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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价格调节的形式问题

本文原载于《价格问题探索》1982年第3期

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指出:“必须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为了深入理解和正确贯彻《决议》精神,探讨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通过市场价格进行调节的形式问题,以保证社会经济对准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有计划按比例而又生机勃勃地迅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价格调节也就是价值规律的调节或市场调节。长期以来,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社会主义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通过国家计划进行的调节与价值规律通过市场价格实现的调节彼此对立、相互排斥的观点。有的强调计划调节,认为价值规律通过价格实现的调节就是与计划性相反的自发性,因而主张排斥价格调节。有的强调价格调节,认为以计划调节为主,加强计划指导,就违背价值规律的要求,于是就否认国家计划调节。这些观点是很值得研究的。到底什么是价值规律?价值规律通过价格实现的调节是否只能是自发的作用,不能为人们自觉地运用?我国现阶段自觉运用价值规律,价格调节应该采取哪些形式?采用这些形式的好处是什么?本文想就这些问题谈一点初步的看法。

任何社会生产,不管其社会形式如何,生产总要同需要相适应,建立起社会生产与社会需要的平衡。在社会分工和生产资料属于不同所有者的条件下,必然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价值规律也就必然在建立社会生产与社会需要的平衡中发挥其应有的调节作用。

所谓价值规律,就是商品的生产和商品交换都必须符合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商品的社会价值的规律。它的基本内容是:第一,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这就是说,生产商品的抽象劳动形成价值,生产商品的抽象劳动时间量决定商品的价值量,决定商品社会价值的不是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商品价值的实体,价值是商品生产条件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社会形式。第二,商品价值决定商品交换比例。商品交换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数量上的关系或比例。这种比例,不是由商品的使用价值或效用决定的,而是由于它们都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产品。这种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就是商品价值。在货币产生之后,价值决定商品交换比例就表现为价值决定商品价格。在商品交换中,尽管价格经常高于或低于价值,但等量价值同等量价值相交换,仍然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趋势。所以,马克思说:“商品交换的内在规律是等价交换。” 列宁说:“价格是价值规律的表现。价值是价格的规律,即价格现象的概括表现。”

价值规律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是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二者的区别在于:价值决定是商品生产过程中的规律性,即个别劳动时间所形成的个别价值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形成的社会价值的必然性;价格决定是商品交换过程中的规律性,即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形成的价值量进行交换或定价的必然性。二者的联系在于:商品价值决定是商品价格决定的基础,没有商品价值的决定,就没有价格决定;而价格决定则是商品价值在商品交换中的贯彻和表现。如像物体的浮力要在水中才能得到表现一样,商品价值也只能在商品交换过程中才成为现实。更为重要的是,价格不仅消极地被动地反映价值,影响价值的实现,还会影响商品价值量的变化。例如,社会需要增大或减少既强烈又持久,从而引起价格较大幅度和持久地上涨或下降时,就会影响商品生产过程中生产规模的扩大或缩减,引起生产这种商品的部门内部所投入的劳动总量在优等、中等、劣等各个不同生产条件之间的分配比例,从而影响价值决定的易位,如单位商品的价值从原来由中位生产条件的劳动量决定,改而趋向由优位或劣位生产条件的劳动量决定。价格对商品价值量的影响,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并不矛盾,因为价格仍然只是影响价值量变化的外部条件,而商品生产过程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量的变化依然是决定商品价值量变化的内在原因。

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价值规律正是通过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来决定价格,并由价格决定供求;同时,由于社会需要强烈和持久地增大或减少,价值规律又通过供求对价格的影响来调节流通,并调节生产规模的扩大或缩减,从而在社会生产和社会需要之间建立起一个相对的平衡。所以,马克思说:“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是商品平衡的自然规律。”

价值规律对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调节作用,在货币产生之后是通过商品的价格来贯彻和实现的。因而价值规律的调节就表现为价格的调节。价值规律通过价格而实现调节作用的经济过程,可以简要如图1所示。

图1价值规律通过价格而实现调节作用的经济过程

价格在调节商品生产和流通的全过程中的作用表现为如下三点:

第一,发出经济信息。某种商品价格的上升,就等于向生产者发出经济信息,说明这种商品的生产和供给的数量不足,还可以扩大生产,增加供给;某种商品的价格下降,也就等于向生产者发出经济信息,说明这种商品的生产和供给已经过多,应该缩小生产规模。

第二,提供经济动力。当社会对某种商品的需要量强烈而又持久地增加或减少时,必须相应地扩大或减小生产规模,价格的上升或下降就为生产者扩大或缩小生产规模提供了经济动力。如果价格上升,原有的生产者的盈利就会增加,原有生产单位扩大生产或由其他生产部门转入这种商品的生产也有利,就会推动它们去扩大生产规模,以更多的商品投入市场。如果价格下降,生产者盈利就会减少,其中劣位生产条件的生产者还可能发生亏损,就会推动生产者缩减生产乃至一部分生产者转产,从而减少这种商品的市场供给。假如没有价格的变动作为经济动力,生产规模的扩大或缩减就将成为不可能,供过于求的状况如无人统购也许不致过分严重,但供不应求的状况则可能长期存在。

第三,调整经济利益。社会需要强烈而持久地增加或减少,通过价格上升或下降的变化,就调整了社会生产各部门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社会需要某种商品生产规模扩大,价格就上升,一开始是价格高于该商品的价值,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将从原来由中位生产条件的劳动量决定改而趋向由劣位生产条件的劳动量决定,上升了的价格与生产规模扩大后的商品价值仍然是相适应的。社会需要某种商品生产规模缩小,价格就下降,一开始是价格低于价值。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如果某种商品的产量超过了当时社会的需要,社会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就浪费掉了……这些商品必然要低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其中一部分甚至根本卖不出去。” 随着生产规模的缩小,劣位生产条件的生产者转产,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从原来由中位生产条件的劳动量决定改而趋向于由优位生产条件的劳动量决定,下降了的价格与生产规模缩小后的商品价值也仍然是相适应的。通过价格上升或下降而实现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的调整,社会生产与社会需要可以平衡,生产者之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利益也得到平衡。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价格在自发地起调节作用的条件下有着固有的局限性:①价格的升降所发出的经济信息通常是迟缓的,因为价格的升降变化往往是在某些商品生产已经不足或已知太多的情况下才发出经济信息。这时社会某些需要已经不能满足或某些商品已经生产太多,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浪费已经造成。②价格升降的幅度不能表明生产规模应当扩大或缩小的程度。价格上升20%,并不说明生产规模应扩大20%;价格下降20%,也不说明生产规模应缩减20%。凭价格的升降来扩大或缩小生产规模,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生产规模仅扩大或缩小过头的状况,使社会生产与社会需要的平衡处于大起大落、摇摆不定的混乱之中。③市场价格可以因一时一地暂时的偶然因素引起供求关系的变化而波动,并不表明社会某种产品的生产规模应当扩大或缩小。如果以价格的一时变动作为安排生产的依据,就可能扩大供求矛盾,造成社会劳动的大浪费。所以,在商品生产存在条件下,否认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是不恰当的;但盲目崇拜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也未必是正确的。

在人类社会几个不同的历史阶段所存在的商品生产中,价值规律都存在并通过价格实现调节作用,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但是,在不同类型的商品生产中,价值规律可以在人们不能认识和运用的情况下完全自发地发生作用,也可以在人们能够认识和运用的情况下发生作用。因为商品生产不是孤立存在的,总是与其他社会经济条件相联系的。斯大林说:“决不能把商品生产看作是某种不依赖周围经济条件而独立自在的东西。” 商品生产同资本主义经济条件相联系,便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它同社会主义经济条件相联系,便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由于商品生产性质不同,价值规律就可以有盲目地自发地起作用和被人们自觉地运用这样两种不同的状况。

我们知道,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不仅劳动与资本的利益是根本对立的,就是资本家之间在经济利益上也“带有完全的敌对性质”,资本主义企业都是各自追逐最大限度利润,彼此尔虞我诈,损人利己,乘人之危,趁机发财。整个社会生产处于无政府状态之中,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只能通过价值规律的盲目作用来实现。正如马克思说的:“资产阶级社会的症结正是在于对生产自始就不存在有意识的社会调节。合理的东西和自然必需的东西都只是作为盲目起作用的平均数而实现。” 于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巨大浪费、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便成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必然伴侣。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价值规律就不应该再是“自发的力量”“盲目的规律”,而应该是在人们自觉运用的条件下发生作用。因为: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各个企业在根本经济利益上是一致的,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的生产目的是共同的,这就要求对整个社会生产进行有计划的调节。社会生产中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可以通过国家计划来实现,即可以自觉地保持社会生产和社会需要的平衡。让价值规律完全盲目地起作用来调节社会劳动按比例分配,而造成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巨大浪费,与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和生产目的是不相容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者,可以履行对社会生产进行计划调节的职能,并自觉地运用价值规律来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所以,在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存在条件下,忽视或否认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就是忽视或否认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的运动规律的普遍性。但是,如果以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中价值规律和以往的社会一样,都是完全自发地发生作用,就忽视或否认了价值规律的特殊性。必须既承认价值规律作用的普遍性,又承认价值规律作用的特殊性,才能自觉地正确地运用价值规律,使其发生作用的后果有利于而不是有害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

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经济必然是计划经济,而在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存在并且还要大力发展的条件下,价值规律必然存在并发生作用,必须自觉运用价值规律通过市场价格所起的调节作用。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经济中,价格调节应该采用哪些具体形式呢?大体可以采用下列几种形式:

一是国家计划直接调节,价格作为计划调节的辅助工具,即以所谓自觉调节的形式发挥作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是通过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和实行国民经济计划来贯彻和实现的。国民经济计划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社会生产和社会需要的状况、场供给和需求的状况等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加以制订。其中与国计民生的关系十分密切的基本生产资料和基本消费资料有必要下达指令性计划,以保证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为了协调社会整体利益与企业局部利益、企业局部利益之间的关系,在保证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应该兼顾企业局部利益,根据价值规律的要求,正确制定相对固定的价格,并适时地合理调整这些价格,使价格成为实现国家计划而不是与计划要求背道而驰的工具。

在这里,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仍然是客观存在的,只不过是以被社会主义国家自觉运用的形式发挥作用。因此,首先就要求国家计划是符合按比例发展规律要求的,而不是违背这个要求的;同时,管理计划和管理价格应当是统一安排、协调一致的,而不是彼此分离、各行其是的;再者,除特殊情况下社会整体利益与企业局部利益无法从价格上予以兼顾,对企业实行强制性的生产和供货以外,一般情况下,国家指令性计划范围内的商品价格应当兼顾社会整体利益与企业局部利益,即对社会整体有利的,对企业局部也应当是有利的。不能是对社会整体利益贡献越大,而企业本身越吃亏。一般说来,国家自觉规定的相对固定的价格要大体符合商品的价值。计划要求迅速增长的商品,过去的价格偏低而限制了它的发展的,应当适当提高其价格,以促进它的发展;计划要求缩小生产规模的商品,过去的价格偏高而促使它盲目发展的,应当适当降低其价格,以限制它的发展。这样,价格就能成为计划直接调节的有效的辅助工具。

二是国家计划通过各种经济手段实现间接的调节,价格作为计划调节的经济手段之一,在一定的限度内以所谓自动调节的形式发挥作用。除国家下达指令性计划的商品外,还有一部分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国家只下达指导性计划,通过财政、税收、信贷、价格等经济手段,把企业的经济活动纳入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轨道。在这个领域内,价格可以不是固定的,而是在一定限度内浮动的。如规定中准价,允许在一定幅度内上下浮动;或规定最高限价,允许向下自由浮动;或规定最低限价,允许向上自由浮动。通过价格的浮动来调节生产和流通,价格是起着自动调节的作用。但是,这种自动调节,已根本不同于无计划控制的那种自动调节,而是受着国家计划控制的自动调节。有如采用电子计算机控制的自动化设备那样,是处于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的控制之下。因此,它与价格的自觉调节形式相比,仅在于国家计划调节经济有直接调节和间接调节这两种方式,因而价格有自觉调节和自动调节这两种形式,此外,在都受计划控制这一点上并无本质的区别。

在国家计划控制和指导下,发挥价格在一定程度上的自动调节作用,国家计划正确仍然是必要的前提;同时,计划、价格、财政、银行等部门密切配合,也是完全必要的;正确规定价格浮动的方向和幅度,也是必不可少的。此外,还有必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各种经济信息,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投资和企业的转产,把价格自动调节可能发生的盲目性缩小到最低限度,这样才可能使这部分商品的生产和流通真正符合计划的要求。

三是不由国家计划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调节,而是在法令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价格以自行调节的形式发挥作用。在这个领域内,价格是由买卖双方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由议定、自由波动。价值规律基本上自行发挥调节作用,国家只能在经济立法、经济政策上加以制约,或由国营企业进行一定的吞吐调剂,以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价格调节的上述三种形式,都是处于国家计划指导之下的,也是把社会生产和流通划分为三个“板块”的,而每一个“板块”内部计划与市场因素又是互相渗透的。所以,上述价格调节形式所体现的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就是在国家计划指令下的多板块的相互渗透的关系。这就是我们所要实行的计划经济,即社会按照预定计划自觉管理下的国民经济,和我们所要发挥的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在国家计划指导和控制下,价格调节采用自觉调节、自动调节、自行调节三种形式,是适合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的。

首先,符合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状况,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生产过程同人类所进行的各种活动一样,都是有一定的目的的,都有为实现目的所要求的计划。各经济单位内部的计划性是任何社会经济制度下都存在的。全社会范围的计划性则只存在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并且取决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状况:公有化范围越广,直接计划化的范围也越广;公有化程度越高,计划化的程度也越高。

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还不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唯一的形式,除了占优势的公有制之外还有一定量的个体经济。在社会主义公有制范围内,还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形式。对个体经济不能实行直接的计划管理,这是不言而喻的。对集体经济也不能实行直接的计划管理,除了要求其必须完成国家征购和统购的任务以外,国家只能下达指导性、参考性的计划,通过各种经济手段加以引导,使它们的经济活动尽可能符合计划的要求。国家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实行直接的计划管理,但基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还存在着局部经济利益。为解决企业存在的“吃大锅饭”的问题,有必要分不同情况实行扩权、自负盈亏和利润留成制度,因此,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指标也不宜过多。即使是下达指令性指标的产品,也要给企业以完成计划后有自行安排生产和自行销售的一定权力。这样,既符合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根本利益一致所要求的经济的计划性,又符合现阶段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具体状况所决定的计划化的程度,使全民所有制企业享有一定的必要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尊重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个体经济的自主权,有利于充分调动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个体经济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精神,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其次,既符合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要求,又有利于企业蓬勃发展。

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是计划经济。这不仅要求对宏观的即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经济活动,如国民经济发展方向、主要比例、基本建设规模、投资方向、重大建设项目、人民生活提高幅度等,要通过国家中长期计划加以控制,而且对重要的微观的即生产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生产资料和基本消费资料的企业的经济活动,也必须通过国家下达指令性计划加以控制。否则,就不能保证经济有计划地协调发展。但是,社会需要是异常复杂的,适应社会需要而进行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生产也是异常复杂的。假若把为满足社会需要的一切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统统纳入国家指令性计划,那样做,不仅现实的所有制关系不允许,而且是办不到的。采用三种价格调节形式,国家下达指令性计划和征购统购所控制的产品,将占社会总产品的主要部分,就有足够的经济力量有计划地控制整个国民经济,使之按计划发展。一般产品的生产和交换,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赋予企业以必要的自主权,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自行安排生产,在国家规定的浮动价格的浮动幅度内自行协商价格。这样,既保证了宏观经济的计划性,又保持了微观经济的灵活性,使整个社会主义经济做到“活而不乱,管而不死”。

最后,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既彼此分离又相互促进,有利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更健康地发展。

价格调节采用三种不同的形式,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在每一种形式中无疑都是相互渗透的。可是,每一种形式以何种调节为主,仍然是非常清楚的,自觉调节和自动调节形式都是以计划调节为主,只有自行调节是以市场调节为主。在以何种调节为主这个意义上,计划和市场是彼此分离的。当然,在实践中还应当有更明确更具体的界限,以避免二者的混淆。但是,计划和市场还存在相互促进的关系。以计划调节为主导,加强经济的计划控制和指导,正是为着纠正和克服市场价格调节的盲目性;市场调节则起着重要的不容忽视的辅助作用。①计划的制订要考虑市场的需求情况,要通过市场调查,预测人民消费水平提高后消费结构的变化,以决定消费资料和生产资料的生产计划;②要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调整和校正国家计划中可能存在的不符合实际的东西;③要正确利用价格杠杆之类的市场调节工具,调动企业完成国家计划的积极性,以保证国家计划的顺利完成;④市场调节还是国家计划调节的必要补充。价格的自行调节、自动调节补充了国家计划之不足,是很明显的。就是国家下达指令性计划的产品,除完成国家计划任务外,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进行生产和销售,这对国家计划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补充。既有国家计划调节的主导作用,又发挥市场调节的补充作用,社会主义生产与社会需要必然能紧密结合,相互协调,使社会主义经济更健康地发展。 VARrC5RrO8XWcSubBin9fp+uazM7hTq3emqEVBhKyCKtT3WmLI/cUS3iCK/y+f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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