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乃评注事业生命力之所在。保持更新的外部动因,一在法源之赓续与创生,各民事特别法及司法解释或修订以配套,或新立以补充,不仅牵涉条款词句之解释作业,更影响具体制度的体系理解和法律漏洞的裨补填充;二在学说之蓬勃与争鸣,法典创制为学界盛事,法典时刻提供整理故旧通说、重释基本概念、发展解释方案和运用新兴方法的契机,新的理论通说在百家争鸣的局面中生就推展;三在法院之实践与运用,法典时代的推进使得法源充实、学说浩穰,面对新情况、新问题,裁判者更加从容自信地运用规范、补苴罅漏,新的实践导向和裁判通说亦职是不断运生。陈寅恪云,“一时代之学术,必有其新材料与新问题”(《陈垣敦煌劫余录序》)。当下民法学术的最新材料,即是《民法典》;最新问题,亦出自《民法典》。立法、学说、司法三者汇流,澎湃浩荡,评注这艘大船若不能常常自新、损有余而补不足,则绝难逴行万里,甚或搁沉于原处,成为民法典时代的一处历史残迹。
虽然言约旨远、信而有征始终是本评注不辍之追求,但二版修订绝非简单对评注进行文字性的“外立面改造”,而是在有组织的模式下重新审视、调整纂修整部评注之内容。因应评注更新的前述三股外部动因,此番修订主要呈现为三个内容:一是因循法教义学的基本方法,忠实服从现行法的权威,援“合同编通则解释”“侵权责任编解释一”“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等最新司法解释,求法典相应条文之裁判规范意义。对于新出台的旨在补充《民法典》规范但并不牵动法典条文本身理解变化的民事特别法,如《公司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本评注也尽可能在关联处提示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适用关系,以期襄赞实务工作。二是总结学界最新观点和动态,筛汰已不合法典现状的故旧通说,取菁时下正在形成的有力学说。但鉴于通说间并非毫无矛盾,学理与实务观点亦时常相去甚远,故前述立场无碍本评注在胪列通说时作相应的评论和注解。对于通说尚未形成之处,本评注自当遵循一般法理,提供法典理解的“中南方案”。三是梳理最新裁判实践,爬罗剔抉,替换法典实施初期司法实践阙如情状下倚托“旧法”裁判所作的说理论证,增补有权机关甄选的典型案例,进而反映最新的实务动态和裁判动向。
此番更新作业的内部驱力,则是本评注团队业已形成的经由评注的有组织科研。
现代自然科学已完成由“小科学”向“大科学”的范式转变:知识体系的迭代和进深,使得当下任何科研成果已无法径直为普罗大众所通解,遑论生产应用;研究也不再为纯粹的精神性活动,而以应用性为旨归,研究者再难“不窥于牖,以知天道”,而务须取材于现实,将思想方案细化为实践步骤,借由猜想、验证、复现等诸多手段再外化于现实,故又受制于工具、环境、资金、人才等现实因素,个体才智须紧密依附于制度化的组织;现代科研的不确定性更强、风险更高、失败代价更大,组织性地开展研究可透过预先论证竭力降低风险,凭依科研建制分散损失;殊为重要的是,科学方案借助客观的公式定理、科学标准,可作细分拆解,科研协作不再是思想上难企共识的“思维博弈”,而是存在既定目的并可兹验证的“思维劳作”。尽管石破天惊的科学构想仍出自天才般的个体,但整体科学事业之成就端仰赖背后团队的襄助。概言之,有组织的科研模式符合应用性自然科学的外部规律,科学研究已是一项相当昂贵的集体性事业,需要企业、院校乃至国家通功易事、协同并进。
人文社会科学专以“思想性”为要,思想个体劢以思想塑造个人、整饬社会、安国宁家,伺以文字“指出向上一路,新天下耳目,弄笔者始知自振”(王灼《碧鸡漫志》)。纵使人文社会科学名下不乏科目受自然科学范式影响,以渐跻自然科学标准为务,而求研究结果之确定、客观、普遍,一言万齐,然大抵其研究具有“个体性”、“局部性”和“或然性”。申言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系“私人事业”,诸“学术个体户”以智识为依托,渊渊焉而思,憬憬然而悟;思想成果的创造者往往是特定的,其传播倚靠共识之达成,有同道中则鞭策切磨,有道不同则相与辩明。伽达默尔认为,“只要有理解,理解便会不同”。在思想传衍过程中,意想不到的断绝、歧出、挪用、误解和融合无碍思想的发展。这既是人文社会科学的内在性困局,也是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内在机理。此之谓“物有恒姿,而思无定检”(刘勰《文心雕龙·物色》)。故而,思想性的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难以有组织地开展科研,思想个体的博学笃志、审思明辨、致知体行仍是该领域研究的基本模式。
法学是面向实务的人文社会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的根本属性决定了法学学术也以松散的个人自由科研为主;而法学面向实务的特性又提供了多样科研模式的可能性。评注编纂系有组织地开展法学研究的典型范例。评注须集大成,尽管曾有先儒创“一人注经”之厥业,然现代法典规范含量之大、认知更新之快,纵硕学鸿儒亦难一力承当。评注须认真对待通说,亦纾解了人文社会学科的内在性困局:即便评注编纂者的规范理解各有不同,但“通说”至少提供了最低限度的“形式标准”,即要求编纂者收束“兴酣落笔摇五岳”之宏愿,以意见场中的权威观点和学术共识理解、阐释法典的规范内容,保持一定程度的客观性。同时,法典评注须面向实务,实践需求变动不居,评注的自新要求决定其势必为一项历史事业,有限的个体难竟其业,而须有组织地代代相续。德国《普朗克民法典评注》《施陶丁格民法典评注》即为其例,渡越百年,其内容弥新而风格不易。
自初版伊始,本团队即以有组织的科研模式编纂评注。本评注服从权威、立场一致、不蔓不枝的“中南派”风格,一版序中业已交代。即便评注团队上下齐心,戮力精要,能愿行文要言不烦,然一版总字数仍迄至百三万字有余!若不能有组织地开展科研,那么文本便只能是诸“学术个体户”的饾饤拼凑、无意义之“堆垛”事小;若自相矛盾,则贻笑大方,更有错误指引学习、指导实践之殆。
二版修订,评注团队亦确守经由评注的有组织科研模式,并变化求进。一则,评注团队始终贯彻共同的价值目标,坚持以法律适用为导向,服从《民法典》权威的基本立场,“尤不容以名实不相副之解释,致读者起幻蔽”(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二则,评注团队保持相对统一的评注立场,使用相同的写作范式,以识别和提取通说为基本共识,在概念理解、术语选用、缩略规则等方面坚持统一标准。当然,立场统一自然是消解在付型定稿后的“显像”,背后团队成员激荡的思想碰撞和观点磨合实是编写过程中的“潜流”。三则,评注团队打破学科壁垒,从纵向、横向维度整合学科资源,以学科集约服务评注科研。评注团队以中南民商法学科为依托,写作成员横跨民商法、环境法以及诉讼法诸领域;师生队伍和衷共济,共同完成二版修订的文字工作。四则,评注团队进一步凝聚共识、精益求精,调整了成员结构,形成了风格更加一致的编写队伍。
“中南派”之来由,曰有二端:一是彰显评注文本之自有风格,二是启发中南民商法学科以评注编纂为永续事业之自觉。前者在文本立就时即已固定,其自评在一版序中业已交代;而“永续”之谓,除却评注团队对内容精当与否保持自省并持恒开展有组织的续造完善,尚仰赖读者诸君的批评建言。
“昼长则宵短,日南则景北。天且不堪兼,况以人该之”(《后汉书·列传·张衡列传》)。本评注虽以“小型评注”定位,而力自振拔、群相琢磨,然终有缺憾不备之处。一版甫出,谠言直声纷至,已是策励;更有建言装帧设计、纸张轻薄者,对本评注厚爱扶植之意跃然屏上。作者团队自是闻过则喜,遂有二版赴机推出。为回应读者、精益求精,团队另使专长者重撰法律行为、技术合同、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等章节及部分条款的评注,以“壮士断腕”之精神,力求实现部分内容“脱胎换骨”。一版受考问颇多者,尚有案例引用的必要性与典型性问题。二版修订之考量在于:凡依“非必要不引证”之学术伦理规则,所引案例之裁判要旨无助于法条规范意义之阐明者,一律删弃;对于一版所引各级法院的案例,团队虽纳师友灼见,遵循审级更高者优先的规则予以部分增删,但市州中级法院乃至基层法院之案例,尤其入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指导性案例者,并不仅因审级较低而失其典型性或代表性,故在二版中交由作者审度虑定后自行取舍。
古罗马先贤塞涅卡(Seneca)在致卢西利乌斯(Lucilius)的书信中有云:事业未竟,功业未止,人人皆可献力( Multum adhuc restat operis multumque restabit;nec ulli praecludetur occasio aliquid adhuc adiciendi )。“中南派”评注只是中国法典评注参差多态的一个类型,该事业的永续推进不仅倚赖中南民商人的努力和坚持,尚祈各方绩学之士持续赐教。
斯为愿景。
徐涤宇
2024年7月30日于江城南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