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总抓手,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主体工程。党的二十大报告多次提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范畴,在总结过去10年历史性成就时提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在擘画未来5年发展蓝图时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在部署全面依法治国时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显示出法治体系建设在中国法治现代化中的统领性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由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五个子体系构成,是一个覆盖从国家法律到党内法规、从法的制定到法的实施、从法的监督到法的保障的有机整体。党的二十大报告虽然只提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但实际上直接地或间接地对这五大体系建设均作出了战略部署,提出了建设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的路线图、施工图。
立法是法治之先导,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仍需适应时代发展而持续不断完善。党的二十大报告坚持立法先行,明确提出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思路举措,推动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第一,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坚持科学立法,就是要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从国情和实际出发,确保所立之法合情理、尽事理、循法理。坚持民主立法,就是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把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广聚民智贯穿立法全过程,使立法反映人民意志、赢得人民拥护、得到人民遵守,坚决克服立法部门化、地方化、私利化倾向。坚持依法立法,就是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法,注重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和系统性,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
第二,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补强法律体系的空白点、薄弱点。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就是加快推进国家治理急需、人民美好生活必需的重要立法,以法治保障国家治理现代化、增进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加强新兴领域立法,就是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快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领域立法,以法律的理性和德性引领这些新兴领域健康发展。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就是适应对外法治合作与斗争新形势新任务,补齐补强涉外立法短板,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法律法规,健全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充实涉外法治工具箱。
第三,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立”是指立新法,即聚焦法律体系的短板、缺项,积极谋划和推动出台国家治理急需必备的重要法律法规。“改”是指修改法,即对已不符合实际、不适应需要的法律条文及时进行变更,既可以是单项法个别修改,也可以是多部法打包修改。“废”是指废止旧法,即及时终止那些陈旧过时甚至成为社会发展“绊马索”的法的效力,实现法律体系内部的新陈代谢。“释”是指立法解释,即对法律条文的含义作出具体解释,使法律在保持稳定性的前提下及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纂”是指编纂法典,即总结民法典编纂的成功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法律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打造更多集中外法律智慧之大成、引领世界法治文明进步潮流的大国法律重器。
第四,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备案审查是防范和消减法律体系内部矛盾冲突的重要机制。加强党委、人大、政府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之间的衔接联动,提升备案审查工作整体成效。完善主动审查的机制和方式,健全专项审查制度。
法律实施是法治建设的重点难点,完善法治实施体系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点难点。党的二十大报告第七部分从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推进全民守法等四个方面,对如何完善法治实施体系作出系统部署。
第一,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三项重点任务:(1)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完善依据宪法决策、宪法解释、合宪性审查等制度,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把宪法实施提高到新水平。(2)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坚持把宪法作为治国理政的根本活动准则,严格贯彻落实好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规则,把宪法制度转化为治国安邦的强大效能。(3)维护宪法权威。严格执行好宪法宣誓、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教育等制度,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
第二,扎实推进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是把本本上的法转变为生活中的法的关键环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多项重点任务:(1)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把严格规范执法和公正文明执法统一起来,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2)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强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重点领域执法,用法治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3)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文书送达、执法权监督制约、相对人权利救济等程序,用健全的程序约束行政权力。(4)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暴力执法等现象,应依法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严格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四项重点任务:(1)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原创性概念,是中国司法改革的新进路、新范式。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有效防控刑事错案风险。(3)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加快健全司法权制约监督机制,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坚决防止司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4)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落实宪法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定位,强化检察机关对执法、司法、守法的监督职能,构建起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为框架的法律监督格局。
第四,推进全民守法。全民守法是法律实现的基本形式。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多项重点工作:(1)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2)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快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司法所、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让人民群众感到法律顾问就在身边。(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法治监督体系由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监察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等监督机制构成,在法治运行上承担着防错纠错功能,在权力运行上履行着制约监督功能。党的二十大报告虽未明确使用法治监督体系的概念,但在第六、七、十五部分都对法治监督体系建设作出了重要部署,明确了完善法治监督体系的目标任务。
第一,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1)加强党内监督。党内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第一位的监督形式。“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增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实效。发挥政治巡视利剑作用,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用好问责利器。”
(2)健全人大监督制度。人大监督在国家机关的监督中居于主导地位。“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
(3)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制度机制。健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渠道、形式和程序,更好发挥人民政协在法治运行过程中的监督作用。(4)加强检察监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更好发挥检察机关在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上的重要作用。(5)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机制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强大合力。
第二,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执法司法是法律实施的主渠道,是权力滥用和腐败的高发领域,因而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是法治监督的重点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两项重点任务:(1)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2)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健全对司法权的制约监督制度,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出轨、个人寻租的机会。
第三,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反腐败是党的最彻底的自我革命,是法治监督体系建设的主体工程。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作出了重要部署:(1)加强重点领域反腐败工作。坚决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坚决防止领导干部成为利益集团和权势团体的代言人、代理人,坚决治理政商勾连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问题,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坚决惩治群众身边的“蝇贪”,严肃查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谋私贪腐问题。
(2)一体构建追逃防逃追赃机制。健全集中统一、高效顺畅的追逃防逃追赃体制机制,建立双边和多边反腐败执法合作机制,推动建立赃款冻结、没收、返还合作机制。(3)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进一步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反腐败制度,探索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反腐败法律,推进反腐败法律规范体系化。
法治保障体系由政治、组织、队伍、人才、科技、设施等保障条件所构成,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党的二十大报告虽然没有直接对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法治机构建设、法治队伍建设、法治人才培养、法治科技创新、法治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进行论述,但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等上位问题作出了系统部署。这些重大部署同样适用于法治保障体系建设,为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提供了强大支撑力量。
第一,加强政治和组织保障。这就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部署要求,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机制,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确保法治现代化正确方向。
第二,加强队伍和人才保障。这就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的部署要求,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加快构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造就一大批德才兼备、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
第三,加强科技和信息保障。这就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部署要求,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法治建设主战场、面向人民权益法治保障,集聚法律界和科技界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突破法治领域科技发展的各种卡脖子难题,确立起中国在世界法治科技发展上的领跑地位。
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国家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一体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鲜明特征。经过百年持续建设,中国共产党已形成了一个包括党的组织法规、领导法规、自身建设法规、监督保障法规在内的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彰显出世界上最大政党所具有的大党气派、大党智慧、大党治理之道。
党的二十大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对《中国共产党章程》作了重要修改,对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作出了重要部署。
在党章修改上,党的二十大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把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新发展、党中央提出的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党中央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大创新成果和新鲜经验以及党的二十大提出的一系列重要思想、重要观点、重大论断、重大措施写入党章,更好发挥党章在管党治党上的根本大法作用。
值得指出的是,这次党章修改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写入党章,有利于坚定全党全社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推动中国法治现代化沿着康庄大道阔步前行。
在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建设上,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加强党中央对重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有效实现党的领导的坚强战斗堡垒;推进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理顺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的建设。完善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就是要加快健全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职权、职责等法规制度,推动健全党的严密的组织体系。
在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建设上,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贯彻民主集中制,创新和改进领导方式。完善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就是加快健全加强和改进党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法规制度,为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领导核心作用提供制度保证。
在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建设上,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各级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坚持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督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完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就是要加快健全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领域的法规制度,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在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建设上,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增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实效;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健全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常态化工作机制;落实党内民主制度,保障党员权利,激励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综合发力。完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就是要细化实化对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监督、考核、奖惩、保障等法规制度,确保行使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