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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净现值法

2.1.1 净现值法的原理和特点

2.1.1.1 原理

净现值法的基本原理是,将矿业权所涉及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为一个现金流量项目系统。从项目系统的角度看,凡是项目系统对外流出、流入的货币都被称为“现金流量”,同一时段(年期)现金流入量和现金流出量的差额被称为“净现金流量”,项目系统的净现金流量现值之和,即矿业权评估价值。净现值法遵循着这样的思想,现金流量的预测应以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为基本尺度,且无论谁占有该项矿业权资产,都能获得一定的净现金流量。计算净现金流量现值时采用的折现率中包含了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以此折现率计算的项目净现金流量现值便是项目超出社会投资回报平均水平的“超额收益”,因而矿业权价值也是一种超额收益。

2.1.1.2 特点

矿业权评估净现值法的主要特点:只计算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系统对外发生的现金收支即现金流入量和现金流出量,而不计算折旧、摊销等只在系统内部循环的非现金流量;只考虑现金,不考虑借款利息。因此,现金流量反映的是现金在某一个时期进入或离开这个独立系统的实际情况。

2.1.2 净现值法计算公式

净现值法计算公式如式(2-1)所示。

式(2-1)中,NPV表示矿业权评估价值,CI表示年现金流入量,CO表示年现金流出量, R 表示折现率, i 表示年序号( i= 1,2,…,3, n ), n 表示评估计算年限。

计算现金流量时,一般会出现两种结果,即正值或负值。一般而言,在后续地质勘查期以及建设期内,由于矿山企业在这两个阶段尚未进行生产,没有销售收入,也没有现金流入量,故净现金流量为负值;进入试生产期时,这个阶段开采的产量尚未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所对应的产量,矿山企业只能获得一部分销售收入,在大多数情况下,这部分现金流入还不能完全抵偿当年的现金流出,故净现金流量仍为负值;进入正常生产期时,这个阶段开采的产量已完全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所对应的产量,在不需要支出更新改造投资成本的年份,只需要支出经营成本和税费,故净现金流量值为正值。

2.1.3 参数构成

当使用净现值法评估矿业权价值时,开采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许多参数,主要的参数包括矿产资源储量及可采储量,矿山企业的生产能力及服务年限,评估计算年限,固定资产投资,税金及附加,流动资金,采矿、选矿、冶炼技术指标。以下介绍其中一部分参数:

2.1.3.1 矿产资源储量及可采储量

矿产资源储量及可采储量是收益途径矿业权评估的基础,是十分重要的参数,关系到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的确定。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可分为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3大类,可细分为16种类型。收益途径矿业权评估中计算可采储量的基础是评估基准日保有的基础储量和资源量,包括经济基础储量、边际经济基础储量、次边际经济的资源量、内蕴经济资源量等。其中,用来计算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的数据有:经济基础储量,属于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行的,全部参与评估计算;探明的或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不做可信度系数调整,全部参与评估计算;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可参考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取值;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未予设计利用,但资源储量在矿业权有效期或评估年限开发范围内的,其可信度系数在0.5~0.8范围中取值;预测的资源量不参与评估计算;边际经济基础储量和次边际经济的资源量原则上不参与收益途径矿业权评估。我们通过这些数据就可以计算出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计算表达式如下:

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参与评估计算的基础储量+参与评估计算的资源量×该级别资源量的可信度系数)

可采储量是指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扣除各种损失后可采出的储量。在矿床开采过程中,某些原因造成一部分矿产储量不能采出或采下的矿石未能完全运出地表而损失于地下。凡开采过程中的矿石在数量上减少的现象都叫作矿石损失。矿石损失包括非开采损失即设计损失量和开采损失即采矿损失量,其确定应依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或矿山设计、地质储量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矿山生产报表以及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规定等。可采储量的计算表达式如下:

可采储量=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损失量

2.1.3.2 矿山企业的生产能力及服务年限

当可采储量不变时,矿山企业的生产能力与服务年限成反比。无论是确定生产能力,还是确定服务年限,其原则都是矿山企业的生产能力、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三者相匹配。

矿山企业的生产能力,是矿山企业在正常生产时期,单位时间内能够采出的矿石量。这一般以年采出矿石量计算,叫作矿山企业年产量。矿山企业的生产能力一般是按照被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来确定的。

服务年限的计算公式:

式(2-2)中, A 表示矿山企业的生产能力, Q 表示可采储量, T 表示合理的矿山服务年限, K 表示储量备用系数, ρ 表示矿石贫化率。

要说明的是,采用式(2-2)计算煤矿矿山服务年限、评估计算采矿损失时,采矿回采率采用的是采区回采率而不是矿井回采率,即“可采储量”中尚包括有部分在采矿过程中损失的矿量。因此,考虑到与设计规范的一致性,我们应采用储量备用系数对“可采储量”进行修正。

2.1.3.3 评估计算年限

评估计算年限的计算表达式为

评估计算年限=后续地质勘查期(针对评估基准日后需补充地质勘查的探矿权评估)+基本建设期(针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矿业权评估)+矿山服务年限

需要注意的是,在矿业权出让活动中,评估计算年限一般按照后续地质勘查期、基本建设期及采矿有效期来确定。如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了采矿有效期,此时应以采矿有效期为基础来确定评估计算年限。此时,如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定的采矿有效期比矿山服务年限要长,那么以矿山服务年限为准来计算评估计算年限。如果没有确定采矿有效期,那么一般认为采矿有效期为30年。此时,如果矿山服务年限小于30年,那么以矿山服务年限为基础计算评估计算年限;如果矿山服务年限大于30年,那么以采矿有效期30年为基础计算评估计算年限。

2.1.3.4 固定资产投资

根据矿山建设的特点,矿山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由工程费用、其他费用和预备费用构成。

工程费用按费用性质可划分为井巷工程费、房屋建筑工程费、机器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其他费用是指不能直接形成工程实体,但为整个建设项目全过程所需要的费用,应包括在固定资产总投资中。预备费用一般包括工程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一般为涨价预备费)两部分:工程基本预备费是为建设施工中设计变更等因素可能造成的工程量增加、工程费用增加而预留的一笔费用;价差预备费(一般为涨价预备费)是指为建设过程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费率、汇率、税金及其他费用等可能发生变动而预留的一笔费用。

矿业权评估中因只考虑系统对外发生的现金流入与支出情况,故将全部固定资产投资作为自有资金投入,而不考虑固定资产投资借款。矿业权评估中不考虑预备费。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项目矿业权评估,一般参考经批准的该矿山项目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将该固定资产投资额中的预备费、基本建设期的贷款利息以及征地费用等扣除,剩下的工程费用与其他费用之和即固定资产投资额。工程费用分为井巷工程费、房屋建筑工程费、机械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其他费用按其投资金额分配到上述具体工程费用项目分类中。

同时,对不具备上述取值依据的资料或上述作为取值依据的资料设计的固定资产投资明显不合理的,评估人员可以根据矿业权的具体情况重新估算固定资产投资额。具体估算方法有单位生产能力投资估算法、生产规模指数法。

2.1.3.5 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包括销售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其中,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资源税。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应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算基础;矿业权评估中的资源税采取从量计额的方式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在我国境内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的合法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矿业权评估中,以利润总额为计税基础,税率统一按25%来计算企业所得税,并且不考虑企业所得税减免及弥补亏损状况。 tSye3QtZ1W6Depip9ldovzLqnvB3qG+PQLkBrYvAo6V81RMOkJ/BxwEb4a5OI+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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