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法治轨道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又一典范,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之精华,寓中国经典哲学之精义,承马克思主义之真理,道中国治理之智慧。“法治轨道”非空中飞来之物,而是有源远流长的文明根源和深厚稳固的实践根基的,其语义深邃、意义深远。
准确来说,“轨道”概念由“轨”和“道”两个字词构成。在中华传统文化和中国经典哲学中,“轨”和“道”可分可合,时分时合,亦分亦合。下文分述之。
“轨,车徹也。”
“轨”的本义为车两轮间的距离
,“徹”通“辙”,引申为车轮碾过留下的辙迹、路线、道路。例如:“轨,迹也”
,轨,道也
,“车同轨,书同文”
,“车不得方轨”
。此外,有鉴于轨对车的约束力,“轨”还可被引申为规范人们行动的规则、法则、法度。例如,“田有轨,人有轨,用有轨,乡有轨,人事有轨,币有轨,县有轨,国有轨”
,“讲事以度轨量谓之轨”
,“东平失轨”
,“缘法循理谓之轨”
,“轨事之大者也”
,等等。带“轨”字的常用古汉语有:轨度、轨范、轨等、轨仪、轨法、轨事、轨模、轨道等。
“道,所行道也。从辵,从首。”
道的本义是从首开始行走或供行走的道路,引申为万事万物的运行轨道或轨迹,还可引申出更为抽象的意义,如规律、方法、技艺、学说、道义等。“周道如砥,其直如矢。”
“道不同,不相为谋。”
“道”,是中华思想体系的核心概念,可指万物的本原和规律。老子在《道德经》中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意思是说,“道”是万事万物的运行轨道或事物变化运动的规律。在老子的影响下,韩非子也认为:“道者,万物之始,是非之纪也。是以明君守始以知万物之源。”
他把道视为物质世界的普遍规律,天地万物存在与发展的终极原因。先秦思想家也曾用“理”解释“道”,如《管子》有云:“别交正分之谓理,顺理而不失之谓道,道德定而民有轨矣。”
《庄子》亦云“道,理也。……道无不理”
。《韩非子》亦云:“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道者,万物之所以成也。故曰:‘道,理之者也’。”
宋代哲学家程颐、朱熹同样“以道为理”。也有以“法”解释“道”者,《管子》便把“法”与“道”相提并论,如“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
。也有思想家用“道”证成社会生活中的“德”,如“德者,道之功”
,意味着“德”即社会生活中的“道”,由此,出现了“道德”的概念。
“轨”与“道”合而为“轨道”,既凝聚了“轨”和“道”各自的词义,又生成了一些新的语义,其要义是缘法循理、遵循法度等。例如,“汉兴至今二十余年,宜定制度,兴礼乐,然后诸侯轨道,百姓素朴,狱讼衰息”
,“乐与今同,而加之诸侯轨道,兵革不动,民保首领,匈奴宾服,四荒乡风,百姓素朴,狱讼衰息,大数既得,则天下顺治,海内之气清和咸理,生为明帝,没为明神,名誉之美,垂于无穷”
。于此,颜师古特地对“轨道”一词进行释义:“轨道,言遵道,犹车行之依轨辙也。”
“轨道,言遵法制也。”
从上述考察可知,“轨”“道”“轨道”概念的形成发展,体现了中国古人对天、地、人之规律的认识。中国古人经长期天文观测,算出日月星辰之“轨”、四季轮回之“道”,并据此制定历法、安排农作。古人追求“天人合一”,顺应自然秩序、构建社会秩序,希冀人与自然和顺、和谐、和美。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这种宇宙观衍生为对“秩序”向往的独特“天下观”以及与之相应的“礼仪法度”,在历史中表现为度量衡统一、法令统一、缘法循理的王朝帝国制度。秦王朝一统天下,最重要的抓手就是李斯向秦始皇提出的“书同文”“车同轨”“度同制”的治国强国理念。在等级有序的社会关系中,轨道意味着每个人都要尊重、遵循不可偏离的道德、法度、礼法、习惯、秩序等。随着生产力进步和社会长期发展,“轨道”逐渐分化出法律、道德、公序良俗、规章制度等不同语词形态,表意规范和约束人们的普遍规则,蕴含经国序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法则,同时“轨道”一词仍然保存着“规律”“规矩”“法度”“义理”等原始的本真意义。
对于“法治轨道”以及“在法治轨道上”“纳入法治轨道”等概念和用语,我们不可能通过定义的方式确定其意义,因为“在科学上,一切定义都只有微小的价值”
。我们将用语义分析方法,在党领导人民进行法治建设的历史和现实语境下,梳理“法治轨道”的具体语境和语用,以展开“法治轨道”的丰富内涵。
在党的主要领导人中,最早把法制视为“轨道”的是毛泽东。他在领导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
从这个语句中可知,毛泽东把宪法作为法制轨道,而这个轨道就是“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
在党的主要领导人中,明确提出“法治轨道”且反复强调“在法治轨道上……”“纳入法治轨道”“沿着法治轨道”的是习近平总书记。早在地方工作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就提出“法制轨道”“法治轨道”“法治化轨道”等概念,指导和要求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把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轨道,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纳入法治轨道,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推动生态省建设走上法治化轨道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以厉行法治的坚定信念、奉法强国的雄才大略、依规治党的远见卓识,创造性地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要求把党和国家各方面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话语体系中,“法治轨道”有以下多种表述表达方式。
其一,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推进”“推动”“统筹”“深化”“开展”“行使”等,这是出现频率最高的用语。例如,“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
,“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
,“要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确保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实践告诉我们,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
,“法治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只有全体人民信仰法治、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才能真正实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推进国防和军队改革”
,“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要使全媒体传播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对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实行一个标准、一体管理”
。
其二,“纳入法治轨道”“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例如,“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把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设定权力、行使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推行综合执法,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
,“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
其三,“纳入……依法治国……轨道”。例如,“要以这次修改宪法为契机,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
。
其四,“沿着法治轨道”。例如,“要努力打造勤政、廉洁、高效、公正的法治政府,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施政,使特别行政区发展始终沿着法治轨道展开”
。
其五,“法治化轨道”。例如,“要通过法律援助将涉及困难群体的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
,“法治是乡村治理的前提和保障,要把政府各项涉农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语义相近的表述还有:“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
,“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
,“不断提高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水平”
,“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
,“推进公权力运行法治化”
,“逐步实现国家治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
,“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
。
其六,“不偏离法治轨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腐败的本质是权力出轨、越轨,许多腐败问题都与权力配置不科学、使用不规范、监督不到位有关。”
他告诫领导干部:“法律是行使权力的依据,只有把这个依据掌握住了,才能正确开展工作。如果一味跟着感觉走,难免偏离法治轨道。”
综上所述,“法治轨道”概念让“轨道”的中华文化精华在现代治理领域焕发出新的光彩,是中国古代法理思想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完美融合。“轨道”的诸多本原语义深深印刻在“法治轨道”的言辞之中,如规律、法则,方向、道路,依托、支撑,规则、规矩,规制、制度,程式、程序,有序、秩序等。“法治轨道”“纳入法治轨道”“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纳入……依法治国……轨道”“沿着法治轨道”“法治化轨道”“不偏离法治轨道”,这些表述的实质意义在于:第一,把法治基因、法治精神、法治原理、法治要素、法治要求等嵌入治国理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事项之中,推动其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增强其合法性、合理性、合规律性。第二,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把治国理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事项纳入法治轨道,在法治轨道上有力推进、有序展开。第三,坚定不移走宪法、党章、法律、法规确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确道路,坚持道不变、志不改,绝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封闭僵化的老路、南辕北辙的回头路。
透过法治轨道的话语体系,我们也注意到,就语境和语义而言,这些概念、用语之间有一些细微差别。例如,“法治轨道”多是从外部视角看问题,把法治作为外在的保障力量,重在把治国理政事务、事项纳入法治轨道,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发挥法治的引导和保障作用;而“法治化轨道”则更多是从内部视角看问题,把法治作为经济社会内在的精神和制度构成,着力把法治要素嵌入治国理政实践活动之中,使之具有法治化的品质和能量。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一战略思想和科学命题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法治轨道理论”,深刻说明了法治轨道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和重大意义。
第一,这是现代化的客观规律和历史经验,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世界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表明,现代化与法治存在着密切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
法治与现代化的历史逻辑决定了我们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须臾离不开法治,必然需要构建高质量法治轨道为现代化建设定向领路、保驾护航。
第二,法治轨道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强大功能。法治既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本质要求,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保障。我国是一个有14亿多人口的大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经济社会发展不充分不平衡,外部环境复杂多变。要在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并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迈进,必须保持明确的前进方向、坚定的前进定力、强大的前进动力,必须释放宪法法律的鲜活制度生命力和显著治理优势,而法治轨道内在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强大功能正好发挥着这样的作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深刻指出的:“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中,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
从法理上,“固根本”,核心是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之根本,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之根本,固马克思主义对意识形态指导地位之根本,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各领域重要制度之根本,以确保党执政兴国、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这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基所在。“稳预期”,核心是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以及其他方面的建设事业系统化纳入法治轨道,形成和谐稳定、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权威有效的法治秩序,借以稳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网络清朗、国泰民安之预期,稳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人民美好生活、社会公平正义之预期,稳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之预期。“利长远”,核心是将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长期坚持下去,不断拓展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开创现代化国家建设新局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
概括而言,利长远,就是利党和国家各项事业之长远,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长远,利中华民族千秋万代之长远,且推至利人类命运与共、和平发展、合作共赢之长远。
第三,法治轨道以其科学高效的治理机制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铸就良法善治之依托。中国式现代化是包括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内的全面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题中之义。对于现代化国家来说,现代化建设和现代化治理是“一体两翼”,互为条件、相互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国家建设和国家治理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制度依托,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善治载体。尤其是,我国发展已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各种“黑天鹅”“灰犀牛”事件随时可能发生,许多躲不开、绕不过的深层次矛盾凸显,遭受外部打压和遏制的风险考验不断升级。在这种情势下,我们更要依靠良法善治,彻底解决治理动力不足、治理能力不够、治理效果不佳的问题,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最佳制度供给、创造最优治理环境。
第四,法治轨道确保了现代化国家建设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确方向前进。世界上不存在普遍通行的法治轨道,更不存在定于一尊的法治轨道模式,只有选择适合本国国情和实际的正确轨道,现代化国家建设才能行稳致远。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和当代中国话语体系中,“法治轨道”具有明确的社会主义性质和中国特色,“在法治轨道上”毫无疑问指的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轨道上”,“纳入法治轨道”毫无疑问指的是“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轨道”,“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就是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新时代新征程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抓手,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方向决定道路,道路决定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前途命运。只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轨道上才能确保“全面建设”顺利推进、行稳致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轨道实质上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轨道”(道路)的质的规定性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核心要义”和“五个坚持”。“三个核心要义”,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五个坚持”,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三个核心要义”和“五个坚持”既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遵循,也是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轨道的根本遵循,当然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不可偏离的轨道、不能逾越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