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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价值决定和价格体系的改革

本文原载于《财经科学》1986年第5期

价值决定,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的基本理论问题,也是经济学界长期以来存在争议的重要问题,同时还是我国当前进行价格改革中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现实问题。我们现在探讨这个问题,不仅有助于我们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特别是价值决定的理论有一个正确的理解,而且将对我国价格改革提供一个科学的理论依据。

在价值决定问题上的讨论,基本上是围绕“另一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否参与价值决定问题展开的,所以本文主要探讨这个问题。对于认为只有“另一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决定价值的观点,只在本文的后面作一点简要的分析。马克思没有把“另一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称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鉴于学术界许多同志都这样说,本文也暂时使用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种说法。

主张第一和第二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以下简称“共同决定”)或第二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单独决定价值(以下简称“二含单独决定”)的同志常常引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下列几段论述作为理论根据,并且断言马克思和恩格斯就主张共同决定或二含单独决定。所以,对价值决定问题的讨论,有必要从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几段论述的理解谈起。

第一,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上有这样一段话:“价值不是由某个生产者个人生产一定量商品或某个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由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

主张共同决定的同志认为,上述这段话中,单个商品生产上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第一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符合某种社会需要的商品的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则是指第二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说马克思也主张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

我认为,主张共同决定的同志的理解不一定符合马克思的论述的本意。前一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无疑是指第一含义,而后一个必要劳动时间则不是第二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仅仅是前一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解释。马克思的话中所提到的“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是说这种分析是以供求平衡或一致为假定条件,即排除了供求关系的影响的。没有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的意思。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上面引的那段话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三十八章研究级差地租问题时讲的,这里不是专门研究价值决定问题,而是对前面已经作过的研究进行简要的概括。如果说在《资本论》第一、二卷和第三卷的前三十七章都找不到关于共同决定的观点,怎么能单独用这段话证明马克思主张共同决定呢?同时,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考虑商品的使用价值时,考察的是单个商品,所以假定这个商品能满足某种社会需要就可以了。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十章考察的是整个生产部门的产品,所以必须考察社会需要的量。因而在上述的那段话中从假定供求一致这个意义上提到社会必需总量,这是很自然的事,根本不存在马克思在这里突然主张共同决定的问题。

第二,恩格斯在批判洛贝尔图斯时说过这样一段话:“如果他研究过劳动通过什么和怎样创造,从而决定价值并成为价值的尺度,他就会得出社会必要劳动——不论从个别产品对同类其他产品的关系上来说,还是从它对社会总的需求方面来说都是必要的劳动。” 主张共同决定的同志认为,恩格斯的这段话明确地表达了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的思想。其实,这段话指的是第一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第二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实现。如果联系这段话的上下文来研究,应该说是很清楚的。在这段话的前面,恩格斯说,洛贝尔图斯研究价值问题不考察生产商品所耗费的是个别劳动时间还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生产的商品是否为社会所需要,“或者虽然需要但却在数量上是多于需要还是少于需要” 。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生产什么,怎样生产,生产多少,都由私人商品生产者决定。但是,对他来说,社会需要永远是一个未知数,所需要的对象无论是质量、品种,还是数量。生产和需要之间的矛盾是怎样解决的呢?恩格斯说:“通过竞争解决。竞争又怎样解决问题的呢?非常简单,凡是品种、数量不符合当前社会需要的商品,竞争就使它们的价格落到它们的劳动价值之下,通过这种曲折的途径,使生产者感觉到,他们或者是生产了根本不需要的东西,或者东西本身虽然需要,但生产的数量已经超过需要,成为多余的了。” 显然,恩格斯讲的是,凡是生产的商品的数量超过了社会必需的量,竞争就使价格降到价值之下。这是价值不能全部实现的问题,与价值决定无关。脱离上下文,孤立地用恩格斯的一段话,说恩格斯也主张共同决定,是缺乏根据的。

主张共同决定的同志认为,既然价值只是劳动的特定社会历史形式,是通过交换才能表现出来的社会劳动,因此它在量上也必定是符合社会需要的量,而不是任何一种个别的劳动量,并且首先不可能是社会所不需要的劳动量。社会不需要的劳动,就不是社会劳动,不论它的量多大,都不能形成任何价值。他们还引证恩格斯评论洛贝尔图斯的价值观念时的一段话:洛贝尔图斯不问“他们的劳动时间是耗费在生产社会必需的物品和生产社会需要的数量上,还是耗费在根本不需要的东西上,或者虽然需要但却在数量上是多于需要还是少于需要”,来证明他们的观点是和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相一致,都主张共同决定。事实上,恩格斯是讲,所生产的商品在数量上超过了社会需要,价格就降到价值之下。这就是说,超过社会需要的部分所耗费的劳动量,仍然是形成价值的,然后才存在价格落到价值之下的问题。不然,价格就和价值相一致了,怎么会出现价格降低到价值之下的问题呢?所以,要想从恩格斯评论洛贝尔图斯的话得出马克思和恩格斯都主张共同决定的观点,是很困难的。

第三,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中说过一段话:如果某个部门花费的社会劳动时间量过大,那么,就只能按照应该花费的社会劳动时间量来支付等价。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总产品或者说总产品的价值就不等于它本身所包含的劳动时间,而等于这个领域的总产品同其他领域的产品保持应有的比例时按比例应当花费的劳动时间。

主张共同决定的同志认为这是马克思主张共同决定的有力证据。其实,马克思这段话之后接着讲的,还是花费在整个这一生产部门中的社会劳动总量过多了,超过必要量了,这个领域总产品的价格就降低到价值以下。如果说花费在某一生产部门的社会劳动总量超过按比例应当花费的劳动时间就不形成价值,那么,又怎么会出现价格低于价值的问题呢?如果说这里的价格低于价值的论述是正确的,那么,又怎么能说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呢?

总之,如果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某些论述孤立起来看,似乎可以理解为他们主张共同决定。但是,联系上下文来看,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基本思想则不是主张共同决定。

主张共同决定的同志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强调创造价值的劳动是社会劳动,是被社会承认了的劳动,从而认为超过社会需要总量的劳动时间不是社会劳动,不创造价值,因而价值是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的。这种看法也值得商榷。

这里的问题不在于创造价值的劳动不是私人劳动而是社会劳动这个观点本身,而在于对社会劳动应该怎样理解。我认为,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是抽象的一般人类劳动,是区别于具体劳动的人类劳动,是使商品能够或可以由一种使用价值转化为另一种使用价值的劳动,是为了满足社会某种需要而耗费的可能被社会承认的劳动,并不一定是已经为社会所承认的劳动。因为:

第一,马克思认为:“价值规定就是劳动时间在商品生产中特殊地表现出来的社会劳动。” 这个社会劳动是指什么呢?马克思说:“生产者的私人劳动真正取得了二重社会性质。一方面必须作为有用劳动来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另一方面,只有在每一种特殊的有用的私人劳动可以同任何另一种有用的私人劳动相交换从而相等时,生产者的私人劳动才能满足生产者本人的多种需要。完全不同的劳动之所以能够相等,只是因为它们的实际差别已经抽出,它们已被化为它们作为人类劳动力的耗费,作为抽象劳动所具有的共同性质。” 这表明,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是一种有用的私人劳动,可以同另一种有用的私人劳动相交换从而相等,而并不是说这种交换已经发生。

第二,价值可以通过一定形式相对地表现出来,如通过货币。商品的价值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即为商品的价格。商品有了价格,并不等于已经卖出、已经被社会所承认。但是,在用货币表现商品价值时,前提是商品已经具有价值。马克思说:“要使商品能把它们的交换价值独立表现在货币上,表现在第三种商品,即特殊的商品上,其前提是已经存在商品价值。” 如果说已经被社会承认了的劳动才算社会劳动,才创造价值,那么,一切待售商品所标的价格都不是以价值为基础的了。

第三,退一步说,商品已经卖出,已被社会所承认的劳动为社会劳动,在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中,商品可以高于价值的价格出售,也可以等于价值的价格出售,还可以低于价值的价格出售。社会所承认的这种商品的劳动量和生产它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量之间可以出现一定的差额。在这种情况下,能说商品供不应求时同一数量的第一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创造了更大的价值吗?商品供过于求时同一数量的第一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创造了较小的价值吗?其实,商品的价值是商品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所耗费的劳动的物化或对象化。流通中供求的变化并不会改变已对象化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量。

主张共同决定的同志所谓被社会承认了劳动才算社会劳动,才创造价值的观点,首先是把价值决定和价值实现这两个有区别的问题混为一谈了,似乎没有实现的价值就是没有价值。同时,也把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生产中的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混为一谈了,好像未被社会所承认的劳动既不是社会劳动,也不是商品生产中的私人劳动,如果是已经被社会所承认的劳动当然是社会劳动,同时也才是商品生产中的私人劳动。这样,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真正是合二为一了,因为把未被社会所承认的劳动排除在社会劳动之外,从价值上说是把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的价值排除在已经形成的价值之外,那么,私人劳动都已经转化为社会劳动,创造的价值都是已经实现了的价值,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生产中所特有的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已经不存在了。这是不符合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的客观实际的。

马克思指出:“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 在价值决定问题上,共同决定论、二含单独决定论都引用这句话作为论据,说他们的观点就是马克思的观点。所以,有必要讨论对这句话应该作何理解才是正确的。

马克思讲社会劳动时间在不同生产领域的分配问题时,首先指出:地租存在的主观条件,是“直接生产者的劳动时间,必须超过再生产他们的劳动力即再生产他们本身所必需的劳动时间” 。这里提出了第一个“必需的劳动时间”。马克思进一步考察认为“食物生产是直接生产者的生存和一切生产的首要条件”,指出:生产食物的全部劳动,“对社会来说,它所代表的,只是生产食物所必需的劳动” 。这里又提出一个社会“必需的劳动”。马克思更进一步地考察指出:在社会分工条件下,生产某种特殊物品,满足社会对特殊物品的一种特殊需要的劳动,也是必要的劳动。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提出所谓第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即社会劳动时间在不同生产领域的分配问题。

对于社会劳动时间在不同生产领域的分配问题,马克思指出:为满足社会需要(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是指市场上出现的需要,下同)要求每一种商品的生产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如果社会分工按比例进行,不同类产品就按它们的价值出售。” 为满足社会需要,还要求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条件仍然是使用价值。这里讲的是社会产品总量的使用价值,是指它能满足社会对每种特殊产品的特定数量的需要,所以要根据它把社会总劳动时间按比例地分配在不同生产领域。

社会按比例分配社会总劳动时间与价值的关系,仍然是社会产品总量的使用价值超过了社会需要的量,用于生产这种产品的劳动时间过多,所形成的价值中多出的部分就不能实现。正如马克思说的:“这不过是已经在单个商品上表现出来的同一规律,也就是,使用价值,是它的交换价值的前提,从而也是它的价值的前提。这一点,只有在这种比例的破坏使商品的价值……不能实现。”

“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的进一步发展的表现。”我对这段话是这样理解的:价值规律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价值决定,另一方面是价格决定。这两方面就构成整个价值规律。它既是商品生产规律,又是商品流通的规律。价值规律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调节生产和流通,使社会生产和社会需要相适应。这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解决社会生产与社会需要之间的矛盾的唯一可能的途径。至于说到“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是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就是指价值规律通过自发作用来实现的社会劳动的按比例分配,发展为通过社会的自觉运用来实现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正如马克思所说:“社会在一定生产条件下,只能把它的总劳动时间中这样多的劳动时间用在这样一种产品上。”这对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来说,是根本办不到的,但对于公有制经济来说,则非这样办不可。

总之,马克思说的整个价值规律的进一步发展,丝毫不包括由第一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发展为第一和第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的意思,更不包括由第一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发展为由第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意思。

关于价值决定问题的讨论,绝非纯粹的学术之争,它为我国目前价格改革提供了一个正确的理论依据,使我们能够正确认识和运用价值规律,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基于上面对价值决定问题的理解,我认为我国在价格改革中使价格既反映价值,又反映供求关系,就是正确地依据和运用了价值规律的要求,而无须借助于共同决定论和二含单独决定论。因为,价值规律就是商品的生产和交换都必须符合商品的社会价值的规律。它包括商品的价值由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所决定,商品的交换要以价值为基础,贯彻等价交换的要求,同时反映供求关系的变化。价格反映价值,很明显,这是符合价值规律要求的,价格反映供求关系,同样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因为在供求不平衡的情况下,价格高于或低于价值,但是,从长时期的平均价格来看,价格和价值是相符合的。而且,即使从一个较短的时期来看,供求不平衡使价格高于或低于价值,随之而引起该商品的生产规模的扩大或缩小,使生产条件向“低位”或“高位”发展,这就会使原来高于或低于价值的价格,变成和已经发生变化的价值量相接近或相一致。

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价格既反映价值,又反映供求,对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必须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要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以较小的劳动耗费生产越来越丰富的社会产品,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二是要经常保持社会生产和社会需要之间的平衡——不仅要求总量上平衡,而且要求结构上平衡,这才能更好地发展生产、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这两个问题,都必须通过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来解决。而价格既反映价值,又反映供求,是正确解决这两个问题的关键。因为,价格所反映的价值,是社会价值而不是个别价值,这就能利用个别价值同社会价值之间的矛盾,促进各个商品生产者改进生产技术,改善经营管理,降低商品的个别价值,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价格既反映价值,又反映供求,供不应求的商品,价格适当提高;供过于求的商品,价格适当降低。通过价格的升降,必将促使社会劳动在各个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按社会需求的变化进行调整,使社会生产更好地和社会需求相适应。而在流通中,价格反映价值和供求,在供求不平衡时,通过价格的升降变化,可以增加或减少供给,抑制或扩大需求,从而在供给和需求之间建立起一个相对的平衡。

可见,价格反映价值和供求,正确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学说,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又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它就是目前进行的价格改革的一个理论依据,又是价格改革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而无须借助于第一和第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的理论,更不必借助于所谓第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理论。 7mRar3U0lOQY+fft+TVzef2PZzpXko8+KV1CoVKcJgqy2Vhp1M/m4Ux+8Zs1dH4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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