存,主要原因还在于它本身是一种分散的政治自治制度,而不是强求一致的大帝国。封建的政治模式虽然是类似的,但封建的政治统治却是分散的,制度的类似并不抹杀制度的特性。无论是法兰西,还是意大利、德意志,在当时都还只是地理的名称,而不是统一的政治实体或者民族主体。民族大迁徙时期新居民的到来,为各个地区的本地人带来了各种日耳曼移民方言。但是封建制的实行使日耳曼的文化没能随着日耳曼的征服而统一欧洲,相反,封闭隔绝的生活使得日耳曼统治者很快就学会了被他们统治的臣属的方言,日耳曼方言和原来的旧罗马时期的方言混合成了新的语言。 语言的多样性就这样被保留了下来,这种多样性是由整体封建制下的地方独立性和自治性决定的。政治和经济生活的长期分散、割据和封闭,在欧洲的各地都形成了在语言差异基础上的多姿多彩的民族和文化特性。

由于封建制度在欧洲各地有着很大的差异,因此欧洲人在中世纪的社会生活也不尽一致。封建制的种种特性在法兰克王国特别明显。定居在高卢的日耳曼国王们将权威建立在赢得战争、占领土地和分封功臣上,大贵族也不可能亲自经营他们庞大的领地,于是就在他们的领地里继续向下分封,他们的属民对于他们也承担类似的封建义务。这种逐层的分封和与之相关的义务,使整个社会形成了一种多层次的等级责任制。就像孟德斯鸠观察到的那样:各类“领主权利”建立起来了,但是这些权利又分给好些人,这就减少了整个“领主权利”的重要性。

从发明了封建制的法兰克向北,我们在德意志看到的不仅是众多割裂的、低效的封建领地和各自为政的封建贵族,更是一些带有强烈的家庭观念、氏族传统和责任意识的封建关系。封建领主继承了氏族领袖的角色,对领地的属民实行保护,为了荣誉而私战不休。

从法兰克向南,当意大利封建制度达到高峰的时候,王室不仅把土地和官职分封了出去,而且把“公共财产”范围内的几乎全部东西——街道、桥梁、广场、公共建筑物、城垣、城门、城塔、堡垒之类也都分封了出去。和欧洲其他地区不同,在意大利,封建制只是徒有其表。在封建的外壳之内,还保留着城市和商业,沿袭着从罗马帝国时代保留下来的生产方式。在十字军运动之前的北意大利已经开始了恩格斯称之为“第三次分工”的过程,出现了金属货币、货币借贷、利息、高利贷和土地抵押制。 在大庄园里,隶农耕种土地的作物只够他和他的家庭食用,其余的时间则为领主劳作。领主占有着较其他地区更多的隶农劳动剩余,民间流传着古罗马时代传下来的技术和工艺。这些剩余,这些技术,为商业的复兴创造了种子和土壤。一旦时机成熟,新芽就会破土而出。

[1] Henri Pirenne. Economic and Social History of Medieval Europe . Harvest Books, 1937.

[2] Marc Bloch. The Feudal World . in Norman Cantor & Michael Werthman ed. Medieval Society . Thomas Y.Crowell Comp, 1967 .

[3] Denys Hay. The Medieval Centuries . Harper & Row Publishers, 1964.

[4] Marc Bloch. The Feudal World . in Norman Cantor & Michael Werthman ed. Medieval Society . Thomas Y.Crowell Comp, 1967.

[5] Hendrik Brugmans. Europe: Dream-Advanture-Reality . Brussels, 1987. fjMf8mj0/Iu7RACQmFen7fMNr7LkpwWhYplxhOx/6uLaMHiYR4NrrTB/eqTpc+k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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