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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法治优先、推动法治先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奠基修路铺轨

“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一战略思想必然要求法治先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奠法治之基、修法治之路、铺法治之轨、畅法治之道。那么,如何构筑法治轨道,以及构筑什么样的法治轨道呢?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轨道,离不开正确的思想引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是新时代新征程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指导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科学阐明了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轨道的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轨道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军队、法治社会以及法治经济、法治文化建设,国家治理、政党治理、社会治理、行业治理、网络治理,国内法治(国家治理)、国际法治(全球治理)统筹推进、协调发展,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终将一事无成。所以,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 。“全党同志必须牢记,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离开了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就难以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 在构筑法治轨道的系统工程中,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确保法治轨道正确方向的根本政治保证,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法治轨道建设才能始终保持社会主义性质和人民本色;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确保法治轨道战略定力的根本思想保证,只有在党的法治思想即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法治轨道建设才能获得不竭的思想动力和可靠的科学支撑;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确保法治轨道工程实施的根本行动指南,只有坚持党的中国式现代化总布局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遵循党中央的顶层设计和具体部署,法治轨道建设才能够科学有序推进。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之根本性意义和决定性作用,已经被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轨道建设的历史性成就以及在法治轨道上取得的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所证明,为中国共产党带领全体人民创造的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和人类文明新形态所验证,成为我们继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轨道建设的信心所在。

第二,坚持把握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在当代中国的生动实践和丰富发展;贯穿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是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思想结晶。党的二十大报告从六个方面深刻揭示和论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以及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即“必须坚持人民至上”“必须坚持自信自立”“必须坚持守正创新”“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必须坚持系统观念”“必须坚持胸怀天下”。这“六个必须坚持”,既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政治底色、理论品格和鲜明特质,也是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轨道的根本立场、指导思想和科学方法。

第三,坚持以中国式现代化为统领。中国式现代化述说着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的奋斗之路,寄寓着中华儿女救亡图存、立国谋兴、强国富民的复兴之梦,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的一座丰碑。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长期探索和实践基础上,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确立科学的发展理念、政策、策略,依靠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成功走出来一条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创造了在世界上人口规模最大的国家推进现代化的空前奇迹。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阐明了“中国式现代化”的科学内涵、中国特色和本质要求,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中国式现代化科学回答了中国现代化的历史之问、时代之问、人民之问、世界之问,集成了我们党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创新突破,为我们提供了理解中国文明、坚持中国道路、推进中国现代化的理论范式和总体框架。中国式现代化同样统领着中国法治的现代化,为我们构筑法治轨道提供了正确道路、正当标准、坚实支撑。

第四,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体系为根基。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包含“人民至上”“公平正义”“全人类共同价值”等。新时代以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体系是实现良法善治的重要路径。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提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要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健全各行各业规章制度,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等行为准则” 。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 在这些重要论述和要求的指引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层次融入法治建设各环节各领域,并生成了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体系,成为良法善治的法理表征。在构筑法治轨道过程中,把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体系作为其价值根基,有利于增强法治轨道的人文精神,发挥其凝心铸魂、强基固本的能动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释放出精神和制度双重能量。

第五,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构筑法治轨道需要坚实而牢固的制度地基,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百年奋斗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正是最先进最可靠的制度。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致力于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政权新制度,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学说为指导提出了关于未来国家制度的主张,并领导中国人民踏上了推翻旧制度、建立新制度的光辉历程。1949年9月制定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特别是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铸就了新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四梁八柱”,实现了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其后,在完成社会主义革命和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后,我们确立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其他重要制度的确立为新中国的一切发展和进步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以来,我们党奋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思想文化领域变革,与时俱进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伟大的历史主动精神、巨大的政治勇气、强烈的责任担当,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深化党的领导制度和建设制度创新,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体制的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党和国家事业焕发出新的生机活力,为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生态良好、国家善治营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生动证成了“制度稳则国家稳,制度强则国家强” 的政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发展、变革、完善,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法治轨道展开,诠释着“制度”和“法治”、“制度建设”和“法治轨道”相依为命、相辅相成的内在联系。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构筑法治轨道的工程中,我们要科学把握支撑法治轨道的制度体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加快健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备的、急需的制度,并努力使各项制度转化为法治轨道的优势和效能。

(二)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依托

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轨道,离不开坚实的依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设定法治轨道的形式和内容、规格和参数、机制和机能,其质量高低和完善程度直接决定着法治轨道好不好、行不行、管用不管用,因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轨道的重要依托。所以,我们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新道路、面向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高质量法治体系为依托构筑高质量法治轨道。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具有原创性和时代性的概念和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还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习近平总书记精辟论述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科学内涵、重大意义和重点任务,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党的二十大报告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作为未来五年法治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作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完善法治体系,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守正创新,在更高起点、更高水平上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同时,要更加重视社会规范在依法治国和社会治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将社会规范纳入法治体系范畴,大力推进社会规范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鲜明特征是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一体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军队、法治社会、法治经济、法治文化、生态法治、数字法治等的建设。因而,全面依法治国所需要的治理规范已不限于国家法律规范,而是把国家法律、党内法规、社会规范一起纳入法治规范体系,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体系、以公序良俗为核心的社会规范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出:“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进一步提出:“促进社会规范建设。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规范建设,推动社会成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深化行风建设,规范行业行为。加强对社会规范制订和实施情况的监督,制订自律性社会规范的示范文本,使社会规范制订和实施符合法治原则和精神。”

新时代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表明,依法治理、法治化治理是最稳定、最可靠的社会治理方式,而社会规范体系是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不可或缺的重要遵循。所以,在加强国家立法、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前提下,我们要着力加强社会规范体系建设。构筑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轨道,应当立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时代背景、面向全面依法治国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统筹国家法律、党内法规、社会规范建设。在不断健全法治规范体系的同时,也要加快推进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建设,为构筑法治轨道提供更加包容、更加坚实、更高质量的法治体系依托。

(三)以营造良好法治秩序为指向

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轨道,必然要求形成良好的法治秩序。如果说建设法治体系是构筑法治轨道的“硬件”,那么,形成法治秩序则是构筑法治轨道的“软件”,二者都属于构筑法治轨道的“新基建”。构筑法治轨道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言,不只是提供现代化所必要的外在设施和手段,而且要让法治营造社会主义现代化所必需的内在气场和环境。

“法治秩序”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习近平总书记早在浙江工作时就提出了这一概念,强调坚持德治与法治并举,建立一种符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治秩序”。其后多次使用这一概念。法治秩序是法律秩序的升级版。“法律秩序”是通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形成的“法制化”秩序状态;“法治秩序”是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而形成的“法治化”秩序状态。“法制化”秩序严格而论是一种形式法治的秩序形态,以“形式正义”(“形式合法”)为表征;“法治化”秩序属于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有机结合的秩序形态,以“良法善治”为表征。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中,就其实质意义而言,法治秩序与法治环境是等值概念,法治秩序就是由法治所营造出来的一种良好社会环境。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中,习近平总书记一以贯之地推动法治秩序、法治环境建设。他强调指出,“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我们必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 ,“要实施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 ,政法机关要“努力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要加快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依法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权益,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改革开放四十年的经验告诉我们,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发展环境越复杂越要强调法治。我们要继续为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中国愿同各国一道,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更好造福各国人民”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秩序和法治环境的重要论述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轨道所要塑造的法治秩序(法治环境)必然是法理型秩序、包容型秩序、能动型秩序。

第一,法理型法治秩序。“法理”是中华传统法文化中的核心概念,在当今社会演变为一个普遍流行的学术概念和公共话语,其基本语义包括法的原理、法的精神、法律原则、法律通说、法学理论、法律生活和法治实践中的美德和公理,体现了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定分止争、惩恶扬善、治国理政的价值和智慧,体现了人们对法律之所以获得尊重、值得遵守、应当服从的那些内在依据的评价和认同,因而成为法律规范和法治实践的正当性理据。用“法理型”来标识新时代法治秩序和法治环境,目的在于强调我们所塑造的法治秩序(法治环境)是以“良法善治”为特质的。

良好法治秩序以“良法”为前提。正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说,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宋代政治家思想家王安石云:“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良法”是美好价值在法律规范层面的体现,是良好法治秩序的基础。所谓“良法”,在中国古代社会,是指体现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融情理等传统美德的法律;在当代中国社会,是指体现和谐有序、民主自由、公平正义、人格尊严、财产安全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中华传统义理美德和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法律。概括而言,“良法”就是反映人民意志、尊重保障人权、有效约束公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稳定、保障改革发展、引领社会风尚、得到人民拥护的法律,就是尊重和体现人性、人文、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的客观规律的法律,就是体现民意民智民利、符合宪法精神和法治原则、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法律。除其实质内容外,良法还是制定得良好、简明易行的法律,即立法职权法定,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可遵守、可执行、可适用),权利、义务、责任对等,公开透明、标准统一,普遍适用,连续稳定,非溯及既往,规则与规则、法律与法律、法律部门与法律部门、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协调一致,不矛盾、不冲突、不打架,有利于全体人民遵守和国家机关执行与适用。

法理型法治秩序以“善治”为目的。“善治”包含两个维度:第一,价值意义上的“良善治理”,目的在于“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第二,方法意义上的“善于治理”,以公共领域的“共治”为鲜明特征,如“多元共治”“协商共治”“法德共治”“法科共治”等。多元共治,即多主体共治、公共治理,强调的是治理主体之“善”。一是最大程度地吸收公众参与,扩大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发言权、参与权、决策权,更加充分地将民主理念和民主机理融入国家治理;二是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通过对话、沟通、论辩,促进不同党派、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不同社会界别彼此尊重和认同;三是最大可能地促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四是最大范围地开拓自治空间,让每一个主体都能保持个性、自主、独立,以自治激发社会活力。协商共治,即协商民主、民主治理,强调的是治理方式之“善”。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协商民主,指出“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 。“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特点和优势。” 协商民主是我国民主治理的优势所在,有利于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倾听民意、尊重少数权利,让治理更有人性、更加科学、更显本色。党的十九大以来,我们党更加重视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安排、重要渠道、专门机构的重要作用,协商民主建设呈现渠道多样化、内容丰富化、层次多级化等新特点,与选举民主优势互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民主治理的标识。法德共治,即法律和道德共治,强调的是治理机制之“善”。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不成文的法律,二者均是国家和社会治理不可缺少的规范。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让两种规范和两种治理机制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所在,也是中国式现代化治理的优势所在。法德共治的实践理性打破了法律帝国的“道德黑匣子”,对形成良好法治秩序、彰显新的法治文明有着特殊意义。法科共治,即法律和科技共治,强调的是治理手段之“善”。在当代中国,数字科技的广泛运用使社会治理越来越智能化,法治秩序的形成越来越依赖于数字科技的支撑与赋能,法科共治已经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客观规律。让法治插上数字的翅膀,让数字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已成为现代治理的广泛共识和普遍做法。以诚信治理为例,在传统社会,诚信治理依靠的是法律和道德,而在算法主导、网络泛在的数字社会,大数据的存储、处理和应用能力的快速发展,云计算和区块链技术的不断成熟,为维护社会诚信、建设信用社会提供了超强的技术支持。通过电子途径完成的个人言论和行为轨迹,都会留痕并被完整记录、长久保存下来,这就倒逼人们必须诚实守信、谨言慎行、遵纪守法。

以良法善治为表征的法理型法治秩序实现了法律的道德性与权威性相结合,法律的内在良善性与外在约束力相统一,法治的制度优势与科技的智能优势相联合,党政治理与公共治理相辅相成,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创造出“风景这边独好”的东方善治局面。

第二,包容型法治秩序。“包容”是中华民族的美德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基因。中华文化以兼收并蓄、求同存异的包容性为其鲜明特征,其之所以能够源远流长也得益于它的包容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中华民族是一个兼容并蓄、海纳百川的民族,在漫长历史进程中,不断学习他人的好东西,把他人的好东西化成自己的东西,这才形成我们的民族特色。” 新时代以来,“包容性”愈加广泛地体现在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国际关系的各个领域。包容性发展是新发展理念的体现,具有权利公平、规则公正,成果共享、共同富裕,利益共容、价值共建等显著特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复强调新时代的经济发展必须是遵循经济规律的科学发展,必须是遵循自然规律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是遵循社会规律的包容性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提高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包容性。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发展更平衡、更协调、更包容。”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我们要注重在经济发展中保障民生,照顾弱势群体诉求,解决收入差距问题,培育包容性发展环境。” 包容性政治体现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即“做到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而不强加于人,遵循规则、有序协商而不各说各话,体谅包容、真诚协商而不偏激偏执,形成既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 。包容性文化体现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即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坚持和发扬学术民主,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提倡不同学术观点、不同风格学派相互切磋、平等讨论” ,特别是“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的关系。一致性是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一致,多样性是利益多元、思想多样的反映,要在尊重多样性中寻求一致性,不要搞成‘清一色’” 。包容性国际关系体现为“各国人民同心协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 。可见,包容型法治秩序正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包容性理念指导下形成的法治秩序。

在人类社会各种秩序形态中,不是任何一种秩序都能够称得上是“包容型秩序”。历史上,封建统治阶级及其代言人把封建等级制看作不可侵犯的秩序。韩非宣称:“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 董仲舒更是把以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为核心的“三纲五纪” 宣布为社会秩序的铁律。这样的秩序是蔑视人性、维护特权、禁止社会流动的秩序,与现代法治和国家治理所追求的秩序完全不同。就当代中国而言,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的包容型法治秩序是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和而不同的秩序,是一种使自由而平等的竞争和人文主义的生活成为可能的秩序,是摆脱了单纯偶然性、任意性、不可预测性的秩序,是各种社会分歧、矛盾和冲突能够在政治包容和法治理性的基础上得以和平解决的秩序,是社会组织健全、社会治理完善、社会安定团结、人民安居乐业的秩序。

包容型法治秩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创造了充满活力的良好环境。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权利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价值得到肯定,全社会的创造能量充分释放,创新成果不断涌现,创业活动蓬勃开展。充满活力意味着人们享有广泛的自由,诸如:人身自由,不因性别、出身、血缘、籍贯、财产、受教育程度等因素而受到排挤和歧视;思想自由,让每个人的思想不受禁锢、才华得以挥洒、精神生产得到尊重;言论自由,让每个人都有权利以文字、图画、视频等不同表达符号在报纸、电视、网络等不同媒体平台负责任地发表和传播自己的意见,并且拥有听取他人意见的平等权和对政府等公共信息的知情权;创造自由,让每个人的聪明才智都有机会在理论创新、技术创新、生产创新、文化创新、制度创新等方面尽显其能;契约自由,让每个人都成为独立的个人和平等的权利主体,都可以依据自己的切身利益和合理预判与他人自由地交往和交易。总之,“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应该既充满活力又拥有良好秩序,呈现出活力和秩序有机统一” 。要达到这样的状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可缺少,我们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这正是“包容型法治秩序”的价值导向和理想图景所在。

第三,能动型法治秩序。新时代的法治秩序不是“消极的秩序”,而是“积极的秩序”,它具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造福人民”的独特功能和运行机制,这是与中国共产党作为“使命型政党”、各级国家机关作为“有为政府”的角色相一致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思考,研究提岀战略性、前瞻性的方案” ,“各部门各方面一定要增强大局意识,自觉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动……” ,“政法机关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努力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能动型法治秩序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主动服务大局。“大局”集中表现为党和国家的使命任务和中心工作,“服务大局”就要准确把握党和国家在特定时期、特定阶段的使命任务和中心工作,使法治立场与之相适应、法治功能与之相匹配,找准法治工作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相对接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任务(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我们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开展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法治工作;要坚持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建设任务相统一,主动适应改革和建设的要求,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不适应改革和建设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立规工作,加快健全国家法律、党内法规、社会规范,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营造良好的法治秩序;要从法治各环节主动出击、同向发力、能动作为,通过法治营造最好的建设环境、发展环境、改革环境,高质量推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深化改革、国家治理。

二是有效应对挑战、化解矛盾、抵御风险、保障安全。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前进道路上,我们必然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风险挑战。从内部来看,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社会主要矛盾将长期存在,在某些地区某一时段可能十分凸显,由此引发的人民群众内部的利益冲突、矛盾纠纷将大量存在,一系列长期积累且尚未破解的深层次矛盾、结构性矛盾与建设和发展中新出现的矛盾互相叠加,新兴科技风险日益加剧,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仍然尖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仍面临不少顽瘴痼疾,这些都是我们必须积极应对、有效化解的风险。从外部来看,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我国打压遏制有增无减,国际社会面临更大战争风险。“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各种‘黑天鹅’、‘灰犀牛’事件随时可能发生。” 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辩证思维、底线思维、法治思维,统筹安全和发展、秩序与活力,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保障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 JjG8M8n4gvr8IgrnQOMWrAXZchByd+XSsnLNrhCioJ4D/l9xC4lakiU6h1kzB7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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