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存在与真理等哲学基本问题上,海德格尔一向不满足于“陈述”这种展示方式的回答。在《存在与时间》导论第7节讲到作为现象之对立概念的“遮蔽”(Verdecktheit)时,海德格尔就已经暗示了陈述对被揭示者的保持必然形成遮蔽:
有偶然的遮蔽,有必然的遮蔽。后者植根于被揭示者的持存类型。任何被源始地提取出来的现象学意义上的概念和命题,一旦作为被传达出来的陈述,就处在了变质的可能性中,它在某种空洞的理解中被传递,丧失了它自己固有的性质,成为漂浮无据的论点。 [1]
现象学的概念和命题,或者说现象学的陈述,与“被传达的陈述”不同,虽然它们也可以作为现成的陈述被传来传去。现象学的陈述与“被传达的陈述”都是对被陈述者的展示,二者形式上的区别首先在于:现象学的陈述就存在者在其自身所显示的那样对存在者进行展示;而“被传达的陈述”虽然通常也是关于显现者的话语,但却不是从其自身显示来进行展示。在《存在与时间》中,现象学上的自身显示者乃是存在者的存在,因此,两种陈述的区别在实事方面表现为,现象学的陈述是对存在者之存在的存在论规定,而“被传达的陈述”是对存在者在存在者层次上的指出、展示和传达。因此可以说,现象学的陈述是存在论层次上的陈述,而“被传达的陈述”是存在者层次上的陈述。不过,虽然陈述可以是存在论层次上的,也可以是存在者层次上的,但是,“陈述”具有“存在者化”的倾向,因为陈述本身就是此在的理解着的解释的“成形”。理解或许是源初的,解释或许是自由的,但由源初的理解和自由的解释而来的陈述却不得不是固定的。在陈述的固化中,从事情自身那里得来的理解和解释遭到“必然的遮蔽”,这是此在的必然。
在《存在与时间》第44节a小节“传统的真理概念及其存在论基础”中,海德格尔简短地引述亚里士多德和康德,对古代和现代的真理“概念史”做了一番极简的描述 [2] ,表明传统的真理理解一般说来就是“符合”,知与物的符合。并且他提示,一方面,在亚里士多德那里,灵魂与事物的“匹配”并非对真理本质的明确定义,虽然它导致了后来关于真理的“符合论”;另一方面,在康德那里,“符合论”也没有像后来新康德主义宣称的那样得到根本的改变。
不过,这里的问题是“符合”究竟意味着什么?符合是一种关系。海德格尔径直问道:“什么东西在这种关系整体中——adaequatio intelletctus et rei(知与物的相符)——被一道暗中设定了?这个被一道设定的东西本身具有何种存在论上的性质?” [3] 从形式上看,符合是一种关系,一个东西与另一个东西符合。但是,不仅并非一切关系都是符合,而且不是一切符合关系都是作为“真理”的符合关系。海德格尔举了6=16-10的例子来说明数目的相同作为符合是就其“多少”而言符合。符合具有“就……而言”(Hinblick auf)的结构。既然真理之符合是知与物之间的符合,那么知与物就什么而言是符合的呢?如果知与物根本就是不同类型的存在,它们就不可能给出就之而言相同的东西。于是寻找另一种可能,即知与物的符合不是“相同”,而是“匹配”,一种真的认识只是如事物所是的那样认识事物,具有“如……一样”(So-Wie)的结构。可是,知与物又何以可能匹配?对符合关系的结构的追问表明关键不在于仅仅从结构上把握符合,而是必须深挖符合关系中的存在关系。 [4]
考虑到知与物的符合关系中的存在关系,一个常见的区分是就认识之为判断而区分下判断的活动与被判断的东西,前者是实在的心理过程,后者则是观念上的内容,而认识之真通常是用来说后者的,也就是在观念内容上来说它是不是与实在的事物符合。然而,这种符合关系本身的存在类型是观念的还是实在的?观念上的存在者如何与实在的存在者符合?海德格尔在此接连追问,指出在判断中区分判断的实行与判断的内容无益于我们理解符合的存在类型,反而意味着我们必须考察认识活动本身的存在类型。 [5]
因此,必须从现象上来看认识之真,来看认识活动如何证明自己是真的。海德格尔举了一个例子:“让一个人背对着墙做出一个真陈述:‘墙上的画挂歪了。’” [6] 这个人背对着墙,自然没有“看”到墙上那幅实在的画,为了证明他的陈述是真的,他需要转过身去看墙上挂歪了的画。在这一证明中发生了什么?海德格尔从对观念与实在的区分中退回到认识活动的自身证明,似乎是选择了某种心理主义的道路,甚至在谈到这种“不加区分”的时候,他也曾问道:“难道心理主义在这一点上不是正确的吗?” [7] 那么,现在在这个例子里,海德格尔是要探究这个做出陈述的人的心理活动吗?非也。海德格尔意图通过这个例子展示给读者的并不是例子中的真陈述如何与实在的情况符合,也不是这个陈述的真如何被证明,而是在这个真陈述的自身证明中被“证明”的东西,在陈述中得到显示的东西。这个例子的特别之处在于,做出陈述的人在做陈述时尚没有看到那幅画,还没有感知,而只是“表象”。那么这个人在做出判断的时候,是在判断什么呢?既不是表象活动的心理过程,也不是作为被表象者的那幅“画”,这个做出判断的陈述“根据其最本己的意义毋宁说是同墙上的那幅实在的画相关的。所意指的就是那幅实在的画,此外别无其他” [8] 。虽然这里的陈述所实行的是缺乏感知充实的“空意指”,但它所关涉的既不是“实在的心理过程”,也不是“观念的内容”,而就是在陈述中被意指的那个存在者本身。 [9] 这就是说,当我们从判断的心理活动和判断的观念内容这一区分退回到陈述现象上时,我们实际上回到了陈述的意向性结构中,一个陈述“陈述着”被陈述者,意指着被陈述者,揭示着被陈述者。陈述是一种揭示着的存在方式。在对真陈述的证明中,证明始终关涉的就是在那陈述中被揭示的存在者。在陈述者通过转身看墙上的画来证明他的陈述时,“被意指的存在者自身显示出来,如它在其自身存在一样,也就是说,它在自一性(Selbigkeit)中这样存在,就如它在陈述中被指出、被揭示的存在着一样” [10] 。“符合”的双重结构在认识对自身的证明中浮现出来,但在这双重结构中得到证明的并非任何两个存在者之间的符合关系,而是那个被揭示的存在者的被揭示的存在。
通过对认识之真的证明的现象学展示,海德格尔把“符合”从真理的源始含义中剔除,而把陈述的真理确定为一种揭示着的存在:
陈述是真的,这意味着:它就存在者的在其自身来揭示存在者。它在存在者的被揭示中说出存在者、指出存在者、“让”存在者“被看”(apophansis)。陈述之是真(真理)必须被理解为是-有所揭示的。 [11]
这段经常被引用的话直接地对陈述之真理做出了存在论上的规定,把我们引向了有所揭示的存在、存在者的真理。我们需要在陈述的结构中具体理解有所揭示的陈述之真理。
[1] Heidegger, Sein und Zeit ,S.36.
[2] 参见Heidegger, Sein und Zeit ,S.214-215。
[3] Heidegger, Sein und Zeit ,S.215.
[4] 参见Heidegger, Sein und Zeit ,S.216。
[5] 参见Heidegger, Sein und Zeit ,S.216-217。
[6] Heidegger, Sein und Zeit ,S.217.
[7] Heidegger, Sein und Zeit ,S.217.
[8] Heidegger, Sein und Zeit ,S.217.
[9] 参见Heidegger, Sein und Zeit ,S.218。
[10] Heidegger, Sein und Zeit ,S.218.
[11] Heidegger, Sein und Zeit ,S.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