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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自由的爱

爱,本质上是一种融合性的情感。它矛盾地包含了自主与自由发展史的一个片段,尽管这部宏大而复杂的历史主要是由政治的话语写就的。例如,浪漫喜剧(romantic comedy)这种肇端于古希腊的米南德 ,又被罗马人继承(比如普劳图斯 或泰伦斯 的戏剧作品),最终在文艺复兴时期被发扬光大的文体,往往在表达年轻人反抗父母师长一辈、争取自由的主题。虽然在印度和中国,爱是在受制于宗教价值的故事中讲述的,是神灵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且不那么反抗社会权威,但在西欧(也包括东欧,不过没有西欧这么激进)和美国,爱逐渐从宗教宇宙观中脱离出来,成为追求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的贵族精英们培养的对象。 [1] 由此,过去注定奉献给上帝的爱, [2] 现在却成为一道向标,指引着情感个体主义的形成, [3] 将情感 导向那些被认为内在性已经从社会制度中独立出来的个人身上。慢慢地,爱挣脱了内婚制 的礼法规矩,挣脱了父权或宗教的权威,挣脱了共同体的控制。18世纪的畅销小说,如《新爱洛伊丝》( Julie ou la Nouvelle Héloïse ,1761),就提出了个体对其情感的权利问题,以及由此引出的个体遵从自己的意志来选择恋爱与结婚对象的权利问题。内在性、自由、情感、选择,四者共同构成了一组矩阵,使婚配的实践与婚姻的地位发生了巨变。在这个全新的文化与情感秩序里,意志不再被定义为人们约束自己欲望的能力(如在基督教中那样),而是完全相反地被定义为人们依循欲望的指令行事,按照发源于个人意志的个体情感来选择婚恋对象的能力。有鉴于此,在个人的领域中,浪漫之爱与浪漫情感变成了对自由与自主的道德诉求的基础。这种对自由与自主的诉求,如同在政治这个公共的、男性的领域中一样,也会在个人领域中发挥不遑多让的强大能量,虽然个体情感的革命并不像政治革命一样,有许多公开的示威、议会的法案,或者真刀实枪的打斗。相反,这场革命是由小说家、萌芽的女权主义者(proto-feminist)、哲学家与对性苦苦求索的思想家,以及平凡的男男女女所领导的。主张情感自主性既是爱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推动社会变革的强大能动体(agent),从根本上改变了婚配的过程,改变了婚姻的职能和使命,以及传统社会能动力(agency)的权威。 [4] 因此,浪漫之爱哪怕看似只是私人的情感,实际上却包含了一种政治抱负的萌芽。选择我们所爱对象的权利慢慢演化成了将个体感受作为支配自身行动的权威来源的权利, [5] 而这种权利本身是自主性的历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所以在西方,爱的历史不仅仅是现代性的发展史这幅宏大壁画中一处细枝末节的主题,而且是重塑个体的婚姻和亲属关系的重要载体,对婚姻以往在经济范畴内的作用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将道德权威赋予爱与情感,不仅改变了婚姻,也改变了生殖与性的模式,甚至改变了经济积累与交换的模式。 [6]

我们所说的情感和个人自由其实是一种形态多样的现象。它伴随着私人领域的逐渐巩固而出现,并开始远离共同体或教会的长臂管辖,而慢慢被国家与保障隐私的法律纳入保护的范围;它哺育了艺术精英及其后的媒体工业作为先锋来打头阵的文化变革;它还促进了构想与表达由女性自己来决定自己身体的权利(在过去,女性的身体不属于她自己,而是理所当然地属于其监护人)。因此,情感自主包含了两种主张:主体内在性的自由和(更晚近的)性—身体的自由,即使这两种自由拥有各自不同的文化历史。情感自由根植于意识(conscience)自由的历史与私密生活的历史,性自由则源于女性争取解放的历史,以及关于身体的新法律理念。在很晚近的时代以前,女性并非理所当然地拥有她们的身体(比如,她们无法拒绝丈夫对性行为的要求)。但这两种自由——性自由与情感自由——日渐紧密地交织,并在自由至上主义(libertarian)的“自我所有” 这个宽泛范畴之内彼此裨补:“自由至上主义的自我所有原则(principle of self-ownership)表明,每一个人对其自身及其能力具有完全不可分割的控制权和使用权,因此在没有立约的情况下,他没有义务向他人提供任何服务和产品。” [7] 更具体地说,自由至上主义的自我所有原则包括拥有个人感觉的自由和拥有并掌控个人身体的自由——这第二种自由会在后来催生遵从个人意志来选择性伴侣、进入或退出一段关系的自由。简而言之,“自我所有”包括在个人的内在性空间之内不受外界干扰地进行自己的情感生活与性生活,因而让由情感、欲望或主体所定义的目标来决定个人的选择与经验。情感自由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自我所有,情感在其中指引且证成了与情感选择的对象发生身体接触和性关系的自由。这种情感与身体的自我所有,就是向我所谓“情感现代性”变迁的标志。自18世纪起,情感现代性就开始生成,但直到20世纪60年代后,基于纯粹主体性的情感理由与享乐意图的性选择实现了文化上的正当化,它方才完全实现;而在互联网上追求性与浪漫关系的应用程序出现之后,我们见证了它的最新发展。

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是最早阐明情感现代性本质的社会学家之一。他视亲密性(intimacy )为个体自由的终极表达,或个体从宗教、传统等旧框架,从作为一种经济生存框架的婚姻中的逐渐脱离。 [8] 吉登斯认为,个体拥有资源从自身内部塑造这样一种能力,让他在达成自主的同时又可实现亲密。而在他看来,个体要为此付出的代价是一种“本体的不安全感”(ontological security),一种恒久的焦虑。但整体而言,他所提出的“纯粹关系”(pure relationship)这个引发广泛讨论的概念,是对现代性的一种描述性、规范性的认可,因为这个概念显示出亲密性演变成了现代自由主体的核心价值——知晓自我的权利,且有能力践行这些权利。这一点在通过隐性契约随意进入与退出亲密关系的能力上体现得最为显著。对吉登斯来说,进入纯粹关系的主体是自由的,他完全知晓自己的需求,并能够与对方协商这些需求。吉登斯的“纯粹关系”就是一种大写的自由主义社会契约。在与吉登斯相呼应的理论脉络中,阿克塞尔·霍耐特(Axel Honneth,还有在他之前的黑格尔)认为,自由是在与他人的关系当中实现的。 [9] 因此,自由是爱与家庭的规范性基础,而家庭恰恰成为在一个照护单元(caring unit)中实现自由的表达。在自由主义的传统模式中,自我将他人视作实现个人自由的障碍,而吉登斯与霍耐特让这种传统模式更加复杂了:对他们二位思想家来说,自由的自我只有通过爱与亲密关系才能得以充分实现。

但本书将表明,他们提出的这种自由模式带来了新的问题。亲密不再是一种——我们先假定它曾经是——两个具有充分意识的主体订立契约的过程,而契约中的每项条款他们都完全知晓且同意。事实恰恰相反,制定契约的可能性、了解条款的可能性,还有知晓且同意履约程序的可能性,都变得难以捉摸,叫人苦恼。要订立契约,就必须双方均同意它的条款,而这得以实现的前提是双方有明确表达出来的意愿,都知道这个契约究竟想干什么。契约还要求一个达成一致的程序和惩罚违约方的措施。而根据契约的定义,它还得有应对任何意外事项的条款。这些为达成基于契约的关系所预设的前提,在当代关系中根本难觅影踪。

经由消费文化与技术而实现的性自由的制度化产生了完全相悖的后果,它使性与情感契约的实质、框架和目标从根本上变得不确定,变成人们永不停息地争逐、质疑的对象。因此,它让契约这个比喻完全不足以用于理解我所称的“当代关系的消极结构”,即行动者不知道如何按照可预测的、稳定的社会脚本来定义、评估、实践他们所进入的关系。性自由与情感自由把定义关系条款的可能性变成了一道答案开放的问题、一种让人迷惘的疑难,而这个问题或疑难既是心理学层面上的,也是社会学层面上的。在当下,主导性关系与浪漫关系形成的并不是契约逻辑,而是一种普遍化的、长期的、结构性的不确定性。虽然我们通常假定性自由与情感自由相互依存、相互映照,但本书对此也提出质疑,并且希望表明:情感自由与性自由遵循不同的制度路径和社会学路径。在今天,性自由是一个“万事顺利”的互动领域:行动者坐拥丰富的技术资源、文化脚本和无数图像,来指引他们的行为,帮助他们在互动中寻求愉悦,并为互动划定边界。而情感已经变成“制造问题”的那个社会经验的位面,一块由困惑、无常乃至混乱主宰的领域。

在通过讨论其所引发的或没能引发的那些情感经验来探究性自由时,本研究希望完全避开保守主义对性自由发出的那种哀叹,也希望完全避开自由至上主义把自由看作高于其他一切价值的认知。本研究力求通过具体的经验材料,探求情感自由与性自由对社会关系的影响,来批判性地探讨它们的意义。无论你认可自由还是谴责自由,自由都是一种具有制度结构的东西,而这种结构反过来又会改造自我理解与社会关系。要审视这种影响,就必须悬置对单偶制、贞操、核心家庭、多重高潮、群交或不经心性爱(casual sex )的利弊做出的先验假设。

[1] (在与我的私人谈话中)比阿特丽斯·斯梅德利(Beatrice Smedley)指出,并非所有的印度爱情故事都受制于宗教价值[比如14世纪迦梨陀娑(Kalidasa)的《沙恭达罗》( Shakuntala ),或者所谓的《爱经》( Kama Sutra )],中国的爱情故事(如17世纪李渔的《肉蒲团》),还有紫式部的《源氏物语》(11世纪日本)也非如此。与之类似,在西方,非宗教的浪漫主义传统与被基督宗教塑造的浪漫传统并存:如萨福(Sappho)、卡图卢斯(Catullus)、奥维德(Ovid)、龙沙(Ronsard)和彼特拉克(Ronsard)都是从古典神话中汲取各自的灵感。

[2] Howard R. Bloch, Medieval Misogyny and the Invention of Western Romantic Love (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2);Karen Lystra, Searching the Heart:Women Men and Romantic Love in Nineteenth-century America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9);Steven Seidman, Romantic Longings: Love in America 1830—1980 (New York:Routledge,1991);Irving Singer, The Nature of Love ,vol. 3, The Modern World (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9).

[3] 奇怪的是,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在他研究东西方不同文化进路的那本巨著中却并没有讨论这一点。参见Max Weber, The Religion of China: Confucianism and Taoism ,ed. and trans. Hans Gerth(1915;London:MacMillan Publishing Company,1951;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王容芬译,商务印书馆,2004)。

[4] Stephanie Coontz, Marriage A History: From Obedience to Intimacy or How Love Conquered Marriage (New York:Viking Press,2006;斯蒂芬妮·孔茨,《为爱成婚:婚姻与爱情的前世今生》,刘君宇译,中信出版集团,2020)。

[5] Ulrich Beck,Elisabeth Beck-Gernsheim,Mark Ritter,and Jane Wiebel, The Normal Chaos of Love (Cambridge:Polity Press,1995;乌利西·贝克、伊利莎白·贝克—葛恩胥菡,《爱情的正常性混乱:一场浪漫的社会谋反》,苏峰山等译,立绪文化,2014);Ulrich Beck and Elisabeth Beck-Gernsheim, Individualization: Institutionalized Individualism and Its Social and Political Consequences (London:SAGE Publications,2002;乌尔里希·贝克、伊丽莎白·贝克—格恩斯海姆,《个体化》,李荣山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Coontz, Marriage A History ;Helga Dittmar, Consumer Culture Identity and Well-being: The Search for the “Good Life” and the “Body Perfect” (London:Psychology Press,2007);Anthony Giddens, Modernity and Self Identity: Self and Society in Late-Modern Age (Cambridge: Polity Press,1991;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现代晚期的自我与社会》,赵旭东、方文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Anthony Giddens, The Transformation of Intimacy: Sexuality Love and Eroticism in Modern Societies (Stanford,C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2;安东尼·吉登斯,《亲密关系的变革:现代社会中的性、爱和爱欲》,陈永国、汪民安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Jason Hughes,“Emotional Intelligence:Elias,Foucault,and the Reflexive EmotionalSelf,” Foucault Studies 8(2010):28—52;Alan Hunt,“The Civilizing Process and Emotional Life: The Intensification and Hollowing Out of Contemporary Emotions,”in Emotions Matter: A Relational Approach to Emotions ,ed. Alan Hunt,Kevin Walby,and Dale Spencer(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2012),137—160;Mary Holmes,“The Emotionalization of Reflexivity,” Sociology 44,no. 1(2010): 139—154;Richard Sennett, The Fall of Public Man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7;理查德·桑内特,《公共人的衰落》,李继宏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Lawrence D. Stone, The Family Sex and Marriage in England 1500—1800 (London:Penguin Books,1982)。

[6] Coontz, Marriage A History.

[7] Gerald Allan Cohen, Self-ownership Freedom and Equality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G. 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12(中文出处第13页)。

[8] Giddens, Modernity and Self-Identity ;Giddens, The Transformation of Intimacy.

[9] Axel Honneth, The Struggle for Recognition: The Moral Grammar of Social Conflicts ,trans. Joel Anderson(Cambridge:Polity Press,1995;阿克塞尔·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论社会冲突的道德语法》,胡继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PNG2iLo1K7/nVjNMpEjDnaL6g3e6IipuDSuQ8FdJgdI+TuDHY3R124TNMn93t5G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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