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曾经认为:“对抗和矛盾断然不同。”毛泽东则认为,“对抗是矛盾斗争的一种形式,而不是矛盾斗争的一切形式”,当矛盾斗争采取外部冲突形式时则称之为对抗。他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问题》这部著作中,又进一步创造了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的提法。他指出,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属于非对抗性矛盾,否则,就是对抗性矛盾。他还说,对非抗性矛盾,如果处理不当,可能转化为对抗性矛盾;而对抗性矛盾,如果处理得当,又可以转化为非对抗性矛盾。这些论述,不仅仅是把对抗看成矛盾斗争的一种形式,而且还对社会上存在的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赋予了特殊的性质。目前,国际、国内对毛泽东的这一论述有不同看法,而我认为毛泽东的观点是正确的,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发展。
但是,毛泽东的下述观点是不正确的。他说:“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同旧社会的矛盾,例如同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是根本不同的。资本主义社会表现为剧烈的对抗和冲突,表现为剧烈的阶级斗争,那种矛盾不可能由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来解决,而只有社会主义革命才能够加以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是另一回事,恰恰相反,它不是对抗性的矛盾,它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地得到解决。”这里,首先肯定了社会主义制度中不存在对抗性矛盾,其次,认为对抗性矛盾一定表现为剧烈的阶级斗争。这些看法都是值得研究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据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我们必须在坚持公有制的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包括发展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等,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个人收入可以包括劳动收入、经营收入、资金和资产收入等。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分配方式的存在和发展,在现阶段都是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从而有利于社会物质财富的增加,有利于人民需要的满足,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因而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分配方式之间存在的矛盾,当然是属于人民利益根本一致基础上的矛盾,是非对抗性的矛盾。但是,目前社会存在的少数严重贪污盗窃、索贿受贿,特别是那些利用自己和父母手中掌握的权力进行倒买倒卖,牟取暴利,大发横财的人,他们所代表的是反动、腐朽、没落的经济关系,完全是寄生在社会主义经济上的毒瘤。他们的存在绝不是个别的偶然的现象,实际上已经成了串通一气、相互默契的团体,从总体上说,已经形成了一个特定的社会阶层或特殊的利益集团。尽管他们在中国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不大,人数不多,并且分散在社会的许多角落,但这个阶层大量地侵占劳动人民流血流汗创造的劳动成果。较之地主、资本家的剥削有过之而无不及,还给我国经济发展制造了很多困难,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蚀着人们的灵魂,极大地损害着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社会的破坏力量是不可低估的。这个特殊的利益集团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根本对立的,因而他们和人民群众的矛盾是对抗性矛盾。
解决对抗性矛盾的办法,在现在的条件下,当然不一定表现为“剧烈的阶级斗争”,即不能搞“以阶级斗争为纲”,开展什么“运动”,改变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但是,对抗性矛盾的解决只能是一方吃掉一方或双方同归于尽。在现阶段,对于上述特殊的利益集团,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对情节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者,必须给予严厉的打击。
有人说,低价进、高价出,是商品经济中正常的经济行为,无可非议。这个看法,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我们说的是那些依仗人民授予其本人或父母的权力进行的倒买倒卖,较之他人在购销中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无异于对人民财产的公开抢劫和掠夺。这与正常的商品经济行为毫无共同之处。
有人可能会认为,那个特殊利益集团的所作所为,是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依靠进一步改革来解决。这个说法不能成立。贪污盗窃,索贿受贿,倚仗权势牟取暴利等恶劣现象,不是改革中才出现的,在改革以前就存在,甚至在旧时代就存在,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没有必然的联系。当然,这些腐朽的东西在今天改革中特别突出,特别引人注目,改革过程中存在的某些漏洞为其膨胀、泛滥提供了某种条件。但是,我们的许多干部并没有在这种条件下,利用手中的权力胡作非为,而真正滥用权力牟取暴利,大发横财者,是极少数人。这怎么能说是改革中必然出现的问题呢?!所谓要依靠进一步改革来解决的说法,也要分析。如果仅仅是指通过改革将价格双轨制改为单轨制,就能使倚仗权力进行倒买倒卖者无可乘之机,这显然是不够的。而且将使这些社会的蛀虫逍遥法外。如果是指通过改革使胡作非为者无可乘之机,又运用法律手段及其他措施,对那个特殊的利益集团进行严厉的惩治,这无疑是正确的。
肯定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对抗性矛盾是重要的,但解决这一矛盾是比较困难的,尤其是解决其中利用权力索贿受贿、凭借权力倒买倒卖、牟取暴利等腐败问题,更加困难。其难度与那些滥用权力者官职的高低,权力的大小成正比。但是历史总是要向前发展的,凭借人民给予的权力大发横财者,无论官职多高,权力多大,终将受到历史公正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