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理解基督教世界的性有什么特殊,我们或许可以简要地将其与古希腊世界做一个对比。在古希腊,性行为不是从关系的层面来理解的,也不是“反映亲密情感的共同体验,而是一种单方面的插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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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行为反映并表现了权力的关系与男性的地位。对年轻或稍微年长一些的男性来说,性行为就像战事行为一样,有“光荣”或“耻辱”之分。在这个意义上,性是被男性的政治法则与社会法则所组织起来的,并且是一个人公共地位和政治地位的直接延伸。正是基督教逐渐把性转变为一种异性恋的关系纽带,让它既表达也约束着主体的内在性,将性与灵魂的精神行为联系在一起。奥古斯丁定下了原罪的教义,让后世遵守。根据教义,淫欲的存在就是在不断地提醒着人类的局限性,因而淫欲就是原罪烙印在人类身上的永恒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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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把性行为转化为诱惑的问题,转化为心中所犯的罪孽,奥古斯丁的教义也把性行为转移到了思想、意念、私人欲望的内在领域。性由此标志着一个人有德(或堕落)的“灵魂”的内容与边界,因而成为人的内在生命这片领域的核心所在,它被永不停歇地仔细审查和监控着,以满足把救赎押注在性纯洁上的宗教对信徒们的精神要求。在基督教中,性既具有深刻的道德意义(它是罪孽与拯救发生的场所),也具有深刻的情感意义(它是意念、情感与欲望发生的场所)。总体而言,爱与愉悦是实现美好灵魂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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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逐渐意识到,它无法要求所有人都保持禁欲和纯洁,
于是开始以婚姻这种自带节欲理想的制度作为一种妥协,并越来越多地以婚姻的要求来划定性的合法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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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性行为只有发生在已婚的夫妻之间才能算合法,那么通奸、婚前性行为就不可避免地成了非法行为。大多数欧洲社会都拥有“一套精细的司法系统,来惩治通奸者(adulterer)、私奸者(fornicator)
,还有妓女和生下私生子的人。成文法、习惯法、庄园和自治区的风俗,以及教会的法庭全都积极地维护着一套惩治非法性行为的规则,来禁绝这种绝对无法见容于世的公共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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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性规范的逾越其实相对来说比较常见,但这种行为被视为对整个共同体的威胁。当基督教全面掌控了性实践之后,性开始反映且包含了深刻的宗教意义。如“私通”等概念,就包含了对于人类灵魂本质的宗教信念,并且隐隐指向一些相当宏大崇高的问题,比如世界的起源,或允许性逾越的个体与群体的灵魂被罚入地狱或得到拯救的问题等。就像历史学家理查德·戈德比尔(Richard Godbeer)指出的:“早期的美国人为性爱所烦扰,因为他们坚信,性行为真的体现了他们的身份认同和价值,无论是个体层面的还是集体层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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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对性的关注以政治斗争的形式在英格兰教会(英国国教会)中一再上演,而性是教会非常喜欢用来展现自己权威的阵地。
美国建国之初,也是靠尝试管控性行为来与这个新生国家的政治动荡相对抗的。因此,对一个信仰基督教的人来说,性是他所栖身的整个道德世界、整个形而上世界的关键,因为是性把自我与包含拯救、救赎、堕落、原罪和灵修的一整套宏大叙事连接了起来。这种对性的观念深受神学信仰的影响,并从根本上受其制约,如婚姻结合的圣礼(sacrament)就是一个例子。而反过来,这一套宏大叙事又把自己转化为对基督教信仰者来说最重要的情感,比如羞耻、罪咎、诱惑和节制等。
18世纪开始,这种情况开始改变,对性的宽容放纵和世俗主义兴起,标志着与过去发生了“决定性的断裂”
。就像在其他领域一样,启蒙观念也给性带来了许多重要的改变,虽然它们并没有从根本上挑战性和身体应该被约束的想法(浪荡派的精英们是例外,他们确实挑战了这个想法)。大卫·休谟和伊曼努尔·康德也许原本在关于道德基础的观点上针锋相对,但他们二人都强烈反对松绑性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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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甚至认为,性行为与道德是相互背反的,因为性行为所带来的愉悦会让工具主义(instrumentalism)玷污人们的关系。“性欲之爱让被爱的人沦为欲望的客体;当欲望得到满足,那个人就会像一只被吸干汁水的柠檬一样被丢到一边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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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康德来说,性欲之爱“不过是欲望而已”,而且“是人性的堕落”。
然而,康德理论最大的新异之处在于,他把性行为当作对另一个人类的侮慢,而非对神的亵渎,由此,他就把性从神学带入了人类道德的领域。19世纪那些浪荡派的精英和空想社会主义者们对自由恋爱的拥护,以及早期女权主义者对婚姻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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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进一步质疑了教会对性的强力掌控。然而,虽然有越来越多的人在宣扬性宽容,但在完全进入20世纪之前,婚前性行为仍然受到约束(直到20世纪60年代,一位“名节有亏”的女性只能指望男方“负起责任”)。因此,在规范性秩序如此严格的约束之下,性往往要遵循求爱——这个年轻人参与浪漫互动的“平台”——所要求的明确道德和社会语法。
[1] Véronique Mottier, Sexuality: A Very Short Introduction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韦罗妮克·莫捷,《性存在(牛津通识读本)》,刘露译,译林出版社,2015),5(中文出处第6页)。
[2] 参见William. E. Mann,“Augustine on Evil and Original Sin,”in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Augustine ,ed. Eleonore Stump and Norman Kretzman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40—48;Marjorie Hewitt Suchocki, The Fall to Violence:Original Sin in Relational Theology (New York:Continuum,1994)。
[3] 参见John Giles Milhaven,“Thomas Aquinas on Sexual Pleasure,” The Journal of Religious Ethics 5,no. 2(1977):157—181。
[4] 参见Jack Goody,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amily and Marriage in Europ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3);Philip Lyndon Reynolds, Marriage in the Western Church: The Christianization of Marriage during the Patristic and Early Medieval Periods ,vol. 24(Leiden: Brill, 1994 )。
[5] Faramerz Dabhoiwala,“Lust and Liberty,” Past & Present 207,no. 1(2010):89—179,esp. 90.
[6] Richard Godbeer, Sexual Revolution in Early America (Baltimore: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2002),10—11.
[7] 关于西方性道德的历史回顾,参见Posner, Sex and Reason ,37—65。
[8] Immanuel Kant,“Duties to the Body and Crimes against Nature,”in D. P. Verene, Sexual Love and Western Morality (1972;Boston:Jones and Bartlett,1995),110[中文译文参考了Immanuel Kant,eds.,and trans. Peter Heath, Lectures on Ethic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156]。
[9] 参见Ann Heilmann,“Mona Caird(1854—1932):Wild Woman,New Woman,and Early Radical Feminist Critic of Marriage and Motherhood,” Women's History Review 5,no. 1(1996):67—95;Joanne E. Passet, Sex Radicals and the Quest for Women's Equality ,vol. 112(Urbana and Chicago: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