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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与罗马文明

希腊展示给世人的是精神,罗马展示给世人的是行动。罗马人对希腊人的征服开启了希腊精神征服地中海的时代。罗马人把地中海变成了一个文明的大熔炉,罗马人在对地中海的统治中融合进了希腊文明的精神,把希腊精神转换成了罗马的政治统治形式,形成了罗马法的原则。恩斯特·巴克在《帝国的观念》中说,罗马的政治过程完成于西方,但罗马的精神来源是东方,是融合了东方文明的希腊文明。 [1] 如果说希腊文明的贡献主要是在精神的领域里,那么罗马文明的贡献就主要是政治和法律的了。

法律的概念最早出现于《荷马史诗》,表示司法女神或神授审判的“地美士”(Themis),后来长久地影响着希腊人和罗马人关于法律神圣的信念。人们确信,“在生活的每一关系中,在每一个社会制度中,都有一种神的影响作为它的基础,并支持着它” 。英雄时代王权的合理性一部分表现在神所赋予的特权上,另一部分来自出类拔萃的体力、勇敢和智慧,而这些品质也是得到神钟爱的证明。

在古希腊,神赋权力的观念还包含着一种平衡的观念。人民握有立法权,国王执掌行政权和司法权。国王可以统治人民,而人民则可以消灭王权。 不过,在古希腊,法律并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现今知道的第一部成文法是罗马人制定的。

罗马人素有法治传统,孟德斯鸠说,罗马人是“世界上最懂得使法律为自己的意图服务的民族”。 公元前5世纪罗马共和国时期,罗马人开始将过往的各种习惯法汇集整理,归为审判、父权、所有权、公法、宗教法等12个要目,使之见诸文字,铸刻于青铜,昭然于世人,使国家制度不致腐化和败坏。这就是著名的《十二铜表法》。

罗马法师承希腊传统,也强调平衡。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平民可以单独地制定法律,国王是选举产生的,元老院享有很大的权力,国王提交人民批准的事务都是预先由元老院讨论过的。在罗马,平民与贵族之间的天平是倾向于贵族的,元老院有权设立独裁官,“在独裁官面前”,连“最平民化的法律也哑然无声了”。 随着罗马国家的扩大和奴隶制的发展,元老院不断地通过决议,裁判官也不断地发布告示、做出判决,这些判决和决议就累积成为罗马法。

罗马法的精神来源主要是古希腊哲学中的自然观,特别是希腊晚期哲学家的自然观。用梅因的话说,这些哲学家在“自然”的概念中,在物质的世界上附加了一个道德世界……他们所理解的自然不仅仅是人类社会的道德现象,而且是那些被认为可以分解为某种一般的和简单的规律的现象,特别是斯多葛派的“按照自然而生活”的命题,本身就蕴含了法律的原理和戒律,表现了一种要摆脱粗俗、混乱和放纵,达到较高的行为规则的愿望,而这种愿望的实现是需要有志者通过克己和自制才能够达到并恪守的。 西塞罗就接受了斯多葛学派关于自然法则的说法,承认有一种普遍的自然法则,一种永恒不变、与自然并行不悖、适用于所有人的正确理性。与此相适应,也要有一种永恒不变的、与自然和谐的、约束所有人的法典。罗马人根据这种“自然法则”,将那种“一般的简单的规律”变成了法律条例。

罗马法中的这种“天赋观念”和希腊哲学的人文精神相吻合。亚里士多德说过,人,即使是奴隶,也不是活着的工具。这种理念被罗马人化为了行动和制度。罗马法假设“自然”规定了某些必须遵守的规范,法的戒律是让人活着而有尊严,而不损害他人。法保证每个人各得其所,正义是在法的范围内保护人的权利。 亚里士多德的人文精神通过罗马法而在罗马延续。又过了十几个世纪,康德才讲出了那句浸透了欧洲人文精神的名言:不能把人当作工具,而必须把人当作目的。

自然法理论导向规律,导向秩序,也导向平衡。在罗马人看来,不仅是在物质世界中,就是在道德世界中也有秩序和平衡可言。《十二铜表法》规定,凡涉及公民的生死问题时,需要执政官主持的人民大会做出决定;凡属科处罚金一类的犯罪,就交由平民团体审判。判处死刑需要的是“法律”,科处罚金则只需要“平民制定法”。孟德斯鸠认为,这个规定在平民机构和元老院之间建立了一种“美好的”协调。

有人说,“自然法”的最大的职能是产生了现代的“国际法”和现代的“战争法”。各自独立的国家不承认它们服从于一个共同主权或政治领袖,它们好像是受命于“自然法”,在“自然”的权威之下,人类是一律平等的,国家也是一律平等的。但这是现代观念,是文艺复兴以后的公法学家们的领悟。罗马法中真正和近代国际法有血缘关系的是关于领土的概念和制度,而领土主权和所有权的概念来源于罗马的财产法,也就是罗马的私法。

到了罗马帝国时期,皇帝们利用皇权大量地公布法规,编纂法典,详细地规范了在商品生产及交换较为发达的条件下,买卖、借贷、债权、债务、抵押、委托、租赁、合同、契约、遗产继承等有关所有权的问题,包含了“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权关系” ,形成了“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 ,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对后世的资本主义在欧洲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随着罗马商品生产的不断发展和罗马社会生活的逐渐丰富,关于私有权和私有制的罗马法也愈加完善起来。罗马商业的发展使得成批的移民来到罗马,为了规范罗马公民和外来移民的关系,保证罗马的繁荣,不仅需要有“市民法”,而且需要有“万民法”,罗马人的普世性法律观念就是在这种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罗马人认定,受法律和习惯统治的一切国家,部分地是受其固有的特定法律支配,部分地是受全人类共有的法律支配。一个民族制定的法律,是该民族的民事法律,但是“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就是“国际法”,所有国家都要采用。黑格尔后来将两者之间的关系称为“私人的自我意识”和“抽象的普遍性”的对立,认为这两者既对立又统一,是从贵族制实体性的直觉和民主制形式的自由人格原则之间的对立发展而来的。

▲古罗马竞技场

罗马法和罗马政制,再加上罗马军队,使罗马帝国空前强盛。从地理上看,罗马帝国雄踞在亚平宁半岛,镇守着 60个沿地中海港口,垄断了地中海的海路交通,并且由地中海向外延伸,囊括了富饶的伊比利亚半岛、繁荣的高卢地区、肥沃的北非施勒尼高原、腹地深远的日耳曼部分地区。罗马帝国军队的铁蹄践踏过希腊和叙利亚,依靠罗马军威而建立的罗马行省远及多瑙河流域、阿拉伯地区和埃及。

然而,罗马帝国还不能算作一个欧洲大帝国。首先,当时的罗马帝国和现代的欧洲在地理位置上并不重合。罗马帝国统辖了北非和小亚细亚,已经超出了当今欧洲的地理范围,但是却没有包括中东欧、北欧和斯拉夫等属于今日欧洲的广阔地带,而且罗马时期的人也并没有把自己看成是欧洲人。在帝国的征服地上,虽然有罗马公民权的赐予,但正像恩格斯所指出的,这种“新赐予的罗马公民权……并不表现任何民族性,它只是民族性缺乏的表现”。 比利时籍的欧洲中世纪历史学家丹尼思·黑也认为,“欧洲人”概念的使用晚于罗马时期而始见于 8世纪,那时居住在西班牙的法兰克人和居住在那里的穆斯林发生了冲突。732年,一名西班牙编年史学家把打败了穆斯林的法兰克人称为“欧洲人”。 [2] 由于在中世纪的前期,穆斯林和西欧大陆的居民之间很少交往,所以“欧洲人”的概念在历史进入中世纪后期以前,迟迟没有得到广泛的应用。

但是,罗马文明像希腊文明一样,都和欧洲文明有着密切的血缘关系。而且从制度的角度来看,罗马文明和欧洲文明之间的亲族关系还更加直接。

在很多史学家眼里,罗马是一个军事的大帝国,而且它的确是一个军事的大帝国。维系罗马帝国的命脉纽带既不是精神的——当时基督教尚未统一人们的精神生活;也不是文化的——虽然罗马将其语言运用于被占领地区,但是却没有推行有力的措施去实行语言、文字和文化生活的统一。罗马军队外出讨伐的主要动力是纯粹的经济利益,是为了掠夺战利品和奴隶,借以支撑奴隶制的帝国。因此,罗马的扩张主要是军事的扩张,罗马的强大主要是军事力量的强大。它在扩张的过程中不断地输出军队、掠夺财富。孟德斯鸠写道:“罗马的兴起是由于它只能不停地作战。”

要维护罗马世界的统治,就必须维持强大的军队,以及借以维系强大军队的一整套机构、设施、法律和制度。罗马是一个从事建筑和工程的帝国,一个商业的帝国,一个有着强大行政能力的帝国,一个有着一整套的法律制度,被称为有着“极端的形式主义”和“死搬法律文字”的帝国。 罗马军队每征服一处,就铺设道路,兴建港口。四通八达的交通网就像是罗马帝国的血脉,它们从罗马军队征服的地区,从撒地尼亚、从西西里、从西班牙、从非洲、从埃及,源源不断地向罗马输送着营养(战利品和粮食),供应着罗马的军队和军需行业。有效的罗马帝国行政是帝国交通安全畅通的保证,帝国政府在陆地上和海面上组织了扑灭抢劫和海盗的行动,对生命财产实施保护,给商旅贸易提供方便。罗马帝国用军事力量去征服,又依靠交通网络和行政机构来维系。这些交通与运输,这些商业与贸易,特别是维持这些活动的行政和法律,构成了罗马伟大的古代文明。俗话说,“条条大路通罗马”。来自罗马帝国各个角落的货物汇聚罗马,“使罗马城消费的商品种类不胜枚举”,也使罗马城中百业兴隆。在罗马帝国的繁荣时期,罗马城中有八十种不同的行业。正是这样的繁荣呼唤着维持繁荣所需要的法律,正是因为出现了这样多的行业和利益,才产生了平衡多种利益的社会规范。

孟德斯鸠曾经敏锐地观察到,罗马和希腊在法学观念上存在着根本的不同。罗马法放弃了关于“耻辱”“懦弱”一类的“美丽的”道德观念,它“只是一种财政法律”, 一种斤斤计较的法律。这种锱铢必较、唯利是图的观念,正是罗马帝国社会生活的写照。在罗马帝国的历史中,平民要为不断更新的税法和不断加重的税负大伤脑筋,而帝国政府则在经常性的财政危机面前捉襟见肘。罗马要长期地在广大的地域里实行掠夺性的暴力统治,军队必须是常备的。政府要调配军队、保证供给、维修道路、维护治安,这些都需要资财。帝国的行政费用难以节约,帝国政府就通过立法连续不断地改进财税制度,千方百计地征收苛捐杂税,用以支撑庞大帝国的巨额支出。帝国扩张得越大,它的联系纽带就拉得越长越细,它的财政就越不堪重负。戴克里先在位时曾经采用分治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难题。他四分帝国,让忠实于他的马克西米安和他们两人的女婿分别统治帝国的东部 、意大利、多瑙河流域和莱茵河流域。即使是这样,戴克里先和马克西米安也不得不把一生中的大部分时间花费在军营中。为了维护绝对的统治,戴克里先发明了种种炫耀权力的奢华方式,结果只能使帝国的赋税继续加重。 戴克里先不过是“中兴之主”,帝国的内瓤已在溃烂;在他之后,帝国大厦眼看着垮塌下去。

罗马帝国政府对几乎所有的重要资源和财富都课税,无论是农业、矿业、手工业,还是商业。只有从事小商小贩的退伍士兵和教士阶层可以免税。罗马的税负名目繁多,有商品进口税、土地税、工商税、人头税和金银税。罗马公民纳税有多寡之分,政府把所有的公民划分为六个等级,按公民在政府中所负责任的大小比例规定税款。商品进口税也是递增的,离罗马越近,关税率越高。

罗马的行政虽然有效,但是却没有发展起一种以功绩为基础的、平等竞争的文官制度。罗马的行政官员有很多来自军队,还有一些有钱有势的公民营私舞弊,以争夺市政官位。卖官鬻爵是市政财源之一,也是军队的财源之一。最极端的例子就是禁卫军杀死了试图改革的罗马皇帝佩提那克斯,就帝国的皇位进行招标,结果巨富尤利安努斯以允诺给每个士兵六千多德拉马克的价钱击败了允诺给每个士兵五千德拉马克的苏尔皮西阿努斯,登上了罗马的皇位。 罗马的法律禁止罗马元老院成员或特权贵族参与贸易,但不限制他们扩大地产,于是贵族成员们纷纷扩大土地的占有,成为大庄园主。

苛重繁杂的罗马税制损害了罗马的中产阶级和平民纳税人。到了 5世纪,由于工资低微、工时长久、赋税苛重、择业不自由,有成千累万的自由民放弃了自己的职业,从原来的城市逃亡到外省和蛮荒边疆。大领主和大奴隶主们不断地通过兼并弱小,聚敛土地和财富,同时又不断地利用特权,想方设法逃避税负。为了填补财政的亏空,政府往往占取城市公地,将这些公地出售给附近的财主。这样一来,政府非但没有约束奴隶主,反而助长了奴隶主人数的增加和势力的壮大。

大土地所有者是不事生产的。他们的势力越大,为他们服务的奴隶就越多。奴隶可以超重劳动,而且既不必纳税也无须担负军役,因此对于奴隶主来说是非常有利可图的。大规模使用奴隶劳动使承担着繁重的税负和徭役的自由小农难以为继,他们有些加入了逃亡外省的行列,有些流入城市,或靠城市里的公共救济糊口,或沦为富人的扈从食客。留在原地的,丧失了土地的产权,沦落为佃户。

大奴隶主们随着自己领地的日益扩大,也表现出对于政府日益增强的离心力和独立性。有些领地甚至发展了地方政权,变成半独立的国家。乡村和城市的下层,为了逃避捐税和盗劫,纷纷向大领地集中,寻求庇护。在晚期罗马,特权制度的滋生蔓延伴随了庇护制度的兴起和发展,各种各样的特权和庇护权阻碍了政府和皇帝权力的行使,妨碍了司法的执行和捐税的收集,破坏了帝国政权的完整性,使帝国的税源为之枯竭,强盛一时的罗马文明到了岌岌可危的地步。

在罗马帝国里,还有一个可以逃避税负和军役的行业,这就是宗教。苛捐杂税使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僧侣的行列,基督教会得到空前发展。教徒人数的增多,也使帝国财税的来源进一步减少。

到了罗马后期,帝国赖以生存的制度就像一个病入膏肓的老人,在气喘吁吁中维持。制度的行政开支难以节制,商品物价无法控制,不公平竞争四处泛滥,货币制度腐化,生产不断下降,民众日益贫困化,穷人四处游荡,社会风气败坏,盗贼肆意横行,僭帝政治和奴隶起义此消彼长,政治叛乱延及数省。随着罗马政治的衰落,罗马社会全面面临危机,罗马法律也宣告失效。在日耳曼各部族入侵之前,帝国已经是在苟延残喘,奄奄待毙了。恩格斯说:“捐税,国家的差役和各种代役租使人民大众日益陷入贫困的深渊;地方官、收税官以及兵士勒索,更使压迫加重到使人不能忍受的地步。……普遍的贫困化,商业、手工业和艺术的衰落,人口的减少,都市的衰败,农业退回到更低的水平——这就是罗马人的世界统治的最终结果。”

[1] Enrest Barker. The Concept of Empire . in History Department of Hartford University. An Introduction to the History of Civilisation, Part II . McCutchan Publishing Corp, 1970.

[2] Denys Hay. The Medieval Centuries . Harper & Row Publishers, 1964. gvjLwFp9989FtuBSTBqkAjX5EUORCXPCbuDYYWN2JPzUKxwl44jgb3/+FwHWKX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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