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评注所引之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在缩略时均省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未作缩略的法律、行政法规均遵循此规律,引用时不再特别标注。
(2)本评注所引之冠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其他联合发文机构的司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性文件,在缩略时均省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其他联合发文机构全称等字样。未作缩略的司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性文件,均遵循此规律,引用时不再特别标注。
(3)本评注作历史解释时,会援引一些已失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作特别标注,如“原《合同法》”。
(4)城市名称均省略“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区”“县”“自治县”等区划等级名称,仅保留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如“广东省肇庆市”,缩略为“广东肇庆”。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本评注省略其所属的省级行政区划名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如“安徽省合肥市”缩略为“合肥”,“福建省厦门市”缩略为“厦门”。
(5)本评注相应内容后面的括号内所引之法条,若未特别标明出处,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评注所称“本法”,亦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6)因篇幅考虑,本评注仅附录主要参考文献,在正文中不一一注明观点出处。
表1 缩略基本规则表
说明:(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仅在评注正文和引证裁判文书中缩略;若其出现在法律规范文件的标题中,则直接省略。
(2)“××市第××中级人民法院”缩略成“××(市缩略名)×中院”,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缩略为“北京一中院”。
(3)相应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缩略为“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缩略为“常委会”。
(1)本评注对出现三次及以上的法律法规规范进行缩略。
(2)对于出现两次及以下的、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对某部法律的专门性解释,即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全称的司法解释,为尊重使用习惯和保持简洁,本评注亦作缩略,规则为“《××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缩略成“原《婚姻法解释一》”。
表2 法律规范缩略语对照表
因本评注引证裁判文书数量庞大,故凡例不再详列缩略对照表,仅就本评注引证裁判文书时的缩略方法作一说明。
(1)2016年案号改革前
规则:[法院名+收案年度+法院代字+专门审判代字+类型代字+字+第+案件编号+号+文书类型]。
示例:最高法(2011)民提字第210号民判,厦门中院(2011)厦民终字第882号民判。
(2)2016年案号改革后
规则1:[法院名+收案年度+法院代字+专门审判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文书类型]。
规则2: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前不再添加法院名。
规则3:裁判文书中的地市级城市,因案号信息于2016年改革后已包括裁判法院所属省级行政区划的简称,故本评注所引案例仅在案号前显示地市级城市和县区名称。
示例:信阳平桥法院(2019)豫1503民初8778号民判,北京一中院(2020)京01民初1号行判,(2021)最高法民终1号民裁。
(3)特殊法院名称缩略
对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五个基层法院中的三个基层法院,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相应缩略为东莞一院、东莞二院、东莞三院。
规则1: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编号+号
示例:“指导案例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缩略成“指导案例30号”。
规则2: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检例+编号+号
示例:“广州乙置业公司等骗取支付令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检例第52号)”缩略成“检例第52号”。
规则:“案件名”+《最高法公报》+年第×期。
示例:“叶璇诉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广告公司肖像权纠纷案”,《最高法公报》2003年第6期。
规则:“案件名”+出处。
示例:“人体模特缪某诉徐芒耀、辽宁美术出版社侵犯肖像权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年民事专辑)。
对其他来源案例,本评注在准确查证的基础上,尽可能准确描述并标注其出处。
示例:“安联村村委会申请执行龚卫新清退长江滩涂养殖围堰案”,2021年江苏法院涉长江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