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是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建立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计划管理体制。与此相适应,必须实行计划价格为主、非计划价格为辅的价格管理体制。正因为如此,所以有必要探讨我国工业品计划价格体系如何改革的问题。
正确改革我国工业品价格体系,是关系着全面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大问题。关于我国工业品价格体系如何改革,我国经济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已经发表了许多具有创造性的见解,但目前对于到底应该按价值还是按生产价格原则定价,在认识上仍然存在着分歧。本文想就这一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工业品计划价格体系要走向合理化,首先应该弄清楚我国当前工业品价格体系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对症下药”,由到“药到病除”之效。否则,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带来新的更大的问题,以致对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造成不良影响,妨碍经济效益的提高,延缓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
我认为,当前我国工业品计划价格体系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各种商品比价不合理。由于历史的原因,加之长期以来实行按平均成本盈利率定价,价格由 C + V +( C + V )× P 组成。盈利的多少、价格的高低,取决于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消耗量的多少。由于不同生产部门不同商品的生产中,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消耗所占的比重是不同的,有的物化劳动消耗占的比重很大,活劳动消耗占的比重很小;有的相反,相差非常悬殊。由于物化劳动消耗量成为计算盈利额的重要因素,所以物化劳动消耗大、活劳动消耗小的部门、企业或产品,在计算盈利额从而在价格上处于有利的地位,而物化劳动消耗小、活劳动消耗大的部门、企业或产品在计算盈利额从而在价格上处于不利的地位。
就生产部门之间来说我国目前的采掘业、手工业等部门的特点就是耗用物化劳动较少,而耗用活劳动较多。而机械加工、纺织工业、轻工业等部门则耗用物化劳动较多、耗用活劳动较少。后者由于每个劳动者平均转移的价值多于前者,所以后者每个劳动者平均得到的盈利高于他们实际为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而前者由于每个劳动者平均转移的价值少于后者,所以前者每个劳动者平均得到的盈利低于他们为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价值。
就同一生产部门的不同生产阶段来说,前一工序的商品价格构成后一工序的物化劳动消耗。越是靠后的工序,物化劳动消耗越多,按成本盈利率定价,耗用的单位活劳动所得到的盈利越多,越高于他们为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在纺织工业中纺纱、织布、印染这三道工序是这样,在机械工业中零配件和总装的先后工序也有类似情况。
就同一个企业内部的不同产品来说,按成本盈利率定价的条件下,企业往往愿意生产些物化劳动消耗多、活劳动消耗少的商品,而不愿意生产那些物化劳动消耗少、活劳动消耗多的商品,因为单位活劳动消耗所得到的盈利,后者低于前者。例如,灯泡厂愿意多生产高支光灯泡、少生产低支光灯泡,就是由此产生的。
上面所列举的各种商品比价不合理的现象,造成了多方面的不良后果:
第一,各种商品比价不合理,引起了不同生产部门的企业之间“苦乐不均”。不同生产部门的盈利水平的高低不是取决于各部门劳动者为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多少,而是取决于成本的高低,特别是其中物化劳动消耗所占的比重的大小。物化劳动消耗少而活劳动消耗大的部门即使经营管理很好,也可能由于价格低于价值而只能得微利,甚至亏损。物化劳动消耗大而活劳动消耗少的部门即使经营管理差,也可能由于价格高于价值而获得大量利润。这样,就无法通过盈利水平来考核各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无法正确地把企业的经营成果同企业集体和劳动者个人的经济利益联系起来,从而影响工业企业经济责任制的顺利推行,妨碍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
第二,商品比价不合理,使企业向着不合理的方向发展。长期以来,各种商品的极不合理的比价,已经导致社会劳动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不符合客观要求的比例关系,即某些加工工业发展过多,某些原材料工业、燃料工业发展过少。现在,扩大了企业一定的自主权,不合理的商品比价会促使企业盲目地向价格高于价值、盈利水平高的生产部门转移,使某些长线更长、短线更短。
第三,各种商品比价不合理,影响按专业化协作原则改组工业。在连续生产的行业或先生产零部件而后总装的一些行业中,有的由于进行最后一道工序的企业盈利水平高,各企业都愿意进行后工序的生产或总装,而不愿意进行前工序的生产或零部件的生产,这就阻碍了专业化协作的发展。
第四,各种商品比价不合理,影响着国家财政的正常收支。某些产品的生产是符合社会需要的,而进行这种产品生产的企业的劳动者本来为社会劳动创造了比较大的价值,但由于价格低于价值,以致这些企业发生亏损,而且生产的数量越多,亏损越多,使国家财政不得不予以补贴。而有些企业生产的产品对社会需要来说已经过多,而且这些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劳动者为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并不多,但由于价格高于价值,这些企业获得比较多的盈利,国家财政在收缴利税,企业在分成,但由于统购包销这些物资还积压在物资或商业部门仓库里,国家所得的是一笔虚假的收入。
第五,各种商品比价不合理,不利于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劳动者个人三者的经济利益关系。某些企业劳动者为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较大,但产品价格低于价值使它发生亏损,国家很难正确衡量这些企业对国家贡献的大小,当然也就很难适当地照顾企业和劳动者个人的利益。而那些对国家贡献很小甚至没有贡献的企业,由于产品的价格高于价值而表现为盈利很多,国家固然也可以多得,但企业和劳动者也多得了,远远超出他们应得的部分。国家对各个国营企业的功过难分,赏罚难明,企业和劳动者个人所得与他们对国家实际贡献脱节。
为了解决我国目前价格体系不合理的问题,近几年来我国已经提出了不少主张和方案。许多同志都比较赞成这样一种提法,就是要逐步建立起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符合客观经济规律要求的合理的价格体系,从而正确调整和处理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生产和流通,推动技术进步,合理利用资源,提高经济效益,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这一提法,作为改革我国目前价格体系的目标,无疑是比较正确的。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以什么作为价格形成的基础,是一个关键问题。目前有的同志主张按工业部门平均资金盈利率即按生产价格原则定价,有的主张按平均工资盈利率即按价值定价。据有的同志估计,目前主张按生产价格原则定价的同志已占多数。但是我认为,解决我国目前价格不合理问题的正确途径,还是按价值定价。
目前我国工业品价格体系不合理的种种表现及其造成的不良后果,其根源在于等量价值不能同等量价值相交换。因为,按平均成本盈利率定价,无论是不同生产部门之间、同一生产部门的不同生产阶段之间,还是同一企业内部生产的不同产品之间,所得的盈利都高于或低于劳动者为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根据活劳动才能创造价值的原理,社会主义企业中劳动者的劳动总是分为为自己的劳动和为社会的劳动这样两部分。根据工资额按一定比例计算盈利额,即按平均工资盈利率来定价,最接近于各种商品的价值。这样,就可以使工业品价格体系走向合理化,从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一,按价值定价,有利于解决不同生产部门的企业之间的“苦乐不均”的问题。不同的生产部门无论生产何种产品的企业,劳动者为自己劳动的部分和为社会劳动的部分的比例大体是相当的,单位活劳动消耗所创造的价值总是按一定比例分解为为自己劳动创造的价值和为社会劳动创造的价值。按平均工资盈利率计算各种商品的盈利,无论是商品生产中物化劳动消耗的比重是大还是小,资金有机构成是高还是低,都能得到与本部门劳动者为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相当的盈利。各个生产部门的企业的盈利,按一定的比例分解为上缴国家部分和企业留成部分,企业利润留成按一定比例分解为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每个职工平均占有的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也大体相当。如果说还有差别,那就不是由价格不合理造成的,而是由各企业经营管理好坏的不同从而经济效益高低的不同引起的。这种差别不再是通常说的客观条件形成的“苦乐不均”,而是主观努力程度不同的结果。承认这种差别,正是为更好地贯彻奖勤罚懒的原则,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二,按价值定价,有利于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因为,以价值为基础制定价格的条件下,投资于国民经济任何一个生产部门,等量价值都可以得到等量价值的补偿,都可以获得同等程度的经济利益。盈利的分配仅同各部门劳动者为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相联系,不再受商品生产中物化劳动消耗所占比重大小及资金有机构成高低的影响。这就可以避免企业盲目地向价格高于价值、盈利水平高的部门转移,保持国民经济中各个生产部门的比例关系的协调。
第三,按价值定价,有利于按专业化协作的原则改组工业。因为,同一生产部门不同生产阶段所生产的商品都是按价值进行交换的。无论进行前工序的生产还是进行后工序的生产,也无论是进行零配件的生产还是总装,所得盈利都大体相当于本企业劳动者为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不因生产中物化劳动消耗所占比重的大小或资金有机构成的高低而多得或少得盈利。在这种条件下,搞“大而全”“小而全”不如走专业化道路能更快地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单位商品的个别价值。搞“万事不求人”,一切零配件由自己制造,不如通过分工进行等价交换有利。这样会使各个企业都乐于接受按专业化协作原则进行改组,促进专业化协作的发展。
第四,按价值定价,可以使国家财政收支逐步走向正常。因为,各种生产部门的商品都是按价值定价,那种因价格低于价值、一部分价值未能正常实现而需要进行的财政补贴就可以取消了。而且,这些企业的劳动者为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还要按一定比例上缴国家。而那些因商品价格高于价值、所得盈利超过该企业劳动者为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情况,也就可以排除了。这些企业为多得盈利而大肆挥霍浪费的经济条件也就相应消除。国家按一定比例收取税金和利润,不致因这些企业多得盈利,企业利润留成相应增多,企业和职工多分多占而使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国家对于各个生产部门的企业就有了一个科学的统一的标准来收取税金或利润,应得的收入不因其他因素的干扰而被侵占,又可以消除不必的支出,这不仅有利于解决目前财政上的困难,而且可以使财政收支正常化。
第五,按价值定价,有利于正确调节和处理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三者的经济利益关系。因为各个生产部门的每一个企业所生产的任何商品都是按社会价值进行等价交换的,商品价值中除去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和劳动者为自己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之后,余下的部分即盈利按一定比例分配,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留给企业。留给企业部分按一定比例分作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盈利越多,上缴国家的就越多,留给企业的越多,劳动者个人所得也越多。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成为一个水涨船高、水落船低的关系。劳动者想多得物质利益,就不能靠资金转移到价高利大的生产部门,只能靠努力劳动,靠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改进技术,为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这就能充分调动各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快地发展社会主义生产。
按价值定价,最根本的是有利于推动各个企业以至整个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现。首先因为它能充分调动各个企业和广大劳动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这就为提高经济效益提供了强大动力。而且它有利于国民经济按比例发展和专业化协作发展,这就为提高宏观和微观经济效益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各企业的劳动者为增进集体和个人的物质利益,关键是改进技术,推进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千方百计地使本企业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争取超额盈利。各个生产部门的各个企业都这样办,就能推动各个企业和整个社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这不仅可以为国家积累更多的资金,而且可以使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从而加速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
主张按生产价格定价的同志认为,解决我国目前工业品价格体系不合理的问题的途径是按生产价格定价。这些同志还认为,按生产价格定价有许多好处:一是有利于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二是有利于推动技术进步;三是有利于促进专业化协作的发展。我认为,这些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企业,要求等量价值同等量价值相交换,而不是等量资金获得等量盈利。我国目前价格体系不合理的关键,不在于等量资金没有获得等量利润,而在于不等价交换。马克思在假定工人各自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的情况下,尚且说:“在这种假定下,利润率的差别是一件无所谓的事情。”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件下,特别是在全民所有制的条件下,企业运用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经营,生产目的是满足人民的需要,有什么理由要求等量资金得到等量盈利?而近几年来,由于扩大企业自主权,推行经济责任制,价格不合理的问题突出,到处都在说现在是“苦乐不均”。“苦乐不均”是指的等量资金未获得等量盈利吗?当然不是!“苦乐不均”所指的正是等量价值不是同等量价值相交换。
按生产价格定价,有利于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吗?我们并不否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资金会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转移。问题在于,一些比较重大的投资项目都是国家根据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和价值规律等自觉地、有计划地安排的。这不是靠生产价格去吸引企业将资金投向有机构成高的部门,更不是靠市场价格自发围绕生产价格波动来调节国民经济发展所需的比例关系。有机构成高的部门和企业的资金,一般是全民所有,企业只有一定的占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力,他们没有理由因占有的资金较多而要求按平均资金盈利率分得盈利。再者,我国目前工业内部是轻纺工业落后于重工业的发展,采掘工业落后于加工工业的发展。一般说来,重工业的有机构成高于轻纺工业,加工工业的有机构成高于采掘工业。如果按生产价格定价,重工业产品的价格将会提高,轻纺工业的产品价格将会降低,某些加工工业将继续赚钱,某些采掘工业将继续亏本。这就难于改变轻纺工业落后于重工业,采掘工业落后于加工工业的局面,怎么能有利于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呢?
按生产价格定价,才有利于技术改造吗?不见得。按价值定价,生产同种产品的不同企业,谁先采用先进技术装备,提高生产率,使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按社会价值出售商品,谁就能获得超额盈利。超额盈利就是推进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动力。为什么说一定要按生产价格定价才能推动技术进步呢?如果真的按生产价格定价,情况又会怎样呢?那就是有机构成高的部门可以获得高于本部门劳动者为社会劳动创造的价值的盈利,有更多的资金用于进一步改进技术,而有机构成低的部门只能得到低于本部门劳动者为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盈利,缺乏必要的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对于有机构成高即资金密集型的部门来说是“锦上添花”,而对有机构成低即劳动密集型的部门来说却非“雪里送炭”,只有利于有机构成高的部门的技术改造,而不利于有机构成低的部门的技术改造,因而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各部门共同的技术进步。
按生产价格定价,有利于专业化协作的发展吗?这也有问题。生产同一产品的不同生产阶段,有机构成是不同的。有机构成高的工序可以获得高于劳动者为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盈利,而有机构成低的工序只能获得低于劳动者为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盈利。那么,各企业就可能都去争取承担有机构成高的工序,而不愿承担有机构成低的工序。这不是有利于专业化协作的发展,而是妨碍专业化协作的发展。
总之,目前工业品价格不合理的关键是价格不合理地背离了价值。如果不是按价值定价,使价格接近于价值,根据活劳动消耗中为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来决定盈利额,而是根据高于所费资金的所用资金来决定盈利水平,不仅不能使目前价格体系走向合理化,反而可能使目前价格不合理的状况更加严重。这样,不仅无助于目前价格不合理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的解决,而且会使这些问题更加难于解决。所以,按生产价格定价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权衡利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