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对于吴起“杀妻求将”的行为难以相信,这免不了又会引出另一个疑问:吴起在杀妻之后,是否会因此产生罪恶感?
答案是,至少在杀妻后的一段相对短暂的时间内,吴起很难有强烈的罪恶感。
此时正是吴起的挫折感累积到极限的时候,而每当这个时候,也恰恰最容易激发起吴起的侵略性人格。在他将自己不能为人所用的过失投射到妻子身上后,杀妻也就成了他解决挫败感的最极端途径。在这种心态的驱使下,罪恶感自然有所削弱和被掩盖。
另一方面,倘若把事件置于春秋战国时期的特殊历史背景中进行考察,便会发现,在那个时代,“杀妻求将”并不算是特别罕见或完全违背常情的行为。
春秋战国时期,“男尊女卑”“夫尊妇卑”的观念和秩序已被普遍认可,在此背景下,如果再掺杂政治因素,女性权益乃至生命便往往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左传》所载春秋时期大国之间在纵横捭阖的过程中,以女性作为牺牲品的事例可谓屡见不鲜,而这类事例的真实性也得到了考古发现的进一步证实。
按照当时的各国法律,杀人者偿命,家庭中妻子的生命权利同样受到保护。如果丈夫杀死妻子,当然也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惩处。不过,这仅适用于常态,在非常情况下,特别是当有人以“忠君”为理由杀妻时,他不但可以免罪,而且还可能因“忠义可嘉”而受到君主的奖赏和提拔。
史籍中,著名刺客要离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吴王阖闾派要离执行刺杀任务,他为了能够接近刺杀对象,主动献计,让阖闾降罪于他,并杀了他的妻儿,以造成与阖闾不共戴天的假象。
虽然是阖闾下令杀了要离的妻儿,然而设此毒计的实际上却是要离,所以要离自己才是杀害其妻子的真正凶手。
东汉史学著作《吴越春秋》记载,要离曾对阖闾表示:“如果臣只顾自己妻儿的安乐,而不尽心尽力去履行对君主的忠诚义务,那么这就不算忠。”
由此可知,要离是将妻儿生命与报效君主放在一起权衡的,最终他选择了杀害妻儿,并以此来显示自己的“忠义”。
吴起“杀妻求将”时的情况与要离非常相似。吴起当时或许就是这么认为的:既然自己的妻子被上上下下怀疑,那么“大义灭亲”,让妻子在这个世界上消失,就是在大战前表明自己“坦荡无私”,私下绝不会背叛鲁国、勾结齐国的最好办法。
果然,在得知吴起为表“忠心”,竟然杀了自己的妻子后,鲁穆公疑虑顿消,满朝文武也再没有人说什么闲话了。吴起当即被授命为大将,得到了统兵与齐军作战的兵符。
事实很清楚,吴起的行为在当时得到了社会的默许甚至是鼓励。这使吴起不仅得以规避了他在法律和道德领域本应承担的罪责,而且还被拿来作为了自己行为合理的证明。换句话说,在非常态下,吴起与社会达成了一种心理契合,这种契合以及吴起自己对功名的极度渴求无疑又进一步弱化了他的负罪感。
令人瞠目的是,后世中居然也不乏对“杀妻求将”表示赞赏的声音和论调。明清之际,理学盛行。明代冯梦龙在《东周列国志》中除记载这则故事外,还不忘在结尾添上一句:“妻子区区何足论?”与冯梦龙同时代的彭大翼,在其所著的大型类书《山堂肆考》中,甚至将吴起“杀妻求将”与祖逖的“渡江击楫”并列,显然是已经将吴起“杀妻”作为正面事迹来记述了。
田氏太可怜了。因为丈夫吴起,她有幸走上了历史的前台,但身影却是那样模糊,不但没有只言片语,甚至连一个确定的姓名都没有留下。
某种程度上,田氏之死就是旧时代女性命运的一个缩影。 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女性没有知情权、话语权和自主权,但是政治上的许多是是非非却要由她们来担责,于是她们常常被作为历史事件和权力斗争的“挡箭牌”、牺牲品,最后连生存权也被剥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