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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 【期间的计算单位】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民法上的时间包括期间和期日,前者如除斥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保证期间和合同履行期间等。其中,期间为一定的时间段,存在计算的问题;而期日为不可分的时间点,不存在计算问题。在法律实务中,期间的计算单位多种多样,法律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全部规定。本条仅规定了最常使用的四种计算单位,即年、月、日和小时。其中,按公历年和月计算,属于历法计算法;按日和小时计算,属于自然计算法。在此之外,依第204条,当事人亦可约定期间的其他计算单位,如星期、分、秒等。

第二百零一条 【期间的起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期间的计算单位不同,期间的起算亦有差别。依本条第1款,如果按年、月、日计算期间,从开始日的下一日计算。例如,甲乙双方在2021年9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为3年,或者为3个月,或者为3日,则开始日为2021年9月1日,从下一日9月2日开始计算。其中,依第202条,在按年和月计算的情形,结束日为到期月的对应日,分别为2024年9月1日和2021年12月1日;而在按日计算的情形,则直接计算3日即为结束日,即2021年9月4日。

依本条第2款,按小时计算期间的,从开始的时间计算。开始的时间既可能是法律规定的时间,也可能是当事人约定的时间。例如,甲乙双方在2021年9月1日8时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期为10个小时,则从8时开始计算10小时,期间结束的时间为18时。

第二百零二条 【期间结束日的一般规定】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按年、月、日计算期间,均存在期间的最后一日或结束日。按照日计算期间,应计算至期间的结束日,结束日届满时期间终止。例如,某期间的开始日为2021年9月1日,期间为15天,则9月16日为结束日。关于此点并无疑义,故本条亦未对此进行规定,而仅规定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情形。

按年、月计算期间,到期月的对应日为结束日( 本条第一分句 )。所谓对应日是与开始日相对应的那一日。例如,某期间的开始日为2021年9月1日,期间为1年,则到期月为2022年9月,对应日为1日;某期间的开始日为2021年9月1日,期间为1个月,则到期月为2021年10月,对应日为1日。

按年、月计算期间,没有对应日的,则月末日为结束日( 本条第二分句 )。一种情形为因大月和小月导致没有对应日。例如,某期间的开始日为2021年10月31日,期间为1个月,则到期月为2021年11月,但此时并无对应日,故以月末日11月30日为结束日。另一种情形为闰年和平年导致没有对应日。例如,某期间的开始日为2020年2月29日,期间为1年,但到期月2021年2月并无对应日,故以月末日2月28日为结束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结束日的特别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期间的结束日对民事活动具有重要意义,本法第202条是关于期间结束日的一般规定,本条是关于期间结束日的特殊规定。基于一般的公众生活习惯,在期间的结束日为法定休假日,或者结束日有业务时间时,如果仍适用第202条的一般规定,不符合社会生活的实际。本条通过对期间结束日的特别规定,维护民事主体的期限利益。其中,本条第1款规定结束日的顺延:如果期间的结束日是法定休假日,则结束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的次日。本条第2款规定结束日的截止时间:结束日原则上以24时为截止时间。但有些民事主体有业务时间,如银行和证券交易所等,则以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结束日的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其他计算方法】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法第200条至第203条规定期间的计算方法,包括期间的计算单位、期间的起算和期间的结束等,但在社会生活中,期间的计算方法多种多样,法律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全部规定,只能择其要者进行规定。在前述法律规定之外,本条允许法律对计算方法作其他规定,或者当事人对计算方法作不同约定,如当事人约定将法定休假日作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由此表明,本章关于期间计算方法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 WOa8DwfyA5z4RBTrRcjweMyrGC54OJZepRmTYBN4j2O8Q+J6Syb86uqdXosGno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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